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食品原料要新鲜,索取与每批(种)食品标识(标签)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等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2.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应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3.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
4.采购新鲜肉类食品应索取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证明。
5.出口转内销食品应当索取食品卫生监测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6.进口食品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7.提供的食(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所代表的产品批号、品种,必须与实际经销的该食(产)品批号、品种相符。不得重复使用。
8.对供货商不出具有关卫生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或化报告验单,取消供货资格。
9.采购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要求,不得采购使用无标签食品。
10.库房内定型包装食品必须贴有标签。
11.票证与实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不相符应拒绝入库,由采购员退库、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