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之家财产管理和赔偿制度
1、留守儿童之家财产为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挪为私用。
2、留守儿童之家财产由中心校统一调配使用,专用设备要专管使用。新采购的财产应在中心校保管员登记后才能投入使用。
3、留守儿童之家各功能室、活动室由专人全面担负财产保管责任。
4、全体教师及留守儿童应树立爱护公物的良好风气,大力宣传和表扬爱护公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损坏公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教育,并进行适当赔偿。
5、留守儿童之家财产保管责任人要服从学校安排,配合学校定期清理核对财产,及时报损自然损耗的财物。
6、留守儿童之家财产由于当事人或管理人出现明显过错而丢失或被盗,当事人或管理人要按照财物折旧后的价值等价赔偿。如出现几个责任人则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对故意破坏公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处以一至三倍的罚金。
7、报损自然损坏的留守儿童之家财物名单时应同时出具或提供自然损坏财物原件或其它证据,否则视同被盗或丢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