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建[2016]3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部门预算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门用于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 、资金促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事宜,开展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核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实施。 牵头制定具体专项实施细则,规范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项目申报、审查、实施,负责项目验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跟踪监督。实施过程等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依据项目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和上报,对项目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安排,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确定专项资金,对辖区内的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智能化应用项目;
(二)重点支柱产业稳产促升增效工程;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节能减排、绿色制造、品质制造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向设备投资、管理队伍、资质考核、绩效评价、就业创造、税收贡献等方面的项目倾斜。 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及时优化调整重点支持方向。城市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 市经信委推进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申请审核、优先排序、保重点、及时入库、定期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预算公开审查批准的专项资金总预算,按照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可靠、简单易行、强化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请条件、支持标准和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县)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市重大项目可直接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准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尽快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包括事后补贴、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股权投资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拨款和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提取机关工作经费、人事经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优化评审专家库,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 市财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照“优中选优、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给予一种支持。 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财务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且未退还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处理,设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入专账、专款专用。 。 项目因故终止、取消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请程序,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终止、取消或变更。 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产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持续推进实施因政策过期或绩效低下而不再需要的政策。 项目资金立即被取消。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拨付结果,包括单位名称。明确支持项目、项目所属单位(企业)、支持金额和项目主要内容等,并积极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针对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自评结果按要求公开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及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配合,按规定妥善保存项目申请及批准文件、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以便核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员会和市属企业负责对本区、县(自治县)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落实。计划;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资信状况、工程及材料的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违反规定的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项目单位不得对同一项目多次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诈骗、冒领、侵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如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诈骗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列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等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家保卫法》的规定给予处分。保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规定,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13]391号)和《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3]21号) 2016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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