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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新学院安全稳定与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各类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各类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涉及民族、宗教、外事等政治性活动的突发事件;各类校园非法传教、邪教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引发的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等。
(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冰冰面溺水事故;学校组织的大型群体活动和外出实习、考察、参观、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水、电、气、热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稳定安全的其他突发灾害事故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针对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四)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职业病危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以及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五)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由各类自然灾害诱发的次生灾害等。
(六)影响学校稳定安全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相互交叉和关联,如某类突发事件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以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负责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学校党委书记与校长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单位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第五条 预防为主,教育辅导。立足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解决好师生员工关心的问题,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与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与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第六条 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院系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各院系整体联动、群防群控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一定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请求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和援助。
第八条 加强保障,重在落实。要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措施。在领导重视、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软件建设,夯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学校综合应急预案。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十条 专项工作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院(系、部)对照本预案的适用范围,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针对不同对象、时段、大型活动或具体工作制定专项预案。专项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及时报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培训和演练。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预案能够被熟练掌握和应用。
第四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负责全校安全稳定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决策,组织和指挥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级别,决定启动应急机制,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决定报送上级部门的信息与请求内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第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任总指挥,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和学校职能部门职责等,在相应职能部门设立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受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全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处置上要快速响应、指挥有力、措施果断,各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高效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坚持以下信息报送原则:
(一)迅速
最先发现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或各级稳定安全工作机构报告。学校应立即向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误报、漏报、瞒报。
(三)续报
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维护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通知相关现场指挥部,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对重大信息,维稳办公室按领导小组意见,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应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二)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措施;
(四)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的反应;
(五)事态现状、处置过程和结果;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立即进入指挥状态,维稳办公室协助指挥部工作。各相关单位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广播、网络等媒介做好信息播报准备。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上级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控制的主动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并根据时间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舆论。必要时向公众或媒体公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事件详情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事件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通过有关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教育主管部门网站、校园网等平台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有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指挥得当,组织严密,措施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及时准确报送事件情况,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三)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四)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以及不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延误处置良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各部位值班人员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出现突发性事件联系不上,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六)出现突发性事件后,因信息沟通不及时、组织协调不妥当、解决处置不得力等,导致突发事件对外报道不利,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阻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乡新学院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乡新学院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院党字〔2008〕13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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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乡新学院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乡新学院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暴、暴雨、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党委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置。指挥部设在保卫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与二级学院、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学院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确保预防、检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第六条 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法开展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介入和求助。
第七条 宣传部门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学校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具体工作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由主管、牵头单位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送突发事件是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校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送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应急信息报送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培训、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展览、板报专栏、网络、广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防灾减灾教育,敏感时期要落实各级值班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排查和消除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十六条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洪涝灾害: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城市受淹,学校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二)重大事件(Ⅱ级)
1.洪涝灾害:发生10年—15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城市受淹,学校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事件(Ⅲ级)
1.洪涝灾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学校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4.7级以上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事件(Ⅳ)
1.洪涝灾害:发生3—5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学校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4.7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3.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其他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省、市标准,及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六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或接到较大以上预警信息,必须在10分钟内据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错报。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应包括:
(一)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二)事件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事态现状、处置准备情况和其他需报送的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处置信息。
第二十条 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指挥部,研究事件级别,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快速、准确、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除按照Ⅱ级事件处置程序外,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保卫部门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有人寻隙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做好装备、物资准备。
(二)重大事件(Ⅱ级)
各单位投入抢险救灾、疏散人员、救治伤员。
(三)较大事件(Ⅲ级)
保卫处进入现场,维持秩序,各单位做好单位和周边的排险和师生疏散工作。
(四)一般事件(Ⅳ)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进行建筑、水电的检查修缮、疏通道路、排水设施,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以后,立即开展以下后期处置:
(一)工作重点从应急转向善后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计划和师生生活安排。
(三)校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全力抢救伤员;配合其他工作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四)做好心理救助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五)积极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员工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地方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
(六)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临时居住安置工作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求助。
(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秩序。
(八)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对安全隐患及时防范﹑补救,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新市人民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协助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一)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善后救援。
(十二)外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外国专家,接待可能参与救灾的外国救援人员。
(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乡新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评价单位和单位领导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或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党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3:计划方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应急预案(一)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