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办法 本文关键词:教育教学,五邑,成人,评估,检查
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办法 本文简介:2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基本方针,加强成教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实现对教学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促进教学条件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根据评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
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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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基本方针,加强成教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实现对教学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促进教学条件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根据评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检查评估机构
第二条
成立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办公室,下设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学检查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3—5人、秘书1人,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为继续教育学院有关科室在编人员,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科长兼任秘书。
教学检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教学检查评估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评估,指导教学督导组工作,根据教学检查评估结果作出奖惩决定,管理教学检查评估档案材料等。
第四条
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教学督导组)设5名督导员,其中组长1人、成员4人。组长和成员由我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年龄在65岁以下的我校在职或退休人员担任。继续教育学院安排1名教务科职员担任教学督导组秘书长。
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是为教学检查评估办公室提供咨询,受继续教育学院委派实施教学检查评估,向教学检查办公室通报检查评估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等(详见《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检查评估内容
第五条
对教学点(含校本部)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教学场地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消防安全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基本文件、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
第三章
检查评估方式
第六条
教学检查评估采取常规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门课程授课结束后一周内,由教学点填写《五邑大学派出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见附件1),经教学点教务管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教学点公章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我校派出担任成教授课任务的教师,在授课任务结束前,如存在考勤、纪律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由教学点及时填写《五邑大学派出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经教学点教务管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教学点公章后,及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八条
教学点(含校本部)每学期对每位任课教师组织一次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问卷调查(附件2)。函授的问卷调查安排在课程结束前最后一节课,业余的问卷调查安排在课程结束的前两周内。参加问卷的班级可在教师担任授课任务的班级中随机抽取一个。回收有效问卷不得少于问卷调查班级人数的70%,否则无效。问卷调查结束后一周内,教学点将五邑大学派出教师的问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教学点就地聘请教师的问卷由教学点作统计分析后归档,并在完成调查问卷的两周内将《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调查问卷统计分析表》(见附件3)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九条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年度教学检查评估。具体操作方法是,教学检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抽取若干教学点,委派教学督导组赴教学点开展集中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召开座谈会(座谈会记录表模式见附件4),组织问卷调查(问卷格式见附件5、6、7),深入课堂听课(听课记录表格式见附件8),实地检查教学场地、教学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消防安全保障和教学档案管理等。检查结束后,教学督导组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评估结论并当场向教学点反馈意见。教学督导组应及时将检查评估结果和相关资料报教学检查办公室。
第十条
督导组及其成员受教学检查办公室的委派或事先征得教学检查办公室同意,可随时随机到教学点(含校本部)检查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点、任课教师和学生均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检查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对任课教师出勤和纪律、课堂教学质量、教学基本文件等的检查评估结果是改进教学管理、聘请任课教师、评选优秀教学奖和处理违规、违纪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教学点的检查评估结果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改进教学点工作、评选优秀教学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检查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学点,要推广其先进经验,并对其扩大办学规模给予扶持;对在教学检查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将下文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再次组织教学督导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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