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厅、局、省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紧密结合湖北实际,现就推进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深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将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管道集中埋设于城市地下空间,并同时配备消防、照明、通风、监测、报告,实行统一规划。 ,公共隧道的建设和管理具有资源集约、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高、环境效益好、全生命周期经济效益好、管道运行维护方便等明显优势。 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道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马路上拉链”、“天上蜘蛛网”、管道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加强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水景,促进城市集约高效转型发展,有利于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减少公共产品有效投资,刺激城市发展。社会资本投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有序推进,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管理、运营现代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城市地下综合公用管廊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坚持政府主导,发挥作用发挥市场作用,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城市功能品质。 以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和管道安全运行为目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继续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综合运用各项新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新区建设和改造中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旧城市。
(二)工作目标。 全国新城区、各类园区、整个开发区新建公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县城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地铁建设、旧城更新、河道治理等逐步加快建设和道路重建。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在直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2017年全面完成试点任务,形成相对成熟的建设和运营经验。 到2020年,全国恢复城市地下综合公用管廊300公里以上,一批国际先进的地下综合公用管廊投入运营。 防灾救灾水平和能力显着提高。
3.协调推进城市地下综合公用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编制专项规划并有序组织实施。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地要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按照《地下管线规划导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协调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科学圈定适宜建设区域,在充分征求各进入廊道管道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道建设目标、施工布局、管道类型、断面方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廊道建设,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 市辖市于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专项规划,各县(市)于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要按照专项规划有序组织实施,合理确定项目建设面积,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廊城市地下管廊,并根据部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关于实行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建城[2016]69号)要求通过“国家城市信息周报制度”及时报告规划和工程建设情况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信息系统》。
(二)执行施工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考虑各种管道接入和支线的需要,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管廊的需要。防灾减灾,同步建设各类辅助设施。 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营。 管廊断面应满足进入廊道的管道安装、扩建、检查和维护的空间要求,并应配备检查车辆和人行检查通道。 重点落实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铭牌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质量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 项目完成初审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档案报送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城建卡箱管理机构。
(三)建立运营模式,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要积极探索,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可持续、安全、规范的综合公用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模式。 鼓励管道所有权单位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公司,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城市地下综合公用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优化配置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协议管理。 研究制定地下综合公用管廊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与进入廊道的管道单位签订合同,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管廊长期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制定实施支持城市地下综合公用管廊建设新政策
(一)严格按照要求,加快管道进入廊道。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论证进入廊道的管线类型,督促管线廊道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廊道承诺合同。 凡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均须进入综合管廊。 对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地点新建管道,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审批施工许可证,市公路部门不予审批道路开挖许可证。 现有管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有序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管道通道工作。
(二)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管道进场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进场费和日常维护费。 合理确定管廊维护费用、管道占用空间、附属设施硬度等激励措施。 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原则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进入管廊的管道单位协商确定。 不能达成共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 对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省人民政府统一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价格和浮动范围,并规定缴费方式、计费周期和定期调整机制等。相关事宜。 对于非营利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络接入走廊,相关收费标准可给予适当优惠。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三)强化公共财政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投入,协调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等专项资金,将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优先列入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收费无法覆盖成本的,各地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有条件的城市可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提供按揭贴息优惠。 省财政整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市级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示范; 对符合条件并纳入市PPP项目库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省PPP融资支持基金优先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补充项目资本金。
(四)充分发挥金融个人贷款的积极作用。 各地要抓住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机遇,以国家开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建设银行为重点合作建设银行,积极对接、加强合作,及时共享项目信息,强化单项贷款资金关系。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撑保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符合城市地下综合公用管廊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组织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认购服务合同预期利润等创新抵押贷款业务担保,加大支持力度适用于地下综合公用走廊。 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个人贷款支持,并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专项金融债券支持范围。常年投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专门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和项目利润票据。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 系统、定期对地下综合公用管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试点工作,尽快产生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示范项目。可能的。 经验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广。 管道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