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学生教育质量,深化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构建关系稳固、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的临床教学基地平台,确保临床教......
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学生教育质量,深化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构建关系稳固、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的临床教学基地平台,确保临床教学的需要,逐步把我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优秀教学基地,努力提高临床实践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08〕9号)和《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检查范围与时间
第二条 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教学基地(含二级学院专属教学基地),进行定期(4年/周期)检查、指导、评估。
第三章 评估检查程序
第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评估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其余基地:承担一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该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承担多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务处统筹下,由主要实习专业(是指实习学生人数多、实习时间长、专业吻合度高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其他二级学院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成都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标准(附属医院)》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其余基地: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标准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每年3至7月按照该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并于当年9月前提交评估报告到教务处。
第五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教学基地,评为“成都医学院优秀教学基地”,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挂牌,同时在师资培养、条件建设、教师聘任、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科研与教学研究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问题突出的教学基地,学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基地,学校将不予安排后期教学任务并解除合作关系。实践教学基地连续3年未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或者连续5年未接受学校实践教学基地评估,学校与基地解除合作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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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科大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获得感性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一系列实践性教学活动,它包括:实验、上机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劳动技术 (公益劳动、生产劳动等)、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以及社会实践等环节。为加强实践教学管理,使实践教学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标准的方案,遵循整体优化的原则,按照由浅人深、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建立符合本专业特点的、贯穿教学全程的实践教学体系,真正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补充,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2、实践教学体系要科学化、规范化。各学院(部)负责所属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各实践环节实施方案的制订、教学大纲、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实践环节的落实,指导教师的配备安排,基地的选定和建设。列入计划的实践教学,要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指导书和考核标准,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3、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各学院(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并要注重搞好建设,本着互利互惠、双向受益的原则,建立具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4、教学计划内的各实践教学,必须按计划执行,学院(部)不得擅自增减,必须增减时,须经专家论证,报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5、列入计划的暑期社会实践环节,由校学生处、团委和各学院(部)结合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安排。
6、指导教师对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学院(部)应根据各实践教学目的的需要,聘任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知识面宽、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骨干教师。同时,要以老带新,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实践锻炼,使其尽快成长,以保持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7、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实践教学方案的实施,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学生的实践教学进行全面考核。
8、实验教学和上机练习是基础性实践教学环节,是验证课堂教学理论,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初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基础环节,必须予以重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学院(部)统一管理,为实验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真正开放实验室,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实验资源,不断改革更新实验内容,适当多开设一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9、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是增加感性认识,深化对理论的理解,培养训练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环节,各学院(部)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与课程学习密切联系,有机组合,为科研训练和生产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10、科研训练是引导学生涉足科学研究,培养学生初步科研能力的有效环节。各学院(部)要选择思想觉悟高、科研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导师。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全程活动。从课题申报、实验研究到课题总结,使其受到系统的科学研究训练,了解科研程序,掌握初步的研究方法,为步入社会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11、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学习、实践、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狠抓这一关键环节,做到领导、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指导教师五个落实。各学院(部)要认真做好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答辩工作,凡答辩不合格者,学生应重做,并重新组织答辩。
12、学校要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学院(部)实践教学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工作
14、本办法归教务处解释。
篇3: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研产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适度的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2个以上实习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学院与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3、在教学期间,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院××××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有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基地的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管理人员,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工作。
6、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学院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