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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日期:2019-08-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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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述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1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5人,教师委员3人,学生委员3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委员每三年换届,学生委员每二年换届,其他委员随职务进退。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述受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自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违纪处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申诉人签章;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后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3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就学校处分决定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诉人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召开的申诉复查会议,以展开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中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未派代表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对于原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提出“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一)学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的;

  (二)学校处分决定程序和权限违反相关规定,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分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超越职权的;

  (四)学校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并将重新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交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复查决定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维持或经变更后的处分决定或撤销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进行审批。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出维持或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违纪处分期限从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z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申诉处理委员任何决议均需等于或多于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 条本办法由太原科技大学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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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对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程序文件法律适用评述

对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有关程序文件的法律适用评述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关键字:教师申诉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
主题语:教师申诉制度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http://www.16fw.com/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http://www.16fw.com/)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xxxx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

对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有关程序文件的法律适用评述

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劳凯声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分析研

究》
  4、王春晖《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5、李素影《教师权益遭受侵害后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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