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科技大学章程序言太原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2年,初名z省机械制造工业学校,隶属于z省工业厅。1953年划归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更名为太原机器制造学校。1955年汉口机......
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太原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2年,初名z省机械制造工业学校,隶属于z省工业厅。1953年划归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更名为太原机器制造学校。1955年汉口机器制造学校锻冲专业、长春汽车工业学校锻压专业并入。1960年更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1965年大连工学院、沈阳机电学院起重运输机械专业并入。1998年划归z省人民政府。2004年z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化工分院并入。同年,更名为太原科技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重型机械本科院校。建校以来,学校坚持以工为主,质量建校和特色办学的原则,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科学研究人才和引领行业发展的工程师、企业家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努力创建特色鲜明和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学校所有机构、组织、教职员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发扬“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精神,坚持“求实、严谨、团结、奋进”的校训。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通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动产业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兼具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留学生教育等。
学校学科门类涵盖工学、理学、哲学、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中文名称:太原科技大学。
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英文缩写:TYUST。
学校网址为:www.tyust.edu.cn。
住所地:z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z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z省教育厅。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位;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合作;
(四)开展境内外教育合作交流业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评聘、晋升和辞退教师和其他员工;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及聘任相关管理人员;
(七)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校园建设和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四)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及社会监督;
(五)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对各类教职员工的分类管理,其中: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教师尊严和学术自由;
(二)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服务;
(三)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境内外访学、进修等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公平获得吝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十)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方案和任务;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名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及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培训、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以合法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全面发展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
(四)自主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等活动,在校内自主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十)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十二)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和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二)勤学修德,注重实践,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恰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如下支持:
(一)设立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二)健全贷、困、补、减免等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三)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为其他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以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络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制订、修订学校章程,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预决算和重大资金使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统筹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统战工作,督促教代会提案执行落实;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重大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表决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及相关业务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招生、就业及奖惩管理;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九)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由主办者依法任命。副校长根据内部工,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校长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委成员参加或指定其他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作为教职员工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报告;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福利和聘任、考核、奖惩等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对学校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七)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附属部门)中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代表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员工、民主党派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
第三十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届期一致,原则上实行两会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指定委员、选举委员和职务委员。指定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随校长职务进退。选举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职务委员由分管学术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随职务进退。
学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位管理、职称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工作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性质设立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负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咨询议事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改革与发展规划、校长工作
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社会合作项目方案,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开放办学;
(三)审议学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支持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评价和监督学校办学沛量和效益;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规程,决定委员增补和退出;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分为代表理事和个人理事,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国内外合作大学和科研、学术机构代表;
(五)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
学校理事会组成中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代表理事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可以连任,代表理事随职务进退。
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千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校党委提名,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
学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作为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学代会章程修改草案;
(二)选举学生委员会;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讨论或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承担学校相关业务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职能部门及管理岗位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其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校长动议,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有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职能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前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相应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其管理和运行参照职能部门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在分校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分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在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各自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研究中心(所、部)。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校长动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工作组织。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代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设书记、副书记。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设院长、副院长。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书记、副书记由学校党委提名,根据学校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产生。
学院院长、副院长由校长提名,根据学校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议题和重大事项。
学院下列事项决策前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一)学校重要指示、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内部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干部及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的选拔、推荐和任免;
(三)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
(四)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学校认定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中涉及学院党务职责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院长职责的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管理事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直属的研究中心(所、部)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七章 校友
第五十六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五十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校友的共同发展。
校友联谊总会根据需要在各地设校友联谊会。
学校支持校友联谊总会及联谊会的工作,为其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校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制度作为基本办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知情权,推进该依法治校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条 校务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所有信息均应通过有效途径向校内外公开。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学校制定校务公开具体条目、内容、范围、形式和工作程序等。
校务公开工作列为全校各级各类考核的基本条目。
第六十二条 校内教职员工、学生及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
学校按照国家和z省相关规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预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的预算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学校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完善后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提供优质后勤服务。
第十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环,徽志内环正中由英语大写字母“U”和“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组成,其中,“U”代表“UNIVERSITY”,表示大学之意,“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表示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内环下方是“1952”字样,表示学校于1952年建立。外环上方是毛体“太原科技大学”,下方是英文“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徽志主体色为深蓝色(标准色C100 M80 Y0 K30)。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体“太原科技大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拥有标识(包括曾用名标识)专有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6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学校理事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审议,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学校党委、校长、教代会、学代会、学术委员会、理事会享有本章程提议修订权;占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员工可联名提议修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
学校党委设章程委员会,由法律、管理和教育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本章程相关疑问、争议、修订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事宜。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z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 end --
篇2:北东师范大学章程
北东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北东师范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46年,原名北东大学。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为北东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北东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以推动国家、民族、社会进步为使命,以引领教育事业发展、培育科教英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把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东师范大学,简称为北东师大;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NE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实行两校区办学,分为本部校区(人民大街5268号)、净月校区(净月大街25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为“尊重的教育”。其内涵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劳动成果。
第十条 学校的治校方略为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依法办学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以文科、理科为主,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果,推动学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研究决定校长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其他群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北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提出需报请党委决定或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议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
校长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设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五)研究提出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
(六)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务委员会下设督学组,督学组原则上由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或者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部)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学院(部)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受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或授权,对涉及学院(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专业调整、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制定、学术失范行为的甄别和定性、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聘用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或评定,最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部。
学部是跨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的管理协调机构。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跨学院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教学科研信息、资源和成果共享等。
学部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各级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校保障其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二)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注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等,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与支持学校办学。
理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校与校友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基金会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椭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是以笔尖、五星、书籍和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46”组成的图案。中文为郭沫若字体。学校标准色为深蓝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校名与学校徽志颜色为深蓝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由张松如(公木)作词、吕远作曲的《北东师范大学校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程序依七十六条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东华大学章程
东华大学章程
序言
东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12年实业家张謇创办的纺织染传习所。1951年,国家为加速发展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纺织工业,整合上海交通大学纺织系及华东、中南、西南等高校的纺织院系,组建成立新中国第一所纺织高等学府——华东纺织工学院,由国家纺织工业部管理。学校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内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1985年更名为中国纺织大学;199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1998年转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1999年更名为东华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主要为全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英文校名:Dong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DHU。学校网址是: http://www.16fw.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的目标定位和“增强特色,拓宽基础,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东华校风,倡导“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理念,推崇“积极向上、爱校荣校、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敬业奉献”的东华精神。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崇德博学,砺志尚实。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6日为校庆日。校标意寓“经纬征程,日月东华”。校歌是《东华之歌》。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主的高级专门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
校长主要职责:
(一) 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四) 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论证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事项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 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教授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 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四) 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 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empirenews.page--]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联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系、部、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组成。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 审议学院事业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 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 审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empirenews.page--]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 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校董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 监督校董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 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