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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3-3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暂行办法,交易系统,权限,证券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岗位职责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交易系统,包括总部使用的证券交易系统,证券营业部使用的柜台交易系统(金证、顶点)、开放式基金代销系统、ETF自动套利系统等。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管理由公司运营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系统的总部相关部门及证券营业部。

第二章

权限管理原则

第五条

岗位互斥原则

不同岗位之间的权限存在风险交叉点时,相关的岗位互斥,不能由同一柜员兼任。

第六条

权限分离原则

岗位权限分一般权限和授权权限。一般权限指通过将岗位授予柜员后,柜员即自动获得的一组权限。授权权限指必须通过授权才能获得的权限,授权权限使用一次申请一次,使用完后立即收回。

授权权限授予柜员时不能与其现有的权限存在风险交叉点。

证券交易系统中岗位一般权限和授权权限之外的其他权限为禁止权限,不许使用。

第七条

权限最小化原则。

证券交易系统中的柜员不应拥有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任何权限。

第八条

统一权限标准原则

证券交易系统的权限标准由公司总部统一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分级审批原则

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的审批分两级管理。

(一)第一级为总部审批,包括总部柜员岗位的审批、风险较高的授权权限的审批。

(二)第二级为营业部审批,包括营业部柜员岗位的审批、风险较低的授权权限的审批。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权限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和修订权限标准。

(三)负责发布权限标准。

(四)负责对总部级(含集中交易中心级)岗位权限设置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提供完整的权限信息。

(二)系统升级涉及权限菜单的变动时,负责及时向运营部提交权限变动信息。

(三)负责根据最新发布的权限标准进行岗位权限的设置,根据运营部的权限设置指令进行相关权限设置。

(四)负责编制《总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明细表》(附件五)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权限岗位变动较大时必须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零售客户部职责

(一)负责根据业务的需要及时向运营部提交权限变动要求。

(二)负责督导证券营业部正确执行公司权限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使用总部交易系统的业务部门职责

根据业务的需要及时向运营部提交权限变动要求。

第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职责

(一)根据公司权限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分配柜员岗位,正确设置和使用柜员权限。

(二)编制《证券营业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明细表》(附件四)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权限岗位变动较大时必须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职责

(一)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及时向运营部提交权限变动要求。

(二)负责审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的权限申请和营业部授权权限的申请。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在权限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

第四章

权限设置流程

第十六条

岗位一般权限的设置采用角色(或柜员组)管理的授权方式授予柜员,授权权限的设置采用菜单授权的方式授予柜员。柜员操作的证券营业部范围和客户范围根据业务人员的职责范围设置。

第十七条

岗位权限的设置流程如下:

(一)公司发布新的权限标准时,运营部提交《岗位权限变动设置表》(附件三);

(二)信息技术部进行设置、运营部进行复核。

(三)设置完成后,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分别保存《岗位权限变动设置表》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营业部柜员岗位设置流程如下:

(一)柜员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证券营业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变动申请审批表》(附件六);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权限管理人员;

(三)权限管理人员依据岗位互斥原则、权限分离原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四)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由权限管理人员进行设置;

(五)申请表原件由营业部负责保存并登记备案;针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请表的传真件,信息技术部负责保存并登记备案;

(六)开放式基金代销系统得营业部柜员权限设置由总部信息技术部负责设置。营业部按上述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将申请表传真给总部信息技术部进行设置,信息技术部负责保存传真件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营业部授权权限设置流程如下:

(一)柜员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证券营业部授权限使用申请审批表》(附件七);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权限管理人员;

(三)权限管理人员依据岗位互斥原则、权限分离原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四)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核人员;

(五)法律合规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权限管理人员设置;

(六)权限管理人员设置完成后通知柜员可以使用授权权限;

(七)柜员使用完授权权限后通知权限管理人员收回授权权限;

(八)营业部负责保存申请表原件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总部业务部门柜员岗位设置、总部授权权限设置流程如下:

(一)柜员根据工作需要提交《总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变动申请审批表》(附件八),或《总部柜员交易系统授权限使用申请审批表》(附件九);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法律合规部;

(三)法律合规部审核同意后提交运营部;

(四)运营部审核同意后提交信息技术部设置;

(五)运营部负责保存申请表原件并登记备案、信息技术部负责保存申请表复印件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权限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权限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包括越权设置和操作差错。

(一)权限管理过程中涉及总部相关部门及证券营业部员工违反本办法要求,越权设置权限,或不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业务风险发生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总部相关部门及证券营业部员工如果发生未遵守权限设置操作流程,在设置过程中发生业务差错,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部有义务对权限设置提供指导和检查,对在权限设置中违反公司规定的做法和行为予以批评或提交有权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对权限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标准

一、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二、交易系统名称:

三、本次修订所依据的权限标准变动表发布编号:

四、权限岗位描述

岗位代码

岗位名称

主要权限描述

岗位级别描述

001

开户岗

账户的开、销、客户资料修改等权限

营业部

002

资金岗

资金管理、单个账户结息等权限

营业部

003

普通委托岗

单个客户的普通证券交易委托、预售要约委托、回购委托、转托管委托等权限。

营业部

004

系统管理岗

系统参数设置、初始化、备份等权限

集中交易中心技术部门

005

清算岗

清算相关的权限

集中交易中心运营部门

五、权限岗位互斥描述

1、开户岗、资金岗、委托岗互相独立,不得兼任除咨询交割岗、数据统计岗之外的其他岗位。

2、系统管理岗、清算岗互相独立,不能兼任营业部岗位。

六、菜单权限明细表

模块名称

一级菜单名

二级菜单名

三级菜单名

开户岗

资金岗

普通委托岗

授权权限级别或禁止权限描述

柜台处理

买卖委托

柜台处理

买卖委托

柜台处理

买入委托

柜台处理

卖出委托

柜台处理

整合委托

柜台处理

整合转托管

柜台处理

个别转托管

柜台处理

XXXXXXX

营业部级授权

柜台处理

XXXXXXX

禁止

柜台处理

资金管理

XXXXXX

总部级授权

附件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标准变动说明

发布编号

发布日期

交易系统名称

权限标准变动描述:

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法律合规部

零售客户部

附件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业务系统岗位权限变动设置表

编号:

依据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标准

发布编号

□证券交易系统权限标准变动说明

发布编号

发布日期

交易系统名称

权限设置操作人签名

操作日期

复核人员签名

复核日期

本表一式两份,由运营部和信息技术部分别保存

附件四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细表

交易系统名称:

权限岗位名称

姓名及代码

姓名及代码

姓名及代码

姓名及代码

……

XXXX

XXXX

XXXX

XXXX

……

A001

A005

B001

B003

营业部总经理

前台柜员

交易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开户岗

……

资金岗

……

普通委托岗

……

特殊委托岗

……

咨询交割岗

……

复核岗

……

证券管理岗

……

数据统计岗

……

……

……

……

……

……

……

制表人签字:

营业部负责人审查签字:

日期:

注:(1)本表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权限岗位变动较大时必须及时更新。(2)本表由营业部权限管理人员负责制表,营业部负责人检查。

附件五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细表

交易系统名称:

权限岗位名称

姓名及代码

姓名及代码

姓名及代码

姓名及代码

……

XXXX

XXXX

XXXX

XXXX

……

A001

A005

B001

B003

营业部总经理

前台柜员

交易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系统管理岗

……

清算岗

……

权限维护岗

……

总部查询岗

……

……

……

……

……

……

……

制表人签字:

审查人签字:

日期:

注:(1)本表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权限岗位变动较大时必须及时更新。(2)本表由信息技术部权限维护人员负责制表,法律合规部相关审核人员检查。

附件六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变动申请审批表

编号:

交易系统名称

申请人所在营业部及部门

申请人及工号

申请日期

申请原因:

申请增加的权限岗位:

申请撤销的权限岗位: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权限管理人员意见:

签名:

营业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权限设置操作人签名

操作日期

注:本表适用于证券营业部内部管理权限的审批。

附件七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柜员交易系统授权权限使用申请审批表

编号:

交易系统名称

申请人所在营业部及部门

申请人及工号

申请日期

审批级别

□营业部级审批

□总部级审批

申请授权的具体原因及拟操作明细(可另附页):

申请授权权限的代码和名称: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营业部权限管理人员意见:

签名:

营业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律合规部审核人员意见:

签名:

权限使用授权时间:*年*月*日

权限使用收回时间:*年*月*日

权限设置操作人签名

操作日期

授权操作、取消营运复核人

复核日期

注:本表适用于证券营业部内部管理权限的审批。

附件八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柜员交易系统权限岗位变动申请审批表

编号:

交易系统名称

申请人所在部门

申请人及工号

申请日期

申请原因:

申请增加的权限岗位:

申请撤销的权限岗位: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律合规部意见:

签名:

运营部意见:

签名:

权限设置操作人签名

操作日期

注:本表适用于总部业务部门内部管理权限的审批。

附件九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柜员交易系统授权权限使用申请审批表

编号:

交易系统名称

申请人所部门

申请人及工号

申请日期

申请授权的具体原因及拟操作明细(可另附页):

申请授权权限的代码和名称: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律合规部意见:

签名:

运营部意见:

签名:

权限使用授权时间:*年*月*日

权限使用收回时间:*年*月*日

权限设置操作人签名

操作日期

注:本表适用于总部业务部门内部管理权限的审批。

附图1:

营业部柜员岗位设置流程

营业部申请人申请

部门负责人审核

权限管理人员审核

营业部负责人审核

权限管理人员设置、保存申请表并登记备案

附图2:

营业部授权权限设置流程

营业部申请人申请

部门负责人审核

权限管理人员审核

营业部负责人审核

权限管理人员设置、保存申请表并登记备案

法律合规部审核

附图3:

总部业务部门柜员岗位设置、总部授权权限设置流程业务部门申请人申请

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法律合规部审核

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保存并登记备案

信息技术部设置

运营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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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0年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

20XX年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协议书,证券交易,网上,XX

20XX年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 本文简介:20XX年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第一条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

20XX年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 本文内容:

20XX年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

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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