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共力量。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发挥效力的基本前提。 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特定目的。 具体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简而言之,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所采取的单方面行为。
2.行政行为的具体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主要要件。 它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行为。 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为也可以属于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实施的单方面行为,这是其成立的因素。 也就是说,该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能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该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方有服从的义务。 不服的,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必须执行。 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划拨。 如果纳税人不服,必须先按照决定缴纳税款,然后提出上诉或起诉。
3、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客体要素。 “特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例如,甲殴打乙造成轻伤,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甲,则该行为是针对特定公民甲、乙的行为。
4、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这是内容元素。 如果专利局向A公司授予一项发明专利证书,则该公司已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
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特定事项的处理。 首先是针对特定事项对待特定人。 第二个是在特定问题上对待可识别群体的方式。 三是对特定事项上不特定人的待遇。
3、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应对外部性。
四、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福利、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补偿等。
5、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根据行为性质可分为:
(1) 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和能力的行为,例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导致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 设定一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例如向公民A颁发房产证。
(二)剥夺、限制权利或者撤销义务的行为,能够剥夺公民或者组织现有的能力或者权利,例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也可以限制,比如海关拘留走私嫌疑人。 其人身权、扣押其出入境物品限制其行使财产权; 卫生局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属于限制其经营权利。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公民和组织所承担的义务。 如果国有企业确实有困难,税务机关根据其申请决定免征所得税。
(三)改变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公民和组织现有的权利或义务。 例如,在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后,因不合理因素决定将部分土地划给邻村。 又如: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减征其应纳税额。
(4) 不作为或不作为。 行政机关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权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称为不作为或者不作为。 不采取行动并不是消极行为,但消极行为是已经采取的行动。 例如,公民A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就是消极行为。 如果工商局不回应、不做出决定,那就是不作为。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
2、按照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一)行政机关可以不经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基于职权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主动行政行为)。
(二)需要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如工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被动行政行为)。
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划分:
(一)具体行政监察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例如税务机关在征税时不能自由创建税种)。
(二)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规定了一个范围,行政机关在此范围内会考虑并会涉及其意志(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4.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受益具体行政行为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
5.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律形式,分为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非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程序,分为必要的行政行为和非必要的行政行为。 原则上,我国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正规化。 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 没有必要有例外。 如果情况简单,不需要繁琐的程序,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给予口头处罚; 此外,如果情况紧急,也不必急于办理必要的手续。 程序,例如消防队拆除隔离屋来救火。 [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设立和效力
一、设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图表达
3. 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可能还有其他要求。 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 有效要求
1、主题合法
2. 不得滥用权力
3.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有效)和效力(有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只有合法的行为才有效,非法的行为不能)。行政行为的三个程序环节。
3、生效时间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以下地点发生效力:
1、自交货之日起;
2. 当预定的截止日期到来时;
3.立即生效:紧急情况下。
4. 有效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审查、诉讼而停止执行。
2、决定权: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不能随意变更:公民无权自行改变已经确定的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3、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该行为必须按照确定的内容实施——相对人必须遵守并实际履行该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强制执行:国家强制当事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终止和无效
1.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例》列举了五种中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中止执行;
4、原告申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中止执行;
5、法律规定暂停执行。
2. 取消
可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之日起无效。
3. 无效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是:
1、请求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要求行为客观上无法实现的。
4. 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2、司法机关可以对行为进行审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因实施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页]
8.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开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基本前提。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送达当事人。 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法的,另一种是非法的。 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 如果不合法,则无效。
如果合法的话,就是有效的。 它有什么有效性? 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决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如果无效,这些效果就根本不会发生。 我们所说的公共力量是什么? 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为,即认定该行为合法。 如果以后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撤销的话,我们再单独说。 但一旦制定,就被认为是合法的。 既然合法,当然有效。
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由国务院变更或者撤销。
九、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国家制定的内部规则。第二,是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治性。 行政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实施法律或者上级规章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 其特点是不创造新的权利和义务。 补充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级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规定原法律或者上级规章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的抽象行政行为。 它的特点是受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制约。 创造一些补充性的新权利和义务。 自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对法律及上级法律未规定的事项,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级别规则。
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认识抽象行政行为本质的关键。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运用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管理行政事务。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实现管理职能。 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规则本质上仍然是法律的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