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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范围
1、单台价值超过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2、成套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整套仪器设备。
3、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仪器设备金额不够上述规定,但经有关部门审定认为需按大型精密仪器管理的设备。
第二条 管理使用维护
(一)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动, 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能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负责仪器的维修和保养,维持仪器的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开发新的功能,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2.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及 维修记录。
(二) 大型精密仪器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购置报告或赠送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使用记录(包括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上资料应及时存入实验室的科技档案统一归案。
(三) 各实验室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均应制订操作规程。要建立使用记录和保养维修记录,应及时详细记载使用情况及有效机时、维修情况、事故等。 (四)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中心主任要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抢修,如因故障(或事故)较大,实验中心又无能力进行维修时,应及时报系行政主管和物质处等主管部门。物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对较大的事故实验中心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 大型精密仪器一律不准拆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时必须经系和物资分管部门审批。 (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型精密仪器应定期校验和标定以确保准确性和灵敏度。
工程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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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实行分级管理。单台(件)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属大型贵重仪器。大型贵重仪器的购置(包括自制)、调出校外、降级使用以及报废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方式为“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贵重仪器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贵重仪器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贵重仪器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严格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购置大型贵重仪器的申请时,申购单位必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物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采购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2.选型论证(选购大型贵重仪器包括其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贵重仪器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4.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
5.效益预测(拟定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应该产生的最大效益计划)。
第七条 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申购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审批单位负责人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负责;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须对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负责人在申购的大型贵重仪器到货后,应积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大型贵重仪器验收、安装工作,争取早日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凡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半年内都无法安装使用的,要追究申请购置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申购的大型贵重仪器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处及时给实验室开具校内验收调拨单,并组织开箱验收。凡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的仪器设备,执行合同规定,不得提前开箱。参加验收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查对到货与装箱单及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时,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索赔。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并及时持移交清单及校内验收调拨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一般不允许借出学校。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大型贵重仪器者,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一律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违纪处分。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必须由借用单位出具联系借用大型贵重仪器的正式公函,由实验室和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和填写借用协议书。借出的大型贵重仪器到收回时间,由借出单位负责按时收回,严格交接验收手续,完好无损方可收回。如外借大型贵重仪器在回收时,发现有损坏时,应该由借出单位协同资产管理处按借用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追索经济损失。校内借用(对大型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拆迁、搬动),可由出借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借用单位应按操作规程使用,凡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发生损坏时,操作、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二级学校、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资产管理处。隐瞒不报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到货时间,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场地和辅助设施等准备工作;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提前查阅、消化技术资料,作好验收准备。
第十二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拥有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难度,确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由实验室提名,二级学院、部门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尤其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必需调离时,应配备好接替人员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为主,吸收硕、博研究生参加大型贵重仪器的技术开发工作;尽可能与校内其它单位、校外科研开发单位协同开发,在其大型贵重仪器的有限的科技先进性周期内,开发、利用,创造科技成果,取得最密集、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每台大型贵重仪器都应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要查询时可凭资产管理处的证明到档案室借阅。各使用部门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其大型贵重仪器的详细技术参数和功能、范围等数据资料,配合资产管理处研究、提高此类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对大型贵重仪器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十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并按大型贵重仪器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经济及效益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支持和投资,购置、安装大型贵重仪器在学校使用。 学校统一管理。提供运行条件,并保证投资单位和有关教师及科研人员优先优惠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由教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组织实施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