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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

  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今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昌湖南省,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5.3万元,来源于县财政拨款;息金转存;学生代家长捐款;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教职工、干部群众捐款;各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捐赠款;港、澳、台及华侨同胞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城望区教育局机关办公楼(高塘岭镇郭亮北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制定奖励方案,确定奖励各级各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为发展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条件和名额,给予奖励,宣传其优秀事迹,组织开展“园丁之家”活动等;

  2、制定帮困助学资助方案,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

  3、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

  4、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国际教育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5、指导和协助基层教育基金代表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1、完全民事能力;

  2、热心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

  3、有工作能力;

  4、能尽职责保证基金会安全;

  5、廉洁奉公,办事公正。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具有近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理事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对基金会监督权和建议权;

  2、理事的义务:执行基金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奖励、资助)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设立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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