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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

税务稽查是个历史范畴,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因而税务稽查与税收相伴而生,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的产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则成为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实现的一种手段,必然随着税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1984年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全国工商税制改革以来税务稽查的情况说明,税收地位明显提高,税收作用不断增强,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也日益突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有的相当严重,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同时,原有一员进户,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税制改革的要求。针对这一情况,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开始试行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为了减少税收流失,有效地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犯罪,一些地方的基层税务机关受50年代税务查帐队的启发建立了一批专门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的队伍,叫做税务稽查队。应当肯定,税务稽查队这一组织形式,是广大税务干部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加强税收监控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税务稽查队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后,各地税务局陆续将稽查队组建为稽查局,成为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和专业分局,总局依照《征管法》第8条及国务院的有关授权确立其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总体部署,迅速把工作重心向征管、基层转移,积极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健全稽查机构税务稽查的情况说明,充实稽查人员,稽查工作得到了普遍加强。到1998年底,全国已建立税务稽查机构6千多个,配备稽查人员13万多人,这支队伍已经形成数量规模,在打击涉税不法活动、维护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税务稽查的特征

1.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税务机关下设的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稽查机构。

各级稽查机构是行使税务稽查权的职能部门,它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和监督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执法权,并对其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目前,我国县(区)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内设立的税务稽查局、税务稽查分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行使税务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参加诉讼活动、实施管理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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