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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条例

日期:2019-08-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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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条例

  为了帮助部分经济特困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1995】30号文件沪教委财【95】第17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享受减免的条件

  1、在本校取得学籍并在该学年注册后的学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3、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学生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区盖章证明;

  4、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5、有下列情况之一:

  (1)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困难者;

  (2)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烈属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4)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5)其他特殊情况。

  二、申请手续

  1、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二份交辅导员

  2、由申请者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初审后交申请者所在学院核审,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最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审批原则

  1、各级组织必须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2、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的实际生活费用、获奖、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收入等情况确定减免等级。

  3、对于品行较差、不守纪律、学习不努力和挥霍浪费者,酌情降低其减免或取消其减免资格。

  4、对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者,必须令其补交减免的费用,并取消减免资格。

  5、对于弄虚作假骗得减免待遇者,必须令其做出检查,除需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酌情取消其今后减免资格。

  四、申请、审批时间

  学费减免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4月进行。

  五、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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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四条学费减免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

  学费减免具体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2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5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自二年级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一年级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减免方式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给予减免。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减免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接受学费减免资格评议。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作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费减免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费减免资助初审名单》、《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动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如有欠缴学费,财务处依照减免标准为受助学生办理学费抵扣;如无欠缴学费,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费减免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费减免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17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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