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关参考范文,京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京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院内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依照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包括学校的处理、处分
决定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受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处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监
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应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严肃、认
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就其本人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此情况外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就不服处理或处分的事实提出具体理由和依据;明确表述撤销、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要求;
3.签字并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立即召集委员组成不少于
5人的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受理小组成员的召集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关内容,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决定之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决定受理申诉后,依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审查的申诉处理,申诉处理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1. 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对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2. 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审议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处理小组视情况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3. 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4. 在掌握以上情况后,进行复查处理,并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并且认为需要启动听证程序的,决定举行听证。听证程序详见第五章。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不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同时将申诉不成立的结论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相关二级学院。
(二)申诉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
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对变更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变更
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邮寄;院内布告栏内公告。公告期为七天,期满后生效。
第十九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开除学籍的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
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成员由受理小组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由听证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
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a href=http://www.16fw.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迹⒂?/p>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规定》(宁城职院【2012】02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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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述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1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5人,教师委员3人,学生委员3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委员每三年换届,学生委员每二年换届,其他委员随职务进退。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述受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自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违纪处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申诉人签章;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后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3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就学校处分决定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诉人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召开的申诉复查会议,以展开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中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未派代表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对于原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提出“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一)学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的;
(二)学校处分决定程序和权限违反相关规定,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分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超越职权的;
(四)学校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并将重新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交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复查决定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维持或经变更后的处分决定或撤销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进行审批。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出维持或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违纪处分期限从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z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申诉处理委员任何决议均需等于或多于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 条本办法由太原科技大学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