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机关事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管理条例》的规定, 《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总体、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决算完整、准确、及时,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
(五)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会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局属二级单位财务由财务部统一归口核算。
第六条 我局财务处是全面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局系统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任务,并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反映。 局属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对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务科审查财务支出的程序合规性。
局属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是根据本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部门预算由部门、单位按照职责编制。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编制、审核。 经局党组会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财务部门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后,及时分解落实到位。
第十条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强化预算约束。 支出支出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预算,实现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预算中未安排的支出项目,部门单位应当提交书面追加预算,详细说明追加事项、理由和分析报告。 追加预算由财务部负责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报送部门。 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财务部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和绩效评价,切实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部门年度预算财务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大额支出、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的原则。
(一)下列事项必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
二、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应将追加维修项目、设备购置等项目(简称追加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市财政局。 报告情况)。
(三)单位年度预算中未列明具体项目的支出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支出;
4. 开设银行账户;
5、处分部门单位资产;
6、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7、其他需要局党组研究批准的事项。
(二)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约束和程序审批制度。
1、单位年度预算中已明确的具体项目,按照要求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支出。
2、新增项目按要求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限额内支出。
3、单位预算中未列明具体项目明细的2000元(不含2000元)以内的支出,财务报销须提前报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4、单位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内容的2000元以上(含2000元)、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支出,财务报销需有预算审批表和局室签署的党组意见。
5、单位预算中没有明确项目明细的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提供党组会议纪要,以便财务报销。
6、项目实际支出超过预算金额的,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按上述标准重新报批。
七、以上项目资金是指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资金。 除局机关、局属二级单位以外的部门预算使用项目资金,实施部门按季向党组报告实施情况。
(三)人事经费由财务部按照人事部批准的标准落实。
第十四条实行财务“一笔”签字审批制度。 局财务领导负责签署批准局的一切支出。 局属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确定本单位财务签字人。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实行一个项目一批。 同一项目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应当按总额报批。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报销程序。
报销局经费的程序为:报销前置审批(分管局领导在审批表或报告上签字意见)→经办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并注明用途或理由→部门负责人签注证明(部门负责人报销凭证(分管领导签字认证)→财务部合规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批准→财务部报销。
局机关资金报销流程图:
综合服务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卫生院、保障中心、服务中心(食堂、美发用品)报销账户须经过财务部门合规审核,具体报销程序为
各单位参照我局费用报销程序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账务报销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的票据审核和账务报销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使用。 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为他人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银行业务应当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 不允许签发空头支票。 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保管公款,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 闲置票据不得存入国库,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收支应当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 除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可以支付的现金支付外,超过200元现金结算起点的支付,必须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除外); 积极推广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各类业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未结算账户必须及时、认真清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不可偿还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获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遵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各项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全部归集后,各部门、单位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财务部门要及时核对非税收入,确保应收账款全部收回。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收入应当以法定方式支付。 收取相关费用,必须向财政部门登记,收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合法票据,并按照市物价局备案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使用过的票据必须及时送财务部审核注销。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事支出和公共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而发生的除基本支出之外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遵守各财务系统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并由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各项支出均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部门单位合理安排年度支出计划; 财务部合理配置资金,保证预算执行,定期向部门单位报告部门预算进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办公用品应当集中采购,并验收并入库。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先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 单位内的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 严禁拨打语音电话及其他特殊服务电话。 水、电、气主管部门要设专人检查各类仪表,并定期与供应单位进行核对。 根据核定的水、电、气报销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水、电、气等主管部门必须收集各种数据并进行计算,以保证各个单位的正常运行,同时节省各种能源。 及时向各服务单位收取水费、电费。
第三十一条 办公费用。 报销办公用品、计算机用品等费用时,必须提供加盖受援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及其他附件。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运营费用。 车辆费由局办公室按照局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车辆维修报销需要维修申请表、结算清单等附件。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如实填写出差审批单。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报主管批准,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一周内报销。 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报销学习、培训等费用时,须附有主办方的通知文件。
第三十四条 会议费用。 各部门召开会议时,首先要制定会议费用预算计划。 费用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宜昌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用管理规定执行,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局党组会议批准。 报销会议费用应附有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用审批表、会议费用电子结算单和会议费用发票。 财务部门按程序审核结算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 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算”。 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消费清单及公务卡结算凭证(若符合公务卡支付标准); 接待投资(经营)必须有接待计划和接待审批表。 、消费清单及公务卡结算凭证(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 外事接待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讲座费用。 讲座费用按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每学时不超过500元。 元,其他人员每学分最高不超过300元。 讲座费用按实际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4课时。
报销需要导师姓名、技术职称、活动名称、时间、内容、地点、扣税证明。
第三十七条:吊唁费。 因病、住院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进行慰问的,在职干部职工每次500元,县级离退休干部每次300元,其他离退休干部每次200元。 每个人每年都会被拜访一次。
第三十八条:夜班餐食。 晚上11点以后加班的,经领导批准,每人发夜餐费20元。
第三十九条 其他费用。 报销宣传、广告、印刷费的,须提供项目预算、合同、明细清单等附件;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必须提供合同、协议、结算明细表、工程决算等附件。 ; 报销临时聘用人员的交通费、人工费,须提供批准、决议、决定等附件; 临时租赁房租报销的,须提供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等附件; 其他报销事项须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受理资料等附件。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预算项目的原则落实。 财政部门下达年度项目资金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视为零星维修。 对于零星维修,房管部门将根据需要提出维修方案。 维修计划必须载明维修范围和内容,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报主管主任、主任批准。 批准后,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督促进度、监督质量、办理维修变更签证、组织工程验收、办理工程决算等。零星维修费用的决算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中介审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服务、工程及其他项目的支出,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宜昌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全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部门(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单位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记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登记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登记表。 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项目实施后,凭政府采购审批表到财务部门将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录入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第十章 往来账户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保修基金到期时,由工程建设单位(供应商)提出申请,部门单位出具质量保证意见,财务部门核对账务无误后,按相关程序支付。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11月份进行往来账户清理,及时归还贷款。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挽回的,及时报告局领导。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
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的建立,保证固定资产账目一致。
第五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经济、有效的原则,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局领导报告,并由资产使用单位向局领导报告。按照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 营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发生损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报告局领导,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市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废。宜昌市行政机构”。
第五十三条 对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照《宜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部门单位申报、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审批、机构租赁、签订租赁、租赁等应履行合同及收益交接手续,并报局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因维修工程向外单位购置设备固定资产的,必须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人员变动工作岗位时,应当及时办理公共财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章 公卡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名片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目录中规定的各项支出项目均按要求通过名片或转账方式结算。 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结算。 除按规定直接财政支付或银行转账外,还应当使用官方卡进行结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名片卡进行结算:
(一)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的公务支出;
(二)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单笔交易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照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以现金结算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刷名片消费后,注意索取并保存好发票、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清单,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您的名片丢失,您必须及时挂失并补发。
第十三章票据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结算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管理,并建立财务票据管理台账。 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余额、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规范使用。
第五十八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财政票据号码顺序和指定用途使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印章完整单位现金管理制度,每份内容、金额应当一致。 若表格填写错误,应单独填写,修改无效。 填报错误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章或者标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备查,不得涂改、修补、撕毁。
第五十九条 财政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代发、买卖单位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十条 使用财政票据时,财政票据存根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一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报表以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凭证等应当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纳入局机关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定期整理装订,并编号登记。 当年的会计档案可以由财务部暂存,保存期为会计年度结束后两年。 期限届满后,财务部应当编制清单并移交局。 办公室保管。
第六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按照规定执行。 需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的岗位必须有计划地轮换。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并保证每年有一定的学习和培训时间。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职务变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制作交接清单,逐项核对,然后由交接人、接收人、交接主管签字生效。
第六十九条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和受让人各一份,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原则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督。
第十六章 金融监管
第70条财务监督是行政机构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和法规,审查和检查其自己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71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准备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管理措施的实施,使用财政账单的管理,经历和结算的发生和结算,经历的实施,实施金融系统和财务会计报告。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72条:财政部采用事件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合并,定期或不规则地组织局关联部队的财务状况的监督,并监视负责局局部接触的人的转让或辞职单位,当局领导人认为有必要检查相关事项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特殊审计。
第73条该单位财务事务的最终会计数据应根据需要披露给公众,并应受到社会监督的约束。
第17章补充规定
第74条将从发行之日起实施该系统,原始的“ Yichang Municipal政府事务局财务管理系统”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