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 本文关键词:淳安县,地税,决策,财政,行政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 本文简介:淳财办〔2008〕233号关于印发《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行政决策制度通知抄送:县法制办淳安县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11月20日印发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 本文内容:
淳财办〔2008〕233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决策
制度
通知
抄送:县法制办
淳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财政(地税)局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实行专题会议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局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或由局长授权行使决策权。
分管领导受局长委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法规科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本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决策可以通过淳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淳安县财税网站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重大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
(一)全县财政地税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
(二)全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草案及收支预算的调整、财政决算草案;
(三)全县年度地方税收计划的安排及调整;
(四)财政地税管理制度;
(五)重大的财政收支安排;
(六)重大财税政策的确定和调整,财税改革方案及区域性重大财税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规范性文件的制发;
(九)全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局办公室或局办公室商同有关业务科室审核,报局长审定。
第九条
本局重大决策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业务科室根据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局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涉及本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专家决策咨询书面意见。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
业务科室要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
(六)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七)形成决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八)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九)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应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上述(一)、(二)、(四)、(六)、(七)、(九)项为必经程序,(三)、(五)、(八)项视情况确定。
第十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报送分析报告;
(四)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有关情况;
(五)合法性论证意见。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报送局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专题会议决策记录由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或分管局长的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会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局长报告。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执行科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十七条
办公室会同监察科负责本局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县局汇报,并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督办,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局决策执行情况要认真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审计机关的专门检查和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第二十条
健全决策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强化决策执行的监督考核。每年依照《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和依法行政综合考评责任分工进行考核,严格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加大目标管理考核的激励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责任人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履行情况,半年和年终应向县局写出工作目标履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应当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评估由牵头执行科室组织实施,应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组织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牵头执行科室实施重大决策评估时,可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题调研、座谈会、专家咨询、媒体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执行评估,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及本局相关科室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局长和分管领导。县政府布置的重大决策评估项目,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决策执行情况、实施绩效、存在的问题、执行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一)决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决策的组织实施、宣传贯彻、配套措施和进展情况等;
(二)实施绩效:主要包括决策执行后所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等;
(三)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客观因素改变而影响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情形等;
(四)执行建议:根据评估情况,提出决策是否继续执行或修正的意见和建议,执行科室发现重大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局作出决策目标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执行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
(二)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导致决策错误的;
(三)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决策的;
(五)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的;
(七)不执行或不合理执行决策决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
经调查,认为不存在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的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以集体名义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参与决策的组成人员中,对该决策表决赞成的,必须对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该决策表决不赞成的,对该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局领导对其直接作出决策的程序和内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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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负责征收;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应向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项目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并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销售发票、现场验收记录、《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工程预算书或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书。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和返退手续。
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
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退还: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验收的。
2008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专项基金退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专项基金预缴款和专项基金,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向县财政部门领用“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科目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应缴国库”两个明细科目。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预收的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工程完工清算后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缴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后转作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按时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县财政局对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实行拨付备付资金制度。月度终了10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县财政局根据专项基金返退情况,办理专项基金返退备用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征收的专项基金分别按入库数5%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和85%留存县级国库。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列入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及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代征手续费;
(五)经县财政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三)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备案,并按时向县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并按预收单位设置备查账,明细反映单位的征收、退付、缴库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
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淳安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