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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使xxx盘点工作处理有章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
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辅料、工程材料、零件保养材料等。
(二)
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三)
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代保管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盘点。
1.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
2.
代保管资产:系由供货商提供,使用后结帐的物品。
3.
低值易耗品:购入的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
存货:由各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
财务:由财务部会计人员盘点。
3.
财产:由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清点。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各部门及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
总盘人:由总经理任命,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
主盘人:由各部门经理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
盘点人:由各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四)
监盘人:由总经办派人担任。
(五)
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
协盘人:由各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
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
盘点编组:由财务部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交总经理审定后,公布实施。
(二)
各部门将应用于盘点的工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
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
2、
现金、有价证券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
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
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并将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退料单、固定资产转移单等装订成册。(一月一本)
(三)
盘点期间已收到物资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
财务部门应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
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
(三)
年中、年终盘点,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报总经理核准后,才能改变方式进行。
(四)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
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项应核对一次,无误后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如有出入,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
由总经办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也可由财务部门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
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各部门为原则。
(三)
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
各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并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交财务部门汇总转总经理审定后,第一联送各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调帐的依据,第三联转送总经办。
(二)
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审定。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总经理审定。
(三)
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待处理科目,年终时才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
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
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开展业务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三)
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出纳人员共同盘点。
(四)
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细编制
“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两联经双方签认后确认。
(五)
有价证券等应核对认定后,由盘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细编制
“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
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
存货盘点,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
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
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按时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而需他人代理应事先经核准,否则以旷工处理。
(三)
所有盘点工作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
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若遇修改处,均须盘点人员签认才能生效,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五)
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依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
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七)
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盘点工作奖惩
(一)
盘点工作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报各部门经理,按奖罚条例规定给以相应奖励。
(二)
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报各部门经理处理。
第十三条
帐载错误处理
(一)
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分。
(二)
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或有虚构数字等情况,一律由部门经理报总经理处理。
第十四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报xxx总经理,并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
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
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批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
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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