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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离休人员基本养

京人社养发〔2023〕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出席上海市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结合实际,制订本市离休人员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经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2年12月31近日经批准已申领退职(含退休、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降低36元。

(二)离休人员按交费期限(含视同交费期限,不含折算教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交费期限满10年及以上的离休人员,交费期限每满1年,每月降低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降低0.25元;交费期限不满10年的退职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离休人员),每人每月降低30元;交费期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离休人员,每人每月降低45元。

(三)离休人员按下述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降低5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每人每月降低35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按绝对额降低35元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降低的调整金额),高于6501(6451+50)元的,补齐到6501元。

(四)企业退职的部队复员党员、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高于调整后本市企业离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职的建国前出席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出席工作的老工人离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薪资100%退职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出席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降低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出席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降低305元。

(六)在根据上述规定降低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2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职人员,再根据下述标准降低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降低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降低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降低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降低70元。

2.交费期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每人每月降低5元。

(七)企业退职的建国前出席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薪资100%退职费的老工人,根据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降低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配股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其降低部份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三、资金来源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问题

(一)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改制单位,改制前已退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改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测设计单位改制前离退职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职、退职人员按此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