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1、《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9、《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1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42-2016
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20-201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建筑给排水、供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
15.《通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16、《车库、修理库、停车场消防设计规范》GB50067-2014
17、《建筑灭火装置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8、《建筑灭火装置配置验收规范》GB50444-2008
建筑防火:
(一)民用防火密封不到位的:
1、给排水管穿过楼板、防火墙的部位无堵塞。
2.穿过楼板、防火墙和桥架内的电线管和电缆桥架不被堵塞。
3、穿过楼板、防火墙的通风、空调、防烟排烟管道不堵塞,风道不堵塞。
4、管道井、电缆井地面未防火分隔,或分隔不严。
5、玻璃幕墙与楼层隔墙之间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塞严实。
6、防火墙不在顶部,未形成防火分区。
7、防火分区分隔两侧2米以内的玻璃幕墙应进行防火处理(防火玻璃、墙体建筑等)。
8、防火密封材料A级。
(2)民用防火门:
1、防火门安装方向相反,不向疏散方向开启。
2、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设置非疏散门和开口。
3、防火门检验报告与实体不符,未贴防火门识别标签。
4、未安装闭门器和时序器。
5、单向逃生位置不应有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三)安全疏散:
1、由于装修、安装栏杆,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因装修、土建变更,疏散出口数量不足。
3、因装修、土建变更,疏散距离超标。 《建筑规定》5.5
4、疏散门开口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四)消防车道: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A。 宽度:4米;
b. 转弯半径:9~12米; (根据消防车尺寸)
C。 消防车道边缘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
d.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 《建筑规定》7.1.8
2、未形成环形车道或未形成回程场。
A。 环形消防车道应至少在两处与其他车道相连;
b. 消防死胡道应设有返回场:
回程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高层建筑:15mx15m;用于重型消防车时:18m×18m)《建筑规范》7.1.9
3、消防车登高作业现场
A。 长度:不小于建筑物周长或一条长边的1/4。 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应在此长度范围内连续布置; 否则可间隔布置,但间隔不宜大于30米; 在此范围内的裙房深度不应大于4米。
b. 场地长×宽不应小于15m×10m; 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为20m×10m。
C。 场地与消防车道相连,建筑外墙一侧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宜大于10m;
d. 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建筑规范》7.2.2
4. 救援入口
消防车登高作业现场对应的建筑立面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的窗户。 窗户间距不宜大于20米,窗户尺寸不宜小于1m×1m,距室内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2m。 每层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每层); 《建筑规范》7.2.5
5、消防车道、救援作业场所与建筑物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车库入口(救援作业场所)作业的树木、架空管道等障碍物(《建筑规范》7.2.2)
6、消防车道路面、救援作业现场以及下方的管道、地下沟渠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建筑规范》7.2.2
(5)防火卷帘:
1、导轨与墙、柱之间无密封;
2、卷帘顶部未完全遮挡;
3、双轨卷帘的一侧没有遮挡到顶部,形成单轨卷帘;
4、穿过卷帘箱的管道、桥梁不被堵塞;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无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两侧无声光报警;
7、防火卷帘座板与地面间隙大于20mm;
8、卷帘门的手动拉链没有设置拉链孔。
(六)建筑装饰:
1、建筑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功能的正常实现:
消火栓箱门装修后打不开或开启角度不够(120°)等;
正压送风口、排烟口装饰后,送风口与装饰面之间出现漏风现象,维护不方便;
格栅顶棚影响喷水效果,灯槽内的喷嘴影响喷水效果;
建筑装修中开设的检查孔的位置和尺寸不符合正常维护的需要。
2、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墙体材料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规范》)3.2.1、5.1.2
3、公共建筑内超过下列面积的房间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门: 面积要求:《建筑规范》5.5.15
托儿所、幼儿园及老年建筑:50m?; 医院教学楼:75m?;
走道尽头:50平方米; 歌舞娱乐放映娱乐场地:50m?。 其他120平方米。
4、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的门不向外开。
5、设备安装间距
A。 火灾探测器与灯具的水平净距离应大于0.2m;
b. 火灾探测器与自动喷水灭火头的净距离应大于0.3m;
C。 火灾探测器与嵌入式扬声器的净距离应大于0.1m;
d. 火灾探测器与空调送风口的净距离应大于1.5m;
e. 火灾探测器与多叶送风口的净距离应大于0.5m;
F。 灾害探测器与墙壁、梁边等障碍物距离应大于0.5m;
防烟
(1)排烟口:
1、设置位置太低消防检测报告,不足2米。
2、排烟口及顶部设置的排烟阀无手动控制装置。
3、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超过30米。
4、排烟口与安全出口距离小于1.5米。
(2)未安装排烟系统:
1、自然通风长度不超过20米的内部走道。
2、人行道长度超过60米。
3、超过100平方米的区域不得安装排烟系统。
(3)防火阀:
1、风管穿过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未设置防火阀。
2、防火阀安装距墙200mm以上。
3、常开、常闭排烟、防火阀设置颠倒。
(4) 净窗面积:
自然排烟区域窗户净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 “高规”8.2.2
(5)正压供气系统:
1、部分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无正压出风口。
2、出风口数量太少。
(6)防排烟系统末端出风口风量低。 可能的原因有:
1、风机风量、风压不符合规范要求。
2、土建风道密封不严或密封不完全。风井有泄漏,井间有孔,井底不密封。
3、平地上土建风道被截断、堵塞,平地上风道漏风。
4、系统风道风阻过大,风道内有垃圾。
5、风扇供电反相。
(7)风机出风口和进风口:
1、排风机出口与增压风机进风口的垂直距离小于3米。
2、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低于增压风机的进风口。
3、排烟风机出口与压力风机进口同一平面内距离小于10米。
4、排烟口与送风口距离小于5米。
(8)风机控制箱:风机控制箱不位于风机附近。
(9)防雨百叶窗:正压送风口入口处和机械排烟系统出口处的防雨百叶窗不安装在室外与大气相通。
(10)风机房:风机房内不安装防烟、排风机。
(11)金属风道未接地
消防给水系统:
(1)喷嘴布置
1、不受横梁影响的垂直喷嘴距离顶板太近(超过75-150MM)。
2、受梁体影响的垂直喷嘴至顶板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3、喷嘴与侧壁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300~1800mm。
(2)终水检测装置:
1、终端试水装置位置不合理,设置在系统最低点,而不是系统最不利点。
2、终端试水装置不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三)缺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
1、空调、风扇房。
2.车库室内车道。
3、建筑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浴室。 (超高层)
4.自动扶梯的底部。
5.楼梯和电梯前室。
6、净高小于等于12米的室内空心区域。
7、净高大于800mm,吊顶内有可燃物质。
8、宽度大于1.2米的风道、排气管下方。
9、一流的高层消防控制室一座。
10、弱电机房内无自动灭火系统。
(4)消火栓布置
1、因建筑装修变化,消火栓防护面积超过规范要求。
2、因装修原因取消消火栓门、开启角度不符合要求(120°)、开启影响疏散通道等。
3、消防电梯前室无消防栓。
4、未按规定安装自救消防栓。
5、室外消火栓与建筑外墙、路边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5m~40m)
6. 夹层和设备层缺少消防栓。
(5) 水泵适配器
1.未按系统分区设置水泵汇流箱。
2、水泵联轴器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3. 适配器设置在难以接近的位置。
4、水泵适配器充水测试不成功。
(6)室外取水口:室外取水口位置不合理。 取水口取水高度不应超过6米,距外墙距离超过规范要求。
(7)屋顶水管未接地。
气体灭火系统:
1、防护区域内的排风口、防火阀、风机不参与联动控制。
2、防护区域内无自动泄压口(泄压装置)。
3、防护区域的维护结构不能达到0.5小时的耐火极限和1200Pa的耐压极限,且不是封闭空间。
4、储油室内无呼吸阀、通风管道。
5、气体灭火控制盘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同时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要求。
6、控制中心无法对气体灭火区域内的设备进行联动控制。
7、气体灭火保护区内无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8、配电室未配备气体灭火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缺失的区域:
1、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室内住宅区未安装探测器。
2、强弱电井内不安装探测器。
3、水泵房、消防中心及各类设备间未安装探测器。
4、公共区域不设地面展示。
5、厨房内无可燃气体探测器。
(2)消防管道:
1、消防管线所有外露钢管均未涂装防火涂料或涂装不均匀。
2、与设备连接的金属软管未到位。
3、裸露接线及吊顶接线盒未加盖。
4、吊顶内部分电线未穿管。
5、平时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不接地。
(3)联动控制及相关功能不足:
1、门禁系统不具备断电控制(需消防模块联动控制)。
2、常开电动防火门不联动控制(火灾时关闭)。
3、设有单向逃生锁的疏散门未设有消防联动控制。
(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逻辑关系混乱:
1、对应区域报警,对应区域正压风机未启动。
2、当一台风机服务于多个防烟区域时,防烟区域内的探测器将报警,并打开所有通风口。
3、手动打开排烟口和正压送风口,但相应风机不启动。
4、非消防停电、应急照明强启动不纳入联动关系。
5、中庭区域警报响起时,各层卷帘门均未启动。
6、大空间探测装置如双频、光纤等线性探测器在报警时不与相关常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7、消防补风机未编程为火灾时启动联动关系。
8、排烟风机入口处防火阀未与排烟风机联锁。
(5) 控制中心:
1. 引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电线未绑扎且编号不规则。
2、独立接地时,主接地线(接地板和建筑物接地)小于25mm?,支线(接地板和控制设备)小于4mm?。
3、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联合接地1欧姆,独立接地4欧姆。
4、控制设备的布置不符合距离或间距要求。
5、消防中心不显示发电机工作状态。
6、消防中心未反馈水池、水箱水位情况。
7、消防主机有屏蔽、故障点。
(6)消防电话系统:
1. 主机无法拨打分机电话。
2.未设置消防外线电话。
3、电梯机房及与消防有关的重要非设备间内无电话分机。
4、消防电话分机安装不牢固消防检测报告,电话分机安装位置不合理。
疏散指示、应急照明:
1、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建筑规范》1.01.5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1.5小时
医疗、老人、地下建筑-1.0小时
其他建筑物 - 0.5 小时
2、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间仍需工作,紧急情况下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
3. 灯不亮。 (检查电源和灯具)
4. 缺少出口灯。
5、疏散指示方向不正确。
6、出口灯(非疏散出口、人防出口)安装错误。
其他: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装修工程尚未完成,脚手架未拆除。
2、验收范围内的机电安装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三)未形成消防通道、消防面的。
4、市政供电、供水不到位。
5、柴油发电机无法启动或未实现自转功能。
6、消防电梯按钮及五方呼叫未完成。
7、消防设施未按照有关标准标明相关文字、标志。
8、建筑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等未布置到位。
消防检查信息:
1、建设单位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就业证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须提供两项之一)(加盖单位公章))(注:施工单位禁止委托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消防局发文2014 年 6 月 30 日)
3、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至少须提供2人)。 (加盖单位公章)
2、设计单位需提供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项目负责人(至少4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完成建筑总平面图;
3、完成各标准层平面图;
4、主要立面图、剖面竣工图;
以上图纸由设计院负责并盖章,土建施工单位加盖竣工章并签字(签字人必须与3.3项中的人员相对应)
5、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竣工图;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喷头、水枪)完整图纸;
7、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图(含事故广播、对讲电话);
8、防排烟系统竣工图;
9、气体灭火系统竣工图;
以上图纸由设计院负责盖章,消防单位加盖竣工章(签字人必须与3.3项对应)。
施工单位可提供竣工图。
三、监理单位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各2份(加盖单位公章)。
4、土木、装修、消防施工单位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各专业竣工图(各单位竣工图需相关人员盖章签字)。
3、提供技术负责人(提供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各安装专业负责人(提供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施工员证或工程师证)(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设施竣工自检报告
4、建设工程消防产品选用登记表
5、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单位资质信息表
上述表格可从当地消防部门网站下载。
6、产品供货证明(消防产品信息请参见产品信息介绍)
7、产品检验报告、证书、3C报告
八、第1-5条所有表格均须提供电子文件
9、竣工图须提供电子文件
产品信息:
1、防火卷帘门及各种防火门;
2、排烟风机、正压风机、消防补风机、防火阀、排烟阀、送风阀、挡烟垂挂墙;
3、室外消防栓及消防泵适配器;
4、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卷盘、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及接头;
5、水泵、湿式报警阀、雨淋阀、信号阀及各种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各种喷头;
6、自动跟踪定位喷射灭火装置;
7、消防喷淋软管及沟槽管件;
7、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模块、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器、区域控制器、广播、声光报警器和警铃;
8、水泵、风机控制柜(箱);
9、气体、泡沫等灭火系统相关产品;
10、灭火器及灭火器箱;
11、应急照明和疏散灯;
12、防火堵料、防火涂料、防火电缆槽盒、防火玻璃、防火窗。
以上产品均需提供产品供货证明、合格证、检测报告及3C认证。
13、主要装饰材料(墙壁、天花板、地板、家具等)防火等级检测报告; (相关装修单位)
14、各种相关隐藏验收数据和调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