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高高中食品安全责任制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方针与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方针。
2、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并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一条 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分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总务主任在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务主任以下设食品卫生分管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负责落实食堂规范运作的执行。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加强相关场所安全保卫工作,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应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防蚊防鼠,防蟑防蝇,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教导处应安排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应确保学校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确保饮食从业人员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总务处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总务主任、分管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认定。
1.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3.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6.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7.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8.未按上级要求改进食堂设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总务主任、分管主任责任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总务主任、分管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食堂相关岗位人员、学校其它人员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各自责任认定。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3.不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不主动配合学校或上级部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5.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6.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7.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按学校主管领导要求上报上级部门;
8.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用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食堂相关岗位人员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各自责任认定。
1.不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2.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保管员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各自责任认定: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或承包人)、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