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雄镇社区矫正工作系统
主要任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
3、组织惩教对象参与社会福利工作。 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情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慈善工作,并将慈善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 根据矫正对象的需要,根据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计划,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指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以下五类犯罪分子: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判处缓刑的;
3、被判处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社会服刑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严重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性犯、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社区工作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法律规制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法定程序范围内开展。
3.密切协作的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 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众监督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平、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矫正档案,每人一份,自矫正对象决定接受社区矫正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整改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个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假释裁定书、刑事释放证明书;
暂予监外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批准书、保证书;
附被剥夺政治权利人法律文书原件及刑满释放证明表。
(二)社区矫正声明;
(三)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令书和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
(五)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活动月报(按时间顺序);
(六)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
(七)社区矫正对象搬迁审批表;
(八)整改方案;
(九)社区矫正记录簿;
(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检查表;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五)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恢复政治权利证明、缓刑考验期满证明;
(十六)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被矫正人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司法鉴定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矫正对象的档案由司法机关专人管理。
第五条 纠正对象的纠正地址发生变化时,档案应当随纠正对象移送变更所在地司法机关。 被矫正对象再次犯罪被送监所执行的,应当将案卷移交侦查机关和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应当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调人员查阅卷宗,应当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凭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法机关的介绍信,在指定地点查阅卷宗。
第七条 矫正对象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并具备保密、防损、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存条件。
第八条 矫正对象脱离社区矫正后,司法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将矫正对象的档案移送县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按标准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乡实际情况。 :
1、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和转移的衔接工作。
2、制定教育矫正计划。
3、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守法、劳动、学习等情况进行具体考核实施。
4、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教育活动。
5、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6、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
7、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工作。
八、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及时开展社会救助教育活动。
9、按照规定编制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和司法奖惩材料。
10、开展调查研究社区工作制度,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案例。
11、加强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服务。
12、履行职责,发现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报告; 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处理,不推诿、不懈怠。
13.秉公执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14、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
2、参与为惩教对象提供法律、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对,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所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工作。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例会,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 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协调部门、单位各项措施落实,制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2.指令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及时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遇有紧急情况,边报告边处理。
3、教育培训体系。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分层次地对专职、兼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社区矫正人员每六个月培训一次,社区志愿者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4、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如果惩戒对象擅自离开辖区或者再次犯罪,则是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的。 将追究责任,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5、统计报表制度。 正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类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相关文章:
社区矫正自评01-19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11-16
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12-30
社区矫正保障06-30
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调查报告07-28
社区矫正期满个人总结03-15
终止社区矫正申请表03-19
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总结01-13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01-02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一些经验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