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
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含附属医院)。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组 长:z
副组长:zz
成 员:zzzzz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主 任:z
成 员:zz
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落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部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校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基本信息、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部门网站;
(二)学校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同时报信息公开网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准予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或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宣部开通学校信息公开网和信息公开意见箱,并完成网站内容上传工作,各部门开通部门信息公开网栏目及内容上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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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编制,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六个方面。
一、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一)健全信息公开组织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在原有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完善了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队伍建设,学校各职能部门明确了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由此全校上下形成了由“校长统一领导、行政办公室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协调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保证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认真学习对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原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及具体职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等各项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保障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三)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学校在认真贯彻执行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同时,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试行)》、《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做到防止不断扩大保密范围损害公民的知情权,又重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为此,在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又专门发出通知重申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确保涉密信息不能对外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信息数量:
2016年度,全校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共2943条(包括3所附属医院),其中通过网络、微博、微信、校报等方式公开的信息数达2161条。
(二)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现任领导、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基本信息。
(2)学校文件、规章制度、统计数据等有关信息。包括学校制定和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3)学校公共资源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公开学校教室、公用房、教学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公寓等公共资源信息。
(4)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和社会比较关注的重要事项。重点包括学校重大资源情况;学校各学历层次和各类学生招生信息;学生学籍管理、帮困助学、学生奖励、就 业指导等信息;教职工培训、人事任免信息、招考录用、职称评审办法和结果等有关人事工作信息;学校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奖励制度和科研项目结果等科研管理信息;饮食服务、校园安保、户籍管理等后勤保卫信息;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财务信息。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互联网:通过学校行政办公网和学校外网分别向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这是我校信息公开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途径。
(2)各类年鉴、手册、报表、校报等纸质资料:通过发放年鉴、校报、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统计报表等纸质资料,公开信息。
(3)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形式。
(4)其他形式:其他还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2016年度,学校未接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件,也未有因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2016年度,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评价为满意。
五、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学校属于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2016年度,没有因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
实施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有:一些部门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重视 程度不同,实施情况不够平衡;部门在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保密审查等方面不够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深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下一阶段拟重点改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组织全校各部门认真开展对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促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断提升学校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二)继续深化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以涉及学校师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突破口,继续深入推进不同领域信息公开的内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有关制度,如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制度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进一步增强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体现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过程。
(三)与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探索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
充分结合原有校务公开工作积累的经验和成效以及健全党务公开制度的契机,继续完善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信息公开的目录等各项工作,以服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为目的,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丰富学校信息公开渠道和形式,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
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篇3:州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州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共同负责,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学院(部)党委、党工委书记,机关、群直党工委书记,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研究院、所、中心)、工会、团委(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各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学校信息公开应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前各单位要做好保密自查工作。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填写《州苏大学各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
(二)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州苏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各单位初审——校长办公室复审——学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七、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一、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州苏大学委员会州苏大学
2016年7月7日
附件1
州苏大学各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序号
部门
信息名称
发布形式
工作人员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网站公开□
依申请提供□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