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公共科目考,实务案例分析也考。要点较多,掌握好性价比也高,建议重点掌握!
一、是否需要招标
二、招标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收人。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对投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在投标截止时间10前提出。
三、标底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4、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四、开标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3、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未招标项目情况说明未招标项目情况说明,并制作记录。
五、评标组成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六、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