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京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
京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违纪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三) 对违纪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备案。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五) 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
(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危及或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故意隐瞒重要情节者;
(二)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包括斗殴、偷窃、敲诈、酗酒滋事等)。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41号令及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门卫、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有酗酒、吸烟、妨碍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考查)作弊的认定及成绩处理意见按《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物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手机作弊的;
7.使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专业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旷课(含实验实践课程、实习、军训、学院组织的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旷课在3--9学时以内,给予提醒谈话至过失记录。旷课3课时给予提醒谈话,旷课4-6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旷课7-9学时给予过失记录;
(二)旷课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16-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此期间若继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单次迟到(早退)不足15分钟,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记录。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参与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寻衅滋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被打者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一)用言辞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负担全部医疗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未造成后果或未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斗殴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对被打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或对揭发人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抢夺者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损坏消防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构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器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晚归三次给予提醒谈话;晚归累计达6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夜不归宿三次,给予过失记录;经批评教育不改,夜不归宿超过三次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在寝室内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过失记录;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他人,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参与但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网络媒介制造、散布混乱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学校有权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执行程序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进行调查;
3.涉及学籍与考务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4.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5.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后勤处进行调查;
6.涉及多个二级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并与相关二级学院及保卫处等部门协调处理。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做出校级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及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应在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五)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根据其处分后的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处分期间,凡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的,停发全部或部分奖、助学金,不得参加各项评优。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根据下列情形做相应处理:
(一)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四)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
(五)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单位证明其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对处理、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申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表述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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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贸易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贸易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如发生违纪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证人负有保护义务,举证人的材料绝对保密。
第五条 违纪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麻将、牌等)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3.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紧张气氛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伤害,除赔偿受害人的一切医疗、护理等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无论是否伤人,凡有打人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持械行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私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酗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二人以上团伙酗酒者,邀集人和出资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坏公物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1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1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产者,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含5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以上条款限额内认错态度不好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作案后,主动退还账款,认错态度较好的,视情节从轻处理;
6.在查处过程中作伪证的,一经查实,与作案者同等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吸烟者给予下列处分
1.第一次发现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
2.第二次发现吸烟,给予记过处分;
3.记过处分后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期(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累计旷课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对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下学期的正常补考,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使用禁用电器(包括大功率电器等)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禁用电器、赔偿、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不注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翻墙越院者,写出书面检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校外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1.白天正常上课时间进入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以后每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
2.晚上进入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以后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起哄、喧哗等妨碍他人休息或学习者,给予下列处分
1.带头起哄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服从值班检查老师或学生干部的管理,引起争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破坏公共卫生、乱泼污水,故意撕毁、涂改布告、通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奖活动,学校也不安排其勤工俭学岗位。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研究,是否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3: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形成良好校风、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凡是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张贴宪法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拘留或被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谩骂、威胁、恐吓、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肇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引起打架事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营养费和其他直接损失;
(七)私藏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打架和私藏凶器等事件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阻碍事件调查者,对于非参与事件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对于参与事件者按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或有其他破坏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者,责成其赔偿损失或修复;
(二)故意破坏公物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收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和不健康的图像或不良信息者,给予下列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凡参与收看、收藏淫秽书籍、图像、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下载、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制作、存储、张贴、传播各种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发布淫秽物品、图象或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造谣、传谣,或发送骚扰信息或不良信息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不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要求其立即搬回校内住宿,否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擅自校外住宿而引发安全或治安事端的,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在校内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宿于异性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和阻碍调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吸食或贩卖毒品,违者给予下列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赌博等违法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或酒后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吸食或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违反国家规定吸食精神类药物,贩卖毒品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侵害组织、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文明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背学术诚信,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并获取个人利益的,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讲诚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利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回不当利益或取消所得荣誉称号;
(四)不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给予批评教育,学校同时保留追讨欠款和收取滞纳金等相关权利,恶意拖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高声喧叫、起哄、吵闹,敲铁桶、脸盆、饭盆和砸瓶子等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高空掷物者并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学习、午休、晚寝时间打扑克、下棋、打球、玩游戏、弹奏乐器及开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乱吐、乱扔者,责令即时清扫,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教室、宿舍踢球,污损教室、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请假批准,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后回校者(或翻爬围墙、围栏入校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冲插队伍,造成饭堂、会场、娱乐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穿拖鞋或背心上课、考试、到图书馆、办公室,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刻画或损坏桌椅、门窗、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赔偿损失;
(十三)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广州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凡不参加班级或宿舍的卫生值日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下列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办法》;
(二)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三)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管理条例》;
(四)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则》;
(五)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六)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其它管理规定或有关通知要求者。
第十六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学生团体,必须立即解散,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被学校或系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纪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或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积极退赔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者;
(三)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或主要参与者;
(四)受处分后未解除又再次违纪者;
(五)有多种(次)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行政措施: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内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申请助学贷款、竞选学生干部等资格,直至解除处分止;
(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内出席学代会、团代会资格,直至解除处分止;
(三)学生干部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销其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告知
学生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书面陈述事件经过,以及通知事件见证人或知情者协助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系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它违纪学生的调查取证由各系负责。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向当事人告知违纪情况和可能受到的纪律处分程度,告知当事人可就违纪情况和处分程度进行陈述和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四)审理
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普通违纪事件的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系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处理决定
视学生的违纪情况和审理结果,根据本文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分文件送达当事人
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各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凡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有关规定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学生工作例会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例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被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对学生所有纪律处分文件,由学校统一行文公布;
(二)学生违反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考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会签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解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含第二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以上考察,同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达到5小时以上(本项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但可记录入志愿服务卡),证明其确实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以上考察,同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达到10小时以上(本项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但可记录入志愿服务卡),证明其确实有显著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15日内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告知所在班级并接受考察。接受考察的学生应每学期写两篇以上表现情况汇报,并以实际行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配合学校和班级做好校风校纪和卫生值日工作;
(三)考察期满后,由班委和班主任出具考察意见,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报学生工作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内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者在最后一个学年内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