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审计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审计的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即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审计处应该参与财务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确定,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审计。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审计处应对上一年度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例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一)预算管理制度的资料:预算政策、预算编制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经济责任制等。
(二)收入预算执行的资料: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文件、有关部门的收费批文、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学费收费收据存根联、预算外资金上缴的相关凭证、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
(三)支出预算执行的资料:支出预算明细表、预算下拨文件、支出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四)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资料:年度预算及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年度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五)资产核算与管理的资料:资产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记录、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外投资的资料、全资企业的审计报告等。
(六)负债核算与管理的资料:财务报表和与负债相关的会计记录、账龄分析标、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七)净资产核算与管理的资料:财务报表和与净资产相关的会计记录等。
(八)财务核算与管理的资料。
(九)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复核、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报送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查出违反预算法或其他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