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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计划管理规定

日期:2020-03-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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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计划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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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生产计划管理规定生产计划管理规定

1

目的范围目的范围

1.1

为规范公司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调整、检查和考核程

序,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Q/CDHXZ01001-2003

部门职责

Q/CDHXG05001-2002

采购控制程序

Q/CDHXG05024-2004

产品外购、外协物料流程管理规定

Q/CDHXG06012-2002

生产协作管理规定

Q/CDHXG06022-2004

非产品物料管理规定

Q/CDHXG06024-2004

综合计划管理规定

Q/CDHXG06025-2004

能力协作计划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1

生产计划按体系层次分为主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车间任务

管理、车间作业计划。

3.2

能力计划是生产计划编排的辅助工具,包括粗能力计划、细能力

计划,它是对展望期内各工作中心能力、负荷的预测和分析。

3.3

拖期任务

实际完工日期晚于计划完成日期的计划任务称为拖期任务,实

际完工日期比计划完成日期的推迟天数为拖期时间;拖期时间大于

一个提前期的计划任务称为严重拖期任务。

3.4

自始拖期任务

任务下达日期晚于任务计划开工日期,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客户

特殊需求或在制件、库存件的意外报废。

3.5

外协

公司提供生产用图,供方按其工艺方案生产加工的生产组织形

式,分为工艺外协、能力外协、工序外协三种形式;工艺外协件是

本公司不具备设备、工艺能力的自制项目;能力外协本公司具备设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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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备、工艺能力,为平衡生产负荷在指定供方组织生产。

4

职责职责

4.1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生产计划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生产制造计划

的编制,按计划进行协调、检查、考核,确保生产制造计划有效实

施,负责计划生产数据的动态监控、检查与考核。

4.2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计划的实施执行,编制并组织实施工装制

造计划,组织实施临时生产计划。

4.3

各生产车间负责车间作业计划的实施与进度控制管理。

4.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人员能力数据。

4.5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备能力数据。

4.6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结构数据、工艺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的检查

考核,负责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4.7

工艺部门负责工艺数据的提供。

4.8

研发部门负责客户结构数据的提供,提供主导产品的优选型结构、

通用件结构数据。

4.9

财会部门负责生产项目的成本核算,检查考核产品库存资金占用

情况。

5

管理内容与方法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生产计划的一般要求

5.1.1

主生产计划应符合公司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与公司的经营生产

目标保持一致,确保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和综合计划的实现。

5.1.2

计划制定要有科学预见性,保持较强适应性,并紧随市场变化,

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求。要从系统观念出发,运用系统理论,研究

分析各种计划管理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谋求制定与实现计划的最优

化。

5.1.3

生产计划体系(MRPII)以完备的数据为依托,对数据有如下要

求:结构数据的准确率应达

99%,工艺数据的准确率应达

96%,库

存数据的准确率应达

98%,工序作业计划数据采集与反馈的准确率

应达

95%,在制品与计划任务数据的一致性应达

98%。

5.1.4

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按时间要求、按计划数量、按指定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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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责任部门或加工中心组织实施生产的原则;生产计划的编制、组织、

实施过程中,应无差别的分析各对象,给定合理的期量标准,并按

系统规则进行计划排产。

5.2

计划来源

主生产计划来源是年度生产大纲,在年度生产大纲的基础上,

通过生产预测与确定的客户订单的取得形成主生产计划,主生产计

划应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物料需求计划的来源是主生产计划,

车间作业计划与采购计划是物料需求计划的具体实施。

5.3

主生产计划编制

5.3.l

主生产计划(MPS)是将客户需求、数量、选型、交货期在生产

预测维护,形成最终产品的净需求。主生产计划编制应满足良好的

市场适应性和均衡生产两大需求,应分两步进行:通用件的预测排

产和对确认的客户订单进行专用件排产。

5.3.2

市场营销部门按年度生产大纲要求向综合计划部门提供“生产

计划依据”

,下达日期应早于最终产品交货期

3

个月,提前期少

3

月的应按

A

合同进行合同评审。

5.3.3

综合计划部门接受“生产计划依据”后,评审签收,在

3

个工

作日内完成“生产技术准备通知”的编制,并传递给生产管理部门、

技术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和装配车间。

5.3.4

技术管理部门接受“生产技术准备通知”后,按“通知”组织

生产技术准备工作,研发部门做好客户结构后,一般产品下应在

2

周内完成设计、工艺技术准备,下达“产品客户结构号通知”

,并提

供装配清单给综合计划部门。如属新产品及特殊选项产品,应由计

划管理与技术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并确定合理的生产技术准备周期。

5.3.5

综合计划部门在接受“产品客户结构号通知“后,在生产预测维

护中用确定的客户结构号替代预排产用的产品通用件结构,进行生

产计划排产。

5.3.6

主生产计划的制定,按照企业发展要求,在最大满足市场要求

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在对销售、生产、资金、能力等综合

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后,由综合计划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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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4

物料需求计划编制

5.4.1

物料需求计划(MRP)是依据产品结构数据和预计库存状况,将

主生产计划转化为具体的物料需求,指导车间、采购部门在适当的

时间加工或采购适当数量的材料和零部件。物料需求计划应确保物

料供应成套率,避免物料短缺、保持合理库存、提高企业的生产效

率。

5.4.2

物料需求计划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但每月应至少运行一次,新

增主生产计划时应及时运行物料需求计划。

5.4.3

综合计划部门应根据产品的市场前景、生命周期,对产品覆盖

的物料制定合理的期量标准,保证合理的提前期、批量政策、安全

库存,确保产品经济、高效的产出。

5.5

车间任务管理

5.5.1

物料需求计划编制后,将自制件任务下达至各责任部门,生成

必要的物料捡选单,形成具体可执行的车间任务。

5.5.2

任务下达处理,应在任务开工曰期前

20

个工作目内进行,自

始拖期任务应立即下达,并向生产管理部门提示必要信息。

5.5.3

综合计划部门应在与生产管理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车间

任务进行能力外协处理,编制能力外协计划;通过能力外协手段,

合理平衡公司负荷,确保生产计划的有效性;能力外协计划应按

《采购控制程序》和《能力协作计划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6

采购计划的编制

采购计划是物料需求计划的重要实施手段,采购计划的下达应

在任务开工日期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具体流程见《产品外购外协物

料流程管理规定》

5.7

车间作业计划

5.7.1

车间任务下达后,应在一日内编制车间作业计划,车间作业计

划是车间任务在开完工期内在当前工艺路线的具体实现。

5.7.2

能力外协计划,不编制车间作业计划。

5.8

粗能力需求计划

粗能力需求计划是在主生产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对完成主生产

6.2-3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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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所需的生产能力进行核算,将产品的主生产计划转化为相关的

工作中心的能力需求,用于评价主生产计划的可行性。它依据工艺

路线,计算主生产计划所需的能力,按工作中心汇总后,与工作中

心的能力进行比较,对主生产计划进行评估。

5.9

细能力需求计划

能力需求计划(细能力需求计划)是在物料需求计划编制完成后,

对执行物料需求计划所需的生产能力进行详细核算,将物料需求计

划转化为工作中心的能力需求,用于生产计划人员评价物料需求计

划的可执行性。它依据工艺路线,核算物料需求计划所需的能力,

按工作中心汇总后,与工作中心的定额能力进行比较,对物料需求

计划进行评价,作为能力分析的依据。

5.10

计划的执行与监控

5.10.l

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守三按原则:按时、按量、按指定

工作中心组织生产安排。

5.10.2

车间作业计划、采购计划在正式形成后,综合计划部门以

“采购计划”

“车间任务清单”

“物料捡选单”下达至采购部门和

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计划指定的责任部门进行分解,

发“车间任务清单”

“物料捡选单”至各生产车间,车间再将计划

分解至各生产单元。

5.10.3

各部门职能人员在进行生产组织时,应按照计划要求进行合

同签订、任务开工处理,并在任务完工期

1

个工作日前组织任务完

工入库。

5.l0.4

各生产车间单元管理人员应依照车间作业计划进行工序派工处

理,工序加工完毕,工序检验在接受检验请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工序检验,录入工序质量信息。

5.10.5

生产车间根据当前人员、设备、任务情况,向生产管理部门

提出工序外协请求,填写《工序协作委托加工转运单》交生产管理

部门审核,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要求作相关数据处

理。

5.10.6

综合计划部门通过

MRP

物料需求计划的运行,对车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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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购计划进行滚动计划排产,及时消除计划缺口;综合计划部门通

过粗能力计划的计算,根据关键工作中心的能力缺口和富余情况,

合理调整主生产计划;综合计划部门通过细能力计划的计算,采用

能力外协手段,平衡车间在制负荷。

5.10.7

生产管理部门依据细能力计划数据、拖期任务清单和各种突

发信息,合理调配资源,及时消除矛盾与瓶颈,保证正常的生产步

骤,确保计划的完成。

5.10.8

设计试验产品及新产品突发性的临时需求,生产计划安排应

按《产品研发试验管理规定》执行。新产品试制均应按系统要求维

护技术数据,进行计划排产、生产组织、仓储等工作。

5.10.9

工装的生产,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在计算机辅助生产

系统的工装系统中建立数据,纳入正式的生产计划管理。

6

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

6.1

综合计划部门依据年度生产大纲与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对生产

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提出考核。

6.2

为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大纲和当前生

产目标编制月度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应体现对季度综合计划的

分解,并确保实现企业年度计划目标。月度计划主要考核指标有:

主生产计划项目进度要求、主导产品配套率、新产品试制生产进度、

已下达任务完成率、任务拖期率。月度计划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

施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6.3

综合计划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库存数据的检查,每月组织一次计划

任务数据、工序进度数据、质量信息数据的检查,发现不合格项,

对责任部门提出考核。

6.4

市场营销部门依据“生产计划依据”检查产品交付情况,未按要

求实施的,对综合计划部门提出考核;综合计划部门在签署“生产

计划依据”过程中严格把关,出现未按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周期严

重不足、错漏信息影响生产进度的,对销售部门提出考核。

6.5

综合计划部门依据“生产技术准备通知”检查生产技术准备情况,

未按时间要求和系统规范提供相关数据的,对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考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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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核。

6.6

财会部门定期检查库存资金占用情况,因生产计划编制不当、期

量政策失误导致物料超储积压和浪费,由财务部门对综合计划部门

提出考核。

6.7

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出工作考评意见。对违反本标准规定

的,视情节轻重每项次扣责任部门

l~5

分,扣责任人员

50~500

元。

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法

规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

记录表式记录表式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生产计划工作流程

8

附则附则

8.1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综合计划部门起草、归口并负责解

释。

8.2

本标准代替

QG/CDHX06010-2003,主要起草人:

8.3

本标准经相关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布。

8.4

本标准自

2010

年元月

1

日起施行。

6.2-6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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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录附录

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

常德宏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宏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计划工作流程生产计划工作流程

Y

N

市场需求

年度生产大纲

客户订单确定

主生产计划

粗能力计划

平衡?

物料需求计划

细能力计划

平衡?

车间任务管理

任务下达

作业计划编制

工序派工

外协工序?

工序检验

完工?

工序外协车间工序控制

生产预测维护

能力需求

数据信息

物料检查、替换任务外协外协实施

采购实施

采购计划

最终产品

入库处理

外协或完工检验

Y

N

YN

NY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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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篇2: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篇一: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花名册。

三、入学

1 .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审查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审查、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

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

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永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2)市级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需随原班继续学习的,教导处登记后直接安排;需要编入下一年级的,由学校教导处查验休学证,校长同意,方可编班。

4、学校教导处,统管全校学籍档案,定期对各班学生流动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六、毕业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 马桥中学2016.02.28

篇二: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 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 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 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 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 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 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 借读

2

第十八条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 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 3

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 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4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5

篇三: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和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一、 一人一籍

1、每学期放假前,各班必须清理在校学生。学籍人数和在校生人数要一致,并将清理的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存档(开学人数、期末人数、流失学生名册以及流失情况说明),清理结束后《国网》数据需与在校学生一致。严格执行“籍随人走”,确保“一生一籍”。不允许招收借读生,也不允许为不在学校的学生保留学籍,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每学期开学后,各班都要认真清点学籍,快速办理转入、转出等学籍手续,并于每学期的3月31日或9月30日前到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核对、办理相关学籍手续。无特殊情况,中途不核对学籍。 我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

就近入学的制度。新生入学后,各班认真填写昭阳区初中七年级学籍名册,并将电子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汇总后上报教育局。

二、 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4、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三、休学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用药清单、病

案复印件一式三份,向学校申请,学校批准后,国网上传材料原则上要原件,纸质档案上报教育科。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四、控辍保学

各上课教师课前对学生的到位情况进行清点,发现有未到堂的立即告知班主任,并配合班主任做好家访工作,确保学生不流失、不辍学。

各班每学期开学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班主任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和沟通,防止学生流失;关注学生身体健康,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了解其精神面貌和思想动态,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促使学生尽快收心,尽早安心,全身心投入到新学期的学习生活中去。此外,学校还要主动和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将本施教区内排查出的辍学(失学)未成年人劝返复学工作层层落实,摸清去向,跟踪到人。

在学校学生无故不到校达3天以上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标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订购和验印,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3、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

篇3:高校学生管理规定_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公布,2005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篇二:高校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XXXXXXXXXX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 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 递交学生会。

(二)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会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的干部由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在学生干部中进行1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1次《XXXXXXXXXX华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XXXXXXXXXX华立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XXXXXXXXXX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XXXXXX学生会是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组织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做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校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加强各校区之间的沟通联系,并加强同其它院校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切实指导各系分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有XXXXXXXXXX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1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全委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任免校学生会主要干部,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四)领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各系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批评。

(五)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各系学生会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干部、干事等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宣传部、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女生部、实践部、保卫部和社团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并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学生的日常工作,聘任1名团委专职教师为秘书长。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XXXXXXXXXX学生会委员会是XXXXXXXXXX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力,并可以撤消各系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条例。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学生会与各方协商提名,由新一届全委会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核后,报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常务委员会。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四)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五)执行省学联有关决议,对外代表XXXXXXXXXX学生会。

第十六条 主席主持学生会工作,主席、副主席采取分工合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和主持学生会各类工作会议,各部部长可以召开和主持本部门各种工作会议。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干部在职期间的工作由秘书处备案,每学期向干部所在系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XXXXXXXXXX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全体会议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开。

第二十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协商确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三)在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执行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各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分会,在系党总支、校学生会领导和系分团委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或每2年召开1次,需报校学生会批准,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各班班委会应当每年改选1次。

第二十三条 各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应与校学生会基本相同,根据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并报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班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和生活委员。班长主持班委会工作,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班委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系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开全班同学会议。

(三)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均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遵守《XXXXXXXXXX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于学生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与各种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八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每位会员每学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元,其中60%上缴校学生会,40%留系学生会掌握使用。

(二)组织勤工助学所得收入。

(三)接受社会资助。

(四)学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用途。

(一)日常有关工作。

(二)学生会的有关会议。

(三)组织同学的各种活动及培训。

(四)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学期经费的开支情况由秘书处向学生会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XXXXXXXX学生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华立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二章 纪律制度

第三章 人事责任制度和任免制度

篇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赣农大发[2010]46号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学校研究,对《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说明

江西农业大学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含“专升本”新生,下同),必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生病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冒名顶替入学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招生部门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高校体检标准者,不予注册。经校医院诊断,确认经过一年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本人必须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书面向原拟录取学院提出申请,经招生部门核实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如确认经

过一年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经招生部门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本人必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在批准后的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超期不提出申请或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向其原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招生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下同)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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