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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高级中学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一条、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严格要自己,自觉履行团员的义务。

  第二条、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消团内职务;(四)留团察看;(五)开除团籍。留校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要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人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屡教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团纪处分。

  (一)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严惩警告处分者,团内也应给予警告、严惩警告的处分。

  (二)受到学校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惩警告或留团察看的处分。

  (三)受到学校行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四)团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凡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严肃处理的团员,一般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五条、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两次给予警告,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被视为是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均被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七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擅自涂改转借、遗失团员证,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团察看处分。

  第九条、团干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十条、团员同时违反两种以上的纪律规定,应取较重的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错误情节和相互信任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团内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凡受到团纪处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相互信任参加,认真听取相互信任意见。决定后,如果相互信任不服,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五条、团员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

  (一)团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团总支审核,报学校团委批准。

  (二)团员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担团支部迟迟不上报处理意见,学校团委有权现成团总支作出处理决定。

  (三)系团总支上报的团员处分材料,学校团委应在一个月之内签署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各系团总支、团支部。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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