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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中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开除学籍
第三章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进出校违纪
(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停车违纪
(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破坏绿化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污染环境
(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扰乱教学秩序
(一)上课、做操、集会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不尊重老师
(一)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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