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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需求 本文简介:“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需求(第一、二、三、十一项内容将另行细化)一、产品定义和产品载体“东方卡金卡客户综合授信”(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融通的东方卡金卡持卡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
浦发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需求 本文内容:
“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需求
(第一、二、三、十一项内容将另行细化)
一、产品定义和产品载体
“东方卡金卡客户综合授信”
(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融通的东方卡金卡持卡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
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代发企业员工信用额度三部分组成。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代发企业员工信用额度的总和作为个人综合授信的总额度。个人综合授信实行“额度分类评估、支用总量控制”的原则。
申请人可单独或合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代发企业员工信用额度。
本产品载体为东方卡金卡
二、综合授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二)受信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对于仅申请质押额度的综合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我行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条件,对于用抵押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条件。对于代发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符合我行金卡发卡条件
(五)授信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授信额度的确定
(一)、质押授信
以授信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质押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90%。我行目前可接受的设立质押额度的质押品范围为:
1、1999年后由我行网点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2、我行存单(目前暂限纸质存单)。
以国债作为质押品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国债的最终到期日,以我行存单作为质押品的,应事先与受信人约定存单自动转存并继续用于质押。质押品的质押手续应按照我行相关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操作。
(二)抵押授信
申请抵押额度须以本人名下的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授信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我行保留对抵押物进行独立评估并以此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在抵押期间,申请人必须对抵押物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受信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取得抵押额度的,授信人应对抵押物进行合理估价,并以认可的房产价值做最高额抵押,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不得短于综合授信的有效期。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三)、代发企业员工授信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金额为5万元。授信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
1、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未在我行有代发记录,授信人应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上载明的月收入,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或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月代发情况证明(受信人单位可以以清单方式批量提供),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
2、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在我行有代发记录,以过去12个月入账的代发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六倍确定,若实际代发时间小于12月时,按照建立代发业务信息起累计月份计算。
3、若按以上两条计算方式计算的可授信金额小于1万元时,应拒绝给予授信申请人授信,若大于5万元,按5万元给予授信。
四、
授信资金的使用
1、贷款使用时,必须经由备用金帐户过渡,不能直接从贷款账户支用。
2、授信额度信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记载于东方卡内,授信总额度下包括一定比例的紧急资金援助额度。用于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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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消费支用——客户持卡在POS上消费,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能自动在授信总额度内支用贷款,无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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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资金援助——按授信总额度的一定比例设定紧急资金援助额度。在客户紧急需要现金时,只需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简便的支用申请手续,确定贷款支用金额、可即使使用资金。
受信人可以在申请授信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使用授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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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当备用金余额与约定定期余额支用完以后,最后支用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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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当备用金余额支用完以后,将支用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支用完后最后支用约定定期。
3、可用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已支用额度
已支用额度=POS消费支用余额+紧急资金援助现金支用余额
可用紧急资金援助额度=MIN
{(紧急资金援助额度-紧急资金援助现金支用余额),可用授信额度}
上述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五、
授信有效期限
个人综合授信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六、额度支用的期限和利率
1、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迟于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
2、本授信贷款不设免息期。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贷款,按照授信合同生效当日的半年期贷款利率作为合同基准利率,贷款实际期限超过半年的,按照累进利率进行上浮。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做调整。每笔贷款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
3、贷款逾期后,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贷款罚息。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管理。
七、会计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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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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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单独设立业务代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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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作为一项或有负债,纳入表外科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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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资金援助贷款分设专门表外科目及业务代号管理。
八、贷款归还给逾期处理
1、以方式一支用授信额度的客户,提供柜面主动还款和日终备用金帐户自动还款2种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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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还款——客户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进行还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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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终帐户自动还款——系统在日终处理时,自动将客户账户内资金用于还款。
2、以方式二支用授信额度的客户,提供柜面主动还款和客户指定日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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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还款——客户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进行还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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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指定日还款——每月在客户指定的日期,将客户备用金和约定定期帐户内的资金转出用于还款。客户可选择每次偿还本金的比例(20%-100%)。
3、贷款最终到期日前还款,还款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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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金额大于或等于贷款本金,系统在还款同时结息,如还款金额大于本息合计数,则利随本清结清该笔贷款,多余资金转入客户备用金账户。如不能结清全部利息,剩余未偿还部分利息作息转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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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金额小于贷款本金,系统在还款时不做结息处理,还款金额仅冲减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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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归还紧急资金援助额度内支用的贷款,再归还POS消费支用的贷款。
4、到期日当日,系统进行结息处理,计算出剩余本金和应付利息。
5、还款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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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最终到期日之后,设30天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还款,按正常利率计息。借款人超过宽限期仍未清偿的贷款,转入逾期贷款,并从贷款最终到期日起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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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不能再次支用授信额度内资金。
6、逾期处理:
借款人无法在宽限期内还清所有贷款本息的,将未还清贷款本息转入相应的逾期账户进行,并进入催收程序。从最终到期日开始计收罚息,五级分类的逾期起始日为最终到期日。在逾期贷款尚未全部清偿前,不得授予任何授信额度。
九、授信额度的延期和调整
个人综合授信期限最长为12个月,到期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受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清所有本息,授信结束日时系统自动延续授信。
(二)客户在授信到期日没有清偿全部贷款,则系统不进行授信自动续期。如客户在宽限期内清偿贷款本息,且符合自动续期条件,则在宽限期满次日进行自动续期。如在宽限期满后仍未清偿贷款本息,则不进行授信续期。
(三)系统随时接受人工干预,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1、代发授信——若受信人仍在我行有代发业务,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可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受信人若终止在我行代发业务或连续在我行三个月未代发,授信人有权终止其代发企业员工授信。
2、质押授信——质押物符合我行条件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其中,国债质押的延期最终到期日不得迟于国债到期日。
3、抵押授信——由我行审批人员针对参照物市场价值重新授信,系统不进行自动延期。
4、客户有其他违约行为或结束与授信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应根据约定调整或终止。
十、、服务渠道
1、客户授信额度发放、延期、额度变动等信息,通过我行的及时语、对账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传递给客户。
2、客户可主动通过柜面、网银、电话银行查询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
3、客户可通过柜面、网银、电话银行简便地办理紧急资金援助业务的申请。
十一、违约处理
凡受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授信人有权宣布受信人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受信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受信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受信人拒绝或阻挠授信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受信人违约时,授信人应将违约事实书面通知受信人或其它关系人,并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几种处理方式:
1、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调整或取消各具体授信额度;
3、
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收罚息;
4、
主动从受信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扣,偿还有关贷款本息、费用;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个银总部个人信贷部、银行卡部
20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