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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环境学院系(室)主任聘任管理办法

日期:2019-08-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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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与环境学院系(室)主任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与培养高素质、强能力的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三峡大学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民主、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要坚持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正确导向,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良好氛围,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师生员工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所属系(实验室)主任等职务的产生与管理。

  第二章 岗位和职数

  第五条 坚持领导班子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系(实验室)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聘任制度。

  第六条 学院各系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担任系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写作水平。

  (三)系主任一般应在本学院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副主任一般应在本学院有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四)系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优秀教师。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免程序。

  (一)近四年年度考核有三年为“优秀”的教师,可直接作为系(室)主任、副主任拟聘人选考察对象。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民主推荐,学院党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聘人选考察对象。

  第十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程序。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系主任、副主任竞聘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竞聘岗位、任职条件。

  (二)自愿报名及组织推荐。由学院党委负责资格审查。

  (三)面试。

  (四)民主推荐。组织参与竞聘者所在系全体教师参加民主推荐。

  (五)组织考察。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及面试成绩确定差额考察或等额考察对象。

  (六)任前公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系(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制度。

  (一)系(室)主任、副主任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在任期内,可作个别调整,但本届任期不作改变。

  (二)系(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

  (三)系(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届任期。

  1.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2.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3.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4.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5.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开展新任系(室)主任的上岗培训,并不定期开展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系(室)主任参照《三峡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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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专家学者、杰出人才等优秀人力资源,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助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强化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二)客座教授一般为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专家学者。

  (三)兼职教授一般为高水平大学、重要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对确有能力和水平、在相关领域工作的管理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能为学校做出实质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二、工作职责

  (一)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三)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承担一定教学指导任务。

  (四)积极向海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三、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填写《z理工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业绩材料。

  (二)学院推荐。申请人学科所在学院根据聘任条件,结合本学院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对其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遴选,提出初选意见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三)审核确定。拟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按以下流程审核确定:

  1.具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博士生导师,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聘任。

  2.其他人员的聘任,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部门初审,经学校学科师资专委会审议并提出拟聘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聘任。

  聘请外籍人士还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

  (四)颁发聘书。学校举行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仪式,邀请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颁发聘书。

  四、聘任管理

  (一)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兼职教授不做聘期要求。其他人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后聘任关系自动终止。确因工作需要者,由学院提出续聘申请报人力资源处办理续聘手续。

  (二)受聘z理工大学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z理工大学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应纳入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其日常管理由聘任学院负责,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受聘兼职教授原则上要与学科所在学院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聘任期限、职责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署名为z理工大学的优秀科研成果,可按学校相关办法奖励。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来校工作期间的各项费用,由相关学院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五)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如有违法违纪、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相关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处,学校终止聘任关系。

  (六)为保证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工作的严肃性,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须以z理工大学的名义聘任。

  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z理工大学

篇3:某小学中层机构设置和干部聘任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和规范我校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新形势下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学校中层机构的设置和干部管理任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公开聘任上岗。具体操作参照市教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学校中层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职数
1、中层机构设置
学校中层机构设置为教导处、总务处。教导处原则上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总务处设主任一名(xxxx学年教导处主任业务校长兼任,副主任二名)。
四、聘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中层岗位任期制及公开聘任原则
1、学校中层岗位实行任期制。
中层岗位实行任期制,每任任期为三年。同一岗位可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任。
个别特别优秀的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超期留任的,经校长提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后(镇、街道所属学校报教办审批),可适当延长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期限。
2、学校中层岗位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开聘任上岗。
3、在原任中层岗位上表现优秀的中层干部,原岗位任期满两任后,学校党组织可优先推荐为其它中层岗位的聘任候选人。
4、因各种原因空缺的学校中层岗位,均须按规定进行公开聘任。
(二)聘任条件和聘任对象范围
1、聘任条件
①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②具有应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③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能积极准确地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④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⑤身体健康。
⑥中层岗位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⑦参加应聘人员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中层参加其它中层岗位聘任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
2、聘任对象范围。本单位公办教职工中聘任。
(三)、学校中层岗位聘任程序和方法
1、制订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精神,成立学校中层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聘任岗位、选拔范围、任职条件、实施步骤、组织领导等事项。将实施方案、中层机构设置和岗位职数审核表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同意。
2、由学校中层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原任中层干部会议。
3、公布拟聘岗位。学校召开教职工大会,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拟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办法及时间安排等内容。原任中层干部在教职工大会作任期述职报告。
4、候选人推荐。一般可采取教职工民主推荐(含个人自荐)、校长提名、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办法确定正式聘任候选人。原则上每个拟聘岗位的正式候选人数应不少于2名。
个人自荐(包括原任中层)报名应填报个人自荐意向书,个人自荐意向书应填报不少于二个志愿岗位,以利于学校党组织统一确定聘任候选人。
在民主推荐中,如出现个别中层岗位候选人空缺时,可由校长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挑选并推荐给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在讨论确定中层岗位正式候选人前,须征求教办意见。
5、民主测评。中层聘任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设“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6、组织决定。根据民主测评、平时表现和相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由校长提出中层各岗位拟聘人选,提交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层岗位正式拟聘人选。正式拟聘人选应在学校内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作出任用决定。
7、聘任、解聘、调整
①、聘任: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作出任用决定后,由学校行政任命中层干部。干部任职前由校长负责谈话,并由校长和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和任期责任书。校长在学校教职工大会上宣读任命文件。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文件应连同《学校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并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中《学校干部任免呈报表》归入干部档案。
②、解聘:受聘的中层干部,由校长组织每学年考核一次。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经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解聘。
在任职期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应予解聘。
③、调整: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研究,可对原受聘者工作岗位作适当调整。
中层干部非因受处分被解聘,如年满50周岁或连续在中层岗位任职满六年,且工作表现好的,可保留原职务工资等级待遇。
解聘、调整后空缺中层岗位的聘任,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个别岗位公开聘任。
五、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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