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2月3日电(记者王友玲)记者3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香港和香港公民参会暂行办法》内地社会保险(内地)》(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内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便利港澳人员工作生活台人员在大陆(大陆)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暂行办法》共有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人员范围。 《暂行办法》包括在内地(大陆)就业和不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两类。
二是适用险种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五项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公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的失业港澳台村民,可按规定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是享受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五项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公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公民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公民一致。
五是重复支付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在台湾、澳门、台湾地区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持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公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再参加。大陆(大陆)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是新政趋同。 《暂行办法》规定,大陆(大陆)与台湾、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项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社会保障局将做好《暂行办法》的宣贯工作,积极稳妥贯彻落实,提高办理服务水平,做好《暂行办法》的宣贯工作。确保新政策发挥积极作用,真正惠及港澳台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