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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档案保管协议

日期:2020-03-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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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档案保管协议 本文内容:

20XX年档案保管协议

这篇20XX年档案保管协议由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协议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协议,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协议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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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钢铁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篇一:钢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钢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专业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生产、贮存、使用、采购、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八大类。公司现有主要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1)。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管理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

1、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应急救授预案的制订和厂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程与预案的审批。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殊动火作业(煤气带压动火)审批、监护、检查、考核,负责公司

一、二类动火作业的监察、指导和评价工作。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参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4、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各种许可证件的办理与复审。

5、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及预案的备案。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体系认证工作。

7、负责公司专(兼)职危化品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组织及评价工作。

8、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

9、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并下发事故报告。

10、对各分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和日常安全运行状况的专业检查。

11、负责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登记及日常安全检查。

12、每年3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上报上一年度盐酸、硫酸等采购、库存、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13、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系统违章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能源中心

1、负责危险化学品能源计划、生产、调度、平衡和危险化学品能源介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

2、负责危险化学品介质在输送过程中安全标准、安全要求的制定、实施、管理。

3、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能源系统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落实各类隐患整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能源介质停、送、传递、动火等手续流程的规范,做到标准化、程序化操作。

第六条 设计处

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确保符合安全、消防设计规范要求。

第七条 工程处

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管理。

第八条 设备处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设施安全检查、检测和校验。

2、参加因设备原因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技术处

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指导。

2、负责本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工作,指导其他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负责本部门库房的防火、防盗管理,对特殊危险性货物重点保管。

第十条 供应处

1、按《条例》规定在公安机关网络系统申请办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证明》,并及时在公安管制系统填写出、入库情况。

2、供应处负责对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将公司名称、企业组织代码、业务员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情况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办理相关购买许可手续。

3、负责物资仓库的防火、防盗管理,对特殊危险性货物重点保管、严格发放。

4、负责同供应商进行信息交流,获取其资质、安全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杜绝采购证件不全或不合格危险化学品。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

6、供应处需将第2项、第4项中要求内容的复印件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销售处

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销售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商。

3、将外销厂商的相关资质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保卫处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设施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专业指导。。

2、负责督查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库房、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文件,并对运行情况加以控制,定期检查。

3、负责消防、爆破器材等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专业指导。

4、参与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承担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5、负责防火、防爆应急预案的制定,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6、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统计上报安全环保管理处。

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消防措施设计的论证、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协助项目部,负责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厂

1、负责审批(制订和审核)本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技术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建立使用台账。

2、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

的各类问题。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优先解决安全问题。

3、严格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注重“尘毒”、“三废”环境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职业危害。

4、凡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引进技术设备时,及时上报公司,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体系“三同时”。

5、参与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采取防范、改进措施。

6、如实、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对本厂一切安全事故负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供应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厂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将安全技术说明书传递到使用单位,确保及时更新有效。

第十五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验质

1、供应处需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进行质量检验:包括查看产品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带各种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

2、使用单位在支领前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设施的质量进行确认,确保质量合格,保存完好。

3、供应处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价。

4、安全环保管理处对危险化学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销售处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索要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购买凭证,确保在有效期内,并建立用户档案。

第十七条 购买方运输单位必须向销售处提供各种资质,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认定,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及其附件的检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装卸人员资格证等。各单位操作及管理人员对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证件进行检查。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并由安全环保管理处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环保管理处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厂、作业区分别在公司制度框架内编制本部门的各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使用单位需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手工台帐。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措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

篇二: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环办[2010]128号

环境保护部出台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环保审查工作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7日】 【来源:原材料司】 【字体:大 中 小】

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信原公告105号),9月2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环保要求符合性审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审查工作的程序、时间及内容等。《通知》的出台为全面开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配套条件,对促使规范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具有积极作用。现转刊在我部网站上,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钢铁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按照我部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和环境保护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工作。

附件:1.现有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办法(环办[2010]128号).doc

http:///gkml/hbb/bgt/201009/t20100921_194880.htm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72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单位:污染防治司 生成日期: 2010年09月20日

名 称: 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文 号:环办[2010]128号 主 题 词: 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128号

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现将《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依照《办法》定期分批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第一批钢铁生产企业预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附光盘)报送环境保护部。我部将于2010年11月底前审查发布第一批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 (010)66556277,(010)66556244(传真)

信箱: wang.xiaomi@mep.gov.cn

附件: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各有关钢铁企业。

附件: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指导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现有钢铁生产企业”)。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核查。

二、申请及核查程序

钢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预核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内预核查符合条件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一),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二),一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并予发布。

三、核查时间和频次

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两次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依企业申请定期对辖区内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核查规则

钢铁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八项条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预核查合格证明。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需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达标排放

1.过去一年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附近居民无关于噪声或无组织排放等环境问题的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2.排放执行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全指标监测;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

3.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初次申请核查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三个月以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钢铁生产企业产生的含锌废物、含铬废物、废酸、废油和焦化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生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钢铁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第1款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主要污染物产排污强度符合以下要求:

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m3,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kg,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kg。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清洁生产评估验收;

2.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中规定,每三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五、监督管理

对于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力度。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核查办法的,将取消其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资格并予发布。

附一: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

附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

篇三: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2: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第三条 《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第五章 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停产超过1年;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1.钢铁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钢铁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1:

钢铁规范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

公司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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