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格式模板的相关制度和职责实施细则的格式一、细则的概念细则是对一定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其部分规定进行说明或者说明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则的特点 1、衍生规则是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等既定规定...
实施细节的格式
1、章程的概念是对一定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其部分规定进行说明或说明的规范性文件。
二、细则的特点
1.衍生规则是对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等既定规定的解释和补充,使之具体化。
2、实践规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3、细则的结构和行文一般由标题、正文、签名和日期组成。
1、标题一般由文书制作机构+主题+语种组成,如《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也可以由主题+语言类型组成,如《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细则正文可以采用章节体或分句体。 通常包括制定《细则》的法律依据、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说明。
3. 在文本右下角写下签名和日期。 如果标题已经包含文档单元,则此处可以省略。 日期也写在标题下方的括号内。
四、细则编写要求
1、具体、透彻,避免笼统、抽象和遗漏。
2、措辞要明确,不能含糊。
实施规则样本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浦府[2016]13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颁奖等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和纳税账户管理在浦东新区,市级以上机构必须在浦东新区注册。
第四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归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创新成果奖颁发给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申请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属于下列范围之一:
(一)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结构新颖、功能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性能可靠,符合企业标准,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 自行发现或培育与原有品种有根本区别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并经过专业管理部门严格的科学验证鉴定或批准; 已使用两年多,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对于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降低能耗非常有效; 已使用两年多,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等成果:紧密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投产运行两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技术水平或者医疗技术应达到先进水平,并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数据证明疗效显着提高或者诊断水平效率提高; 主要研究论文在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技术先进、疗效显着,取得国家或者省(市)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新药证书、生物制品新证书或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级,并取得生产批准文号:已使用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行业或学科领域公认的、人才集聚程度高、资源整合程度高、开放程度高、团队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运行机制完善、能够提供有力支撑的优秀创业团队科技成果平台和团队具有较强的转化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申请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无争议或者异议;
(二)同一项目未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声明与接受
第八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业务部门是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新区科委科学技术管理办公室。 您可以在浦东科技网()查看报名须知,并下载报名推荐表。
第九条 申请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浦东新区创新成果奖
1、申请推荐信;
2、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复印件(原件需验证);
3、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申请表复印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1、申请推荐信(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共有人2人以上的,需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4、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须验正原件);
5、应用科技成果需提供独立法人单位的申请证明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6、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同一奖励项目的完成者按照贡献大小排名。 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得者。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和申请人限期改正。 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得送审并退回。
第十二条 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排名等争议的,在争议、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须间隔一年重新申请。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奖励申请类别、项目所在行业、项目申请数量成立专业评审小组。 每个专业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组长一名负责主持评审会议。
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投票或评分,奖励办公室根据投票和评分确定初审项目名单。
专业组评审结束后,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候选项目名单。 如有必要,他们可以听取公司的辩护。
第十五条 候选项目名单由奖励办公室在浦东科技网(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及人、推荐单位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同时,应当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
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名真实姓名; 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须加盖该组织公章。 提出异议的人必须对提出的异议及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匿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被奖励办公室受理后,异议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答辩理由,并提交与异议相关的补充材料和证明文件。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奖励办公室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新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
第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果,将奖励名单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通过奖励名单后,报浦东新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创新成果奖的公民或者组织,一次性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额奖金。
每年颁发科学技术进步奖数量不超过100项,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个项目获奖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 二等奖每个项目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 三等奖,每个项目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获奖人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获奖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盗用、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实施细则格式,可以向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举报实施细则格式,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评审期间不得与获奖候选人进行单独接触,不得泄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具体评审情况; 与申报奖励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审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审评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审评规定的行为,可以如实向浦东新区科委书面举报。
浦东新区科委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报告单位、评估专家或者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取消申报单位当年获奖资格,终止其申报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知;
(二)取消审评专家的审评资格,将其移出专家库,并通知;
(三)依法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召开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大会,表彰获奖公民和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市场部职责及岗位职责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