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固中小学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其他各项工作和活动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建立规范、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按照教育教学内在规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准任何学校和个人随意取消规定课程和增减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
第三条 小学、初中的课程表必须经镇中心校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体现时代要求,突出实效性、针对性、主动性。学校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与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常规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切实有效地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逐步达到行为规范的要求。学生对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内容知晓率达100%,思想品德评定合格率达98%以上。
第六条 加强学生的班、团、队组织建设,提高其自理、自治能力。上课、自习、就餐、就寝、值日、板报、课外活动及学校举办的运动会、艺术节等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在制定相应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放手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推行学生干部轮换制度、竞任制度,培养、锻炼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自主性,促使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健康的发展。
第七条 班主任要熟知并遵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要与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对学生实施思想品德教育。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定期召开家长会并进行家访,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掌握科学教育方法。要特别重视对特殊家庭学生的教育。
第八条 教学工作要重基础、重能力、重特长、重发展,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因材施教,实施分层次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九条 认真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实验,推进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要重视对“成功学校”教学改革模式的研究与推广,各学校若无其他创新模式,必须借鉴“成功学校”教学改革经验。学校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十条 学校对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试等基本环节要有明确的要求。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运用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制作使用优秀课件,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十一条 教师要按规范课的要求上好每一堂课,评选“优质课”要高标准、重实效,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集体备课制度。做到定时间、定地点、
定人员、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学校要经常对集体备课和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各学科组集体备课至少间周一次。
第十三条 加强教学研究工作。重视教研室、教研组建设,认真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大力推行教学改革。推广教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促进教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四条 布置作业要精选内容,难度适宜,数量适当,有针对性、典型性、层次性、实践性、多样性。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最多不超过90分钟。学校应对学生的作业质量和每日课外作业总量进行有效的监控。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考试,其他学科可平时考查,不得组织考试。初中除毕业、升学考试外,其它考试均由各学校组织。禁止学校擅自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联考、竞赛活动。要逐步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组织形成,要对考试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充分发挥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诊断、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