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及中央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参照本条例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执行公务,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不当使用公款、资产的行为。和资源,并对公众造成伤害。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严格简约,勤俭办各项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制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总量,加强经济绩效考核。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公务活动中资金、资产、资源等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反对浪费条例,以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反对浪费条例,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 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国党政机关严格落实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建立处理具体事务的协调联络机制。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与贯彻落实情况有关的管理、监督等职责。依法依规节约和反浪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和反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