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
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学校计划财经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定《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需求表》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常岗申请表》,对接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的需求。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
二、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自尊自重,诚实劳动。违反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固定岗应于开学初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临时岗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协调安排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之前,一般应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薪酬每月3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勤工助学酬劳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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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校助学借款(含学费缓交)、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款项的申请、管理和拨付事项,负责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计提、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助资金计提、发放、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评审规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应表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班级。经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评审推荐和各系初审,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资助金额,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报学校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由中央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2-3个档次)、名额由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按时提交申请表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根据上级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情况,每年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五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预算根据学校每学年事业经费计提额度和预算、勤工助学金的额度、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学校根据学校助学金金额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六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借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借款主要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借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
(二)无不良消费现象(如吸烟、酗酒等)。
(三)无新购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高档消费品。
第二十条 学生每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九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或未续借、或超过缓交期限的违约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二)暂缓注册或暂停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在公开场合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借款本息。
(五)按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借款申请表》(见附表二)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部分学费申请表》(见附表三),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附)。
第二十二 条学校与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约定实施。
第八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根据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学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事发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四)。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九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费减免标准:分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学费的100%和50%两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学费减免,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申请事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学生处管理,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一般分:
(一)工时岗位:属临时岗位,即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岗位。
(二)实行综合工作时和履行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制而定的岗位:属固定岗位,即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内的连续岗位。对固定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责任等方面设置不同档次分别计酬。
第十三条 校内设岗程序:由用人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交人事处、学生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已批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到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公开招聘。各部门不得私自招收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本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助学中心批准,擅自在校外从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如违反社会法律法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内进行各种未经批准或非法商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校园内设摊进行产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二)在宿舍、教室、校道等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三)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传单和海报。
(四)参加传销活动。(五)用学校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商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具有本校学籍普通在校高职学生。(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三)思想品德好,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四)家庭经济困难或符合用人单位(部门)的上岗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参加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领取并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表),经系审核后,提交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推荐到招聘单位(部门)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者、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付酬,由用人部门每月向助学中心上报工作量和酬金总额,由助学中心统一制津贴发放表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通过“校园卡”支付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付酬,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劳动报酬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一般要与助学中心签订协议书;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经学校授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有下列行为者,助学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一)每学期考试科目累计有两门不合格以上(含两门)。
(二)违纪违规,受学校处分。
(三)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
(四)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名誉、有碍社会公共道德、违反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