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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2019级起适用)

沪音院字【2021】1号

为维护学士学位颁授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暂行施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我院教学规律、办学特色以及人才培养尺寸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校区依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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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学全日制专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来华留学专科结业生”。

第三条中学生课程学习和结业论文(结业设计或其他结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结业条件,能较好地把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满足下述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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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主干课版块平均成绩不高于80分;

(二)专业基础课版块选修课平均成绩不高于70分;

(三)通识课程版块选修课单科成绩不高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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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校学习期间,无四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山西定向脱产生、预科生、内高班中学生除外)。

第五条中学生在读期间有留校察看或两次记过处分的记录,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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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务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细则,对当初专科结业生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中学生名单上海音乐学院,递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批准后给以公布。

第七条经核查发觉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上海音乐学院,教务处将上报中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其学士学位,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丢失或损毁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中学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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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专科生,原《上海音乐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自行废止。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音乐大学

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