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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总结xx年金融危机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坚持“项目立县、港海兴县、特色强县、创业富县”四大战略,突出项目推进主线,紧扣招商引资抓手,加快重大项目新突破,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截止2月底,全县实施千万元以上工业项目120个(结转69个
20XX年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总结
xx年金融危机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坚持“项目立县、港海兴县、特色强县、创业富县”四大战略,突出项目推进主线,紧扣招商引资抓手,加快重大项目新突破,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截止2月底,全县实施千万元以上工业项目120个(结转69个、新开51个),其中5000万元项目33个,亿元以上项目31个,实施了筑宝机械、双山三期、国玺纸业等3个5亿元以上项目以及闽豪科技、奥泰重工、农垦麦芽二期等3个10亿元以上项目。新开工国玺纸业、顺弘达光电、中绿轮胎、远洋船舶辅机、丰华纸塑、长岗纸业、益成汽配、智元墙材等10个亿元以上项目,项目总数比去年同期70个增加了50个。
一是招商力度明显加大。截止2月28日,全县20个镇区、34个挂职招商部门有26个部门安排招商人员外出招商;外出招商180人次,其中,镇区106人次,部门74人次,比去年同期翻一番;明确驻点34个,其中镇区15个,部门19个;拜访企业240家;邀请客商来射考察36批次;跟踪洽谈有意向的1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47个,5000万元-1亿元项目41个,1亿元-5亿元项目12个,5亿元以上项目8个。已经有意向协议或签约项目9个,分别是临海常熟金龙投资6000万元的羊毛纱项目、江苏津泰公司投资6000万元的船舶机械项目,合德镇的计划投资1.2亿元华星纸塑包装、1亿元*天汇机械加工项目,开发区的计划投资1000万美元的深圳瑞程高档纺织,特庸镇投资5000万元的浙江广法纺织公司的蚕丝纺织项目,新坍镇投资2200元的龙源2万纱锭纺织项目,洋马镇泰德国际投资公司投资3亿元的环氧钢项目、工办*维德贸易公司投资1亿元的食品添加剂项目。
二是开工项目明显增多。1月份新开工项目27个(其中去年底24个),2月份新开工24个项目,累计已经新开项目51个,新开工亿元项目10个,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26个、6个。
三是投资结构明显优化。120个项目中,其中机械制造类项目49个,纺织类项目16个,化工类项目7个,轻工类项目28个,农业产业化项目14个,电子类项目4个,生物制药类项目1个,基础设施1个,机械电子和轻工类项目占项目总数近70。
四是项目质量明显提升。新开的长岗纸业、国玺纸业、高速纸机等项目拉长了造纸产业链;顺弘达光电、西泰克精密设备、旭城汽配、益成汽配等项目填补了我县产业空白;实施的农垦麦芽龙头型项目、闽豪科技基地型项目、筑宝机械、宝松机械产业型项目,起了较强的带动作用。1-2月份在建亿元以上项目同比增加了15个,同时还储备了50多个5000万元以上大项目、好项目、新项目,为促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奠定了基础。
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主要得益于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得益于领导招商抓得好。今年,徐书记、高常委专程赴洛阳、郑州洽谈汽车变速箱项目,跟踪落实推进国玺纸业项目。顾县长率有关部门赴京与中广核集团董事长钱智民等集团高层领导就风电项目等相关事宜进行对接和洽谈,并就环评审批等重点事项落实时间节点,邀请银河投资公司洽谈城市建设项目。陆主席跟踪洽谈常州东高染整项目。县委王书记赴常州、*、宿迁等地洽谈计划投资3亿元的印染项目以及电器设备、风电设备、纤维素等项目。彭书记洽谈有中实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李县长洽谈*创劲投资公司投资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项目。陈部长洽谈汽车配件项目。刘书记洽谈农家乐项目有望近期签约。戴书记洽谈星级酒店项目。童部长赴*、张家港等地洽谈光电节能、燃气供应等项目。周部长进一步对接跟踪尚嘉印染项目。郄县长洽谈海欣集团服装加工和染整项目。戚县长赴*洽谈推进顺弘达光电项目,洽谈中恒污水处理项目。其他县四套班子领导都通过各种渠道接触客商、洽谈项目。1-2月份,四套班子累计洽谈拜访企业40多家,洽谈项目40多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22个。
二是得益于招商工作抓得早。节日招商早安排。去年12月初,招商局()就策划了元旦、春节招商方案,安排了两节招商活动,突出节日回乡人员的招商和春节外出拜访招商。招商任务早布置。春节刚过,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强推“五大突破”动员大会、招商出征动员会,下发了《xx年加快推进重大项目新突破意见》、《xx年第一轮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百日竞赛意见》,部署了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分解了各镇区和相关部门的招商引资指标。招商人员早出征。在原有6个招商分局的基础上,又成立了21个招商分局,安排34个有引资任务部门明确挂职人员驻点招商,在7名县挂钩领导带领下,开赴*、*、浙江、苏南和北部五大区域招商。
镇区共24个招商分局,全部“走出去”。开发区4个招商分局落实4个招商驻点,跟踪洽谈12个项目。临港工业区落实2个驻点,洽谈4个项目。染整集中区在宁波驻点,主要负责人多次赴浙江、苏南招商,洽谈5000万元以上印染项目15个,是镇区洽谈项目最多的1家。合德镇洽谈的天汇机械和纸塑包装2个亿元以上项目都已签约,土地款已到账,计划4月份开工,是洽谈项目最成熟的镇。海通、长荡、藕耕洽谈项目都在5个以上,盘湾、海通、特庸、陈洋、洋马、海河、四明、通洋、千秋、阜余、藕耕等镇,不仅落实专人,而且都有固定的驻点电话。有引资任务的部门43个,洽谈有意向项目18个。挂职招商的部门共34家,明确专门人员驻点招商的部门19家。其中多次赴外招商、洽谈项目较好的部门有组织部、宣传部、县纪委、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科技局、劳保局、工办等部门,都有实实在在的洽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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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
篇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
篇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
篇三: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 将纳入救助供养
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 将纳入救助供养 分享
2016年02月18日06:20 中国青年报 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 将纳入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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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00多万群众受益国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新华社记者 王思北 吴晶 高皓亮《中国青年报》(2016年02月18日04版)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意见》,国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据统计,全国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简称“三无”)的特困人员,多达580余万人。此外,徘徊在“三无”边缘而没有统计在内的特困群众,尚无确数。如何救助特困人群,已成为我国扶贫攻坚的重点任务,更是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达成的关键步骤。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政府职责义不容辞
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提出将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群众作为“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专门保障。截至2014年10月,全国农村五保人数为531.8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无”群众51.8万人。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左停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中高速增长新常态,而以现代化、城镇化为特征的社会转型仍未完成,“三无”特困人群在经济上没有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社会心理上缺少基本的家庭照料和生理上老幼残疾,属于我们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
长期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然而,由于目前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基本来源于地方政府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而中央财政转移在东、中、西部地区比例不同,导致地方政府支付水平参差不齐,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标准、服务水平也差异很大。
“目前,各省份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左停说,例如青海省将困境儿童(即“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畴,湖南省尚未将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畴,仅涵盖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左停看来,应适度放宽特困人员的适用范围、适当增加特困供养对象的数量指标,从实际困难的程度出发,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其构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
集中供养率不足三分之一:特困人员生存现状堪忧
在江西一家县级养老院,80多岁的袁奶奶经常摔倒住院。作为农村五保老人,尽管袁奶奶的住院费用政府全包,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敬老院没有办法承担,医院的护工太贵请不起,只能发动院内的老人去照料。
据民政部统计,全国平均每13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仅拥有1名工作人员。人员设施不足、维护经费不足等因素导致很多农村老人无依无靠、不救不活。
目前,我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尽管全国3万多个乡镇已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自建(或几个乡镇共建)有一个特困老人供养机构、每地(市)建有一个特困儿童供养机构和重症残疾人供养机构。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面向供养老人和残疾人的床位数3934390张、面向收留儿童的床位数102174张,拥有服务人员260余万。可现实却是我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到三分之一。
“敬老院里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是一种理想模式,但是由于条件有限、额外劳动,导致有些低龄老人不愿意住进养老院。”一位基层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而且,由于护理力量不足,失能和未失能老人在集中供养意愿上结构性失衡,那些真正失能、需要照料的老人往往被拒之门外。”
针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左停认为,政府应创办一批有较好救助服务能力的中心供养机构,使其作为支点发挥好“杠杆性”的救助作用,也可以引领农村养老业的发展。对于供养机构的实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纳入编制,以强化责任和激励。对于在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该单独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开展专门针对集中供养机构的医疗保险项目(如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半失能、智障人员长期医疗护理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还应加大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力度。对于不符合孤儿审批条件,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的困境儿童,也可以认定为“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临时生活补贴,缓解其在生活和求学中所面临的压力,保证其健康成长。创新管理:让“精准扶贫”早日造福特困人群
专家认为,从贫困深度来看,特困群体的贫穷困难程度最深,只能依靠政府的“兜底”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和住房需求,而且挑战更大的,对这部分群体不是简单的转移支付就能解决他们的需求,他们中的相当部分还需要具体的生活照料服务。这也是精准扶贫的应有之义。
2015年下半年,青海省决定在黄南、果洛、玉树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开展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代养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为农牧区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日间探视为主要内容的日间照料服务,以帮助老年人餐饮或代为购买餐料为主要内容的助餐服务,以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助医服务,以洗衣、助浴、保洁为主要内容的助洁服务,以代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代为办理一般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代办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居家养老服务,以满足困难居家老人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这种创新管理方式打破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群长期处于弃养、半弃养状态的困局。左停认为,政府应积极试验社区分散供养或第三方寄养等模式,形成可考核的供养标准。在有条件的社区,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满足其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但是,专家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是投入保障。国家对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早已作出规定,一般为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左右。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达标,不少地方供养标准甚至只有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不仅对资金保障的各级政府职责明文列出,也对社会参与提出方向引导。
篇3:网站合作合同_网站合作合同样本
篇一:网站合作协议书
网站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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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网站合作协议(样式一)
网站合作协议(样式一)
一、建立______________联盟的意义:
使网站建设产品化,降低联盟网站的运营成本,使用最小的资源达到最好的效果,建立中国最具规模的房_______网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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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盟合作方式:
1、互利互惠。
2、一城市只能有一家联盟成员,保证成员竞争优势。
3、审核通过,签定协议后即成为联盟成员。
4、合作期限一年以上,长期合作。
5、建立成员社区,彼此交流经验,资源共享、信息共享。
6、要求联盟成员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环境或企业担保。
篇三:网站推广合作协议
网站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佛山市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下,同意签订此协议并且遵守其条款和规定。
一、合作期限和销售区域
1. 甲乙双方以定期合同形式为合同期限,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
议自动转成正式合作协议,正式协议期限为3年。 2. 指定销售淘宝商城:XXXXXXXXXXXXX(店铺链接):
二、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被授权销售的产品及合约价目表。 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产品的详细说明书,给予乙方必要合理的销售资源配合。 3. 甲方提供乙方相关产品介绍和产品培训。
4. 甲方负责仓储、物流、产品质量、新品开发、客服、等后勤工作。
5. 甲方根据乙方对于市场的分析反馈建议进行商城版面修正及销售策略调整。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要在甲方允许的价位浮动范围之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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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负责XXXXXXXXXXXXX的销售运营管理,包括产品推广、产品功能及卖点策划,制定
年/月度销量计划和服务水平提升目标, 制定年/月度店铺推广预算,并组织落实,确保销售指标的实现。
4. 乙方负责淘宝营销工具企划,提出应用方案,提高入店流量,增大点击率和浏览量。优化产品关键词、库存和产品线,并根据实际情况微调店铺的经营方向。 5. 乙方须执行甲方统一的品牌营销方案、促销计划和销售规划。
6. 乙方负责项目营销事务的管理、协调,分解项目,组织落实各阶段相关任务,并进行成
本控制,按照甲方要求如期提交相关数据。 7. 乙方须详细阅读本协议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关规定,认知及忠诚甲方的经营理念,并自
愿维护和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8.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收集并分析当地的市场信息,并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甲方。 9. 如乙方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乙方业绩收入减少或
未能取到奖金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利润分成
1. 甲方将根据业绩考核制度决定给于乙方应得利益,以上一个月计算销售提成,按每月实
际销售款提成奖金:
销售额10万以内部分,比例为当月已收销售款金额的11%
销售额10万-30万部分,比例为当月已收销售款金额的10% 销售额超过30万部分,比例为当月已收销售款金额的12%
2. 支付方式:甲方将以支付宝转账至乙方本人支付宝账户的方式支付乙方应得之款项,支
付日为每月15日。
3. 个人所得税:月度提成和其他奖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4. 根据本公司财务结算月规定为当月26日~次月25日为结算月周期,每月15财务统一
支付各种款项。
五、保密协议
1. 乙方不得在甲方允许的地区及范围之外销售。
2. 严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出卖、泄漏甲方商业机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及有权追究
乙方经济和刑事责任。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非甲方所供产品销售和非甲方工作范围的其他事情,否则
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追讨相关损失。
六、解约
1.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伤害,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并且有权向
乙方追究责任,追讨相关损失。
2. 乙方中途要求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完成交接程序后才能终止本合同。 3.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平均未达预期销售额的70%,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注:预期销售额见附则。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约情形。
七、争议处理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生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则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而定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则:20XX年X月-20XX年X月年度广告预算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