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行政的重要支持力量。为了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中国教育工会章程》的规定和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的活动和力量在教职工群众中,必须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群众,代表、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学校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
第三条 学校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培养“四有”人才为中心,为教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贴进中心,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教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教职工开展工作,把工会建设成“模范教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健全教代会制度,搞好学校民主建设。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三育人”活动和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的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作用。
(三)关心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行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吸引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等。
(四)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
(1)在积极维护国家、学校集体利益的同时,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2)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发扬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精神。
(3)在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行政指挥权力的同时,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调动教职工民主参与,办好学校的积极性。
(4)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的安定团结。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5)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职工进行爱国、爱校、爱岗位教育,开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6)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7)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开展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工会工作经验。注意培训各级工会干部,随时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构,要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校工会和部门工会换届选举一般3-5年。支会和工会小组每年一次。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设5名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可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也可由前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过充分酝酿,通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常委设5人由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应由干部、教师和女教职工组成。
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以下方面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议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和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向党委、上级工会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计划及表彰决定。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和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换时,负责监交。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结合教代会工作机构设置要求,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教书育人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