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瑞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瑞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 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 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 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 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 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 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 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09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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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明光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明光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学籍备案
年初开学一个月内填写新生学籍卡和备案表,汇总入学情况,到局基教股签章、备案。
(2)转学
因家庭搬迁、工作调动或家长外出打工等原因不能在本校就读、允许转学。需出具转学联系卡,转出、转入学校要签注意见,基教股办理手续。
(3)休学、复学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其家长或学生本人要写出申请书,由班主任,校长签字,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缴费收据,方可到基教股办理休学手续,康复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篇3:科大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科大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坚持我校“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
第二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由招生办审批。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假期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填发我校学生证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一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已病愈者,凭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肝类患者需具有最近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递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通知书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应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等费用,凭计财处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各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学习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卫生所证明。请假三日以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超过三日经班级辅导员同意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学生方可离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构成
第十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大致安排如下:
校级必修课约65学分,学院(部)级必修课约64学分,专业必修课约15学分,选修课约18学分,实践教学环节约35学分,具体参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学院(部)院长(部长)负责组织各专业的专家、教师研究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考核办法、学制、学位类别等。
第五章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分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
1、理论必修课与选修课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实验课、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军事理论每32学时计1学分;形势政策112学时计2学分;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4学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构成。
学生学习的优劣用质量绩点来评定,考试课质量绩点分为8档,即: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90以上
4
B
85~89.9分
3.5
C
80~84.9分
3
D
75~79.9分
2.5
E
70~74.9分
2
F
65~69.9分
1.5
G
60~64.9分
1
H
60分以下
0
考查课质量绩点分为5档或2档,即: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优 秀
4
B
良 好
3.5
C
中 等
2.5
D
及 格
1.5
E
不及格
0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合 格
3.5
B
不合格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质量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即:
如某门课程不及格,该课程的实际所得学分即为零。
第六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分为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两大类。理论环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实践环节全部为必修课。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含通识教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基础、体育、形势政策、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安全教育等)、学科基础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公共基础)、学科大类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性较强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及素质拓展等。
通识教育课程,主要按照教育部的基本要求,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学科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宽厚而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加强基础、拓宽口径的指导思想,重视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介绍》对课程的要求,结合学科研究前沿与应用领域的发展,又要兼顾我校专业的优势与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思维和创造思维的主要途径。
选修课是指跨专业、跨学科的深入研究或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选修课由校级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组成。专业选修课是指限定学生选修,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课程。由各学院规定科目,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可从若干门课中选修几门或者从若干课组中选择一组。
校级公共选修课,主要是为培养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科学精神,拓宽学生知识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共有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五类课程供各专业学生选修,要求本科专业学生在五类选修课程中至少选三类,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科类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或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应具有广泛性、前沿性等特点。
第七章 选 课
第十六条 选课原则
1、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学生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每个学生至少选择3类课程,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社科类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从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中选择1门。体育类选修课从第五学期开始选修。
2、学生应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选修课程。第八学期原则上不予安排选课。
3、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了解课程内容,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选课要求选择课程。每生每学期至多选择2门通识选修课。
4、学生选修通识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5、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6、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选修课程要求的学分(12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下一个学期通识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学生可通过网络平台观看选修课程的简介及有关内容,决定所选课程。
2、选修人数不足35人(体育类、外语类课程不足2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
3、学生选课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整理汇总,进行选修课程的补退选并公布学生选课名单和选修课开课安排。
4、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可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5、外语、体育类选修课的班容量一般控制在20—60人。
第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学生缺课时数超过该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取得学分,成绩以“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凡是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学生可以重新选修此课程,也可以选择其他课程,通识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通识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计入学生成绩表。
第八章 成绩的考核、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每门课程必须在取得60(含60)分、及格(含及格)或合格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对不足一学期的课程以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平时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具体由任课教研室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考核及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和二级分制评定,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
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初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要求、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卫生所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保健班,学期末进行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三条 成绩的记载办法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
2、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获得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合格,不论实际考核成绩多少,考试课均按“60分”记,考查课均按“及格”记。补考获得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3、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成绩记载栏内记“0”分。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成绩表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5、考核结果由任课教师登录在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并打印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本人与教学秘书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在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并通知学生,一份随试卷保存。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登录确认后,不得更改。
6、学生成绩记载由教务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起保存,学生需查阅时,可登录太原科技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或由教学秘书办理查询。
第九章 缓考、缺考、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填写“缓考审批表”并出据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缺考处理,并在成绩表相应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缓考在下学期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二十五条 缺考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不及格、缺考的理论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跨学院课程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时间由各学院(部)安排。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 各实践教学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做,并由学院(部)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休(复)学等原因,重新编班学习,需补修该年级、该专业已学,但本人尚缺课程。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4、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者,根据拟转入专业的容量,按照学校确定的比例,经过个人申请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某些特定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等);
2、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
3、不同批次、不同类别之间互转;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一学年办理一次。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转出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到拟转入学院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贫苦地区专项生的;
5、应予退学者;
6、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若原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不同,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计算;对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已开设,而学生在转入前没有修读的必修课程,应予补修,且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等)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生被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并不得提前复学;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二章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4、因病或其它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既不休学且又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或公示,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同时报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应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在跟班试读期间,一学年所获学分仍不足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必须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试读,试读期间所获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亦按退学办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3、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入学资格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无我校正式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