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的秩序。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除携带考试所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多用板、橡皮、垫皮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计算尺、计算器,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布等物品进入考场。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
三、考生须按座位号对号入座,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不涉及试题内容),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四、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座位号等,不得在答卷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答题时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除作图外)和红色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卡要用2B铅笔填涂,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填涂字迹不清楚的答题卡无效。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有交谈、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让他人替考,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六、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要求整理好试卷放在桌上,坐在原位,待监考教师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收齐后,根据监考教师的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考试不得提前交卷。
八、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按学校规定处理。
附录
(一)学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考试内容的相关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卡)的。
7、在答卷(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夹带资料)进入试场的。
2、开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场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5、在试卷、答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7、在试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8、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互相交换答案、答卷、答题卡的。
9、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试场或在开考后不到30分钟退出试场。
10、在考试时间内非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场。
11、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