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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将迎来监管新规

“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不公平标准条款将迎来新的监管政策。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记者26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的。 协议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 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地位差异等激励因素,协议一方可以利用自身的支配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经济秩序导致混乱。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2010年出台的《违约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借助协议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监管,对虚构协议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行为,列明资格。严禁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四大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加大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 严禁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 明显的方式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着力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

三是加强行政引导,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协议实施细则格式,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读、下载、查阅。

针对消费者的强烈投诉,经营者使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等,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提示,不得对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新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亿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为抓手实施细则格式,加强对协议的行政监督和执法,加强协议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防止纠正不公平的协议格式条款,完善协议各方。 增强守法意识,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协议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格式_安徽省实施〈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细则_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协议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协议行政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监督与引导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签订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协议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本协议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伪造协议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虚假签署协议;

(二)诱使对方签订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协议;

(三)故意隐瞒对协议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签订协议;

(四)采取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

(五)其他借助协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_安徽省实施〈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细则_实施细则格式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协议的,应当通过单独告知、加粗字体、弹窗、其他明显的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由经营者预先制定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视为格式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减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减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减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修理、重制、更换、退货、补货、退货、服务费等责任他们提供;

(四)依法减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五)根据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减轻、免除或者减少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义务;

(六)其他减轻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格式条款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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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协议的,不得依赖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协议行为,提高消费者的协议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协议,通常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将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送交消费者留存,但不得超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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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电子方式签订协议的,应当清楚、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签订协议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式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下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者应知,为本办法严禁的违法行为提供证件、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制定示范协议。

依照前款规定起草的协议示范文本应当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读、下载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协议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 协议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自行约定。 当事人可以对示范协议文本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设立。

第十五条 参照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协议条款,并承担因签订和履行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筹建协议行政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格式条款的评审和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采取取缔措施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反约定的相关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规当事人;

(三)调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涉嫌违约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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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代办审批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履行有关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亿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约定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协议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不对协议的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协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发布的《违约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