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利润分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在法定的原则下维护国家、股东、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利润分配的范围、原则及顺序第二条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第三条利润分配顺序是:(一)弥补以前年度亏
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在法定的原则下维护国家、股东、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利润分配的范围、原则及顺序
第二条
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是: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五年弥补期限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己达注册资金的50%时,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在经过以上分配后的剩余利润,便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利润分配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正确计算利润总额,保证利润分配的真实性。
第五条
认真计算和缴纳所得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第六条
认真执行利润分配顺序,维护利润分配的顺序性。
第七条
保障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的用途
第八条
弥补亏损,超过税法规定的用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
第九条
转增资本。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条
公益金的用途,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如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浴池等。
。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局域网内各终端用户必须熟练掌握局域网络使用的基本知识,熟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网络工作软件及其使用方法,确保正确、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
局域网内各终端机要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网络维护人员。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信息传递操作流程。各终端计算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共享硬盘或文件夹,设立的共享硬盘或文件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取消共享设置。
第十四条
网络用户密码及共享权限密码严禁外泄。未经同意严禁擅自拷贝其他工作站的程序及内容;严禁擅自修改他人文件。
第十五条
加强对接入互联网的管理。除经批准因工作需要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外,其他任何设备不得联入互联网
第十六条
不浏览反动、色情网页,不发表反动言论,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严禁从网上下载游戏、电影等内容。
第十七条
控制网络信息流量,工作时间严禁浏览与业务无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不得向外界透露公司内部的网络结构,包括拓扑结构、组网技术、硬件技术重要参数、IP地址等。
第十九条
不得随意共享非工作内容的文件、硬盘。
第二十条
不得恶意传播病毒和黑客程序。
第四节
计算机硬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计算机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公用的电脑或相关电脑设备;
第二十二条
维护人员在拆卸电脑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公司的电脑网络进行检查以保证工作正常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自己所使用的电脑负有日常清洁维护的责任,应按标准操作规范操作电脑,定期进行维护清洁,保持所用电脑及外挂设备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五条
对关键岗位的电脑及设备配备必要的继电设备以防止突然断电时造成数据的丢失。
第二十六条
电脑及其网络配件采购
部门因工作确实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并填写相关表单,由技术研发部依照公司现有资源情况统一调配,如公司没有合适配置的机器,由技术研发部依据申请部门工作需要制定电脑配置清单,并交总经理审查通过后执行采购程序。
第五节
文件和相关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网络、电脑上的所有文件、数据为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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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拷贝、打印、传播。
第二十九条
不得随意删除他人文件、系统文件,造成数据丢失后果严重的由责任人负全责。
第三十条
不得使用黑客程序窃取公司的文件和数据。
第三十一条
不得盗取归公司所有的软件版权。
第三十二条
禁止私自将私人电脑、硬盘等存储介质接入公司网络拷贝文件数据。
第三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实施备份计划,对于重要数据应实施灾难预防备份。
第三十四条
操作员帐号管理
电脑操作人员的帐号禁止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外传,非本部门人员严禁到其他部门随意使用计算机,必须经过部门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监督检查整个网络的权利,以避免工作人员不正当使用电脑网络对公司整个系统造成破坏。
第三十六条
及时纠正各个部门对电脑网络的不正当使用,由于操作员本人不遵守规定,违规操作所对电脑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处分将由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应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如发现计算机使用异常要及时向网络管理人员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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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技术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篇2:《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资质,管理办法,认定,墙体材料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未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不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初审、产品质量的抽检、企业现场考核工作(试点县按皖墙办综(2007)36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条件: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必须具有成熟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规模、具备产品出厂检测能力、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砖厂)
(四)企业生产规模和设备技术状况材料
(五)现行产品标准及产品技术性能说明书;
(六)企业管理结构图及相对应人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规程;
(七)产品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近二年内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九)产品应用反馈意见(至少二份、新办企业不要求)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
(三)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可免于现场考核)并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四)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合格者核发《证书》。
第八条
外地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墙体材料,其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提供的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地墙改办的证明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向安徽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九条
取得《确认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证书》编码和批准日期。
第十条
建设工程使用取得《证书》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返退其予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使用未取得《证书》的产品,一律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必须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省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通报,同时注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逾期使用《证书》的;
(四)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在取证后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
注:关于产品出厂检测能力的要求,考虑到新老办法的过渡,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暂不作为必备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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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本文关键词:浙江大学,节选,管理办法,考核,本科课程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本文简介: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浙大发教[2005]112号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十条考核方式(一)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任课或命题教师统一确定。一般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本文内容: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浙大发教[2005]112号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任课或命题教师统一确定。一般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应避免不结合课程实际而照抄照搬一些所谓的标准化测试等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
(一)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考核范围广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考前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卷的组卷工作。
(三)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力求使试卷有良好的区分度。
(四)考试应准备考卷和备用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应避免有重复题目。命题时,每份试卷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五)公共基础课由相应课程指导委员会或课程组组织命题,其他课程一般由开课学院的系(所)组织命题。课程考核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完成。
第三章
试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试卷格式
(一)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学年学期、考核所需时间等信息,并注明是否闭(开)卷、允许携带的用品等信息。
(二)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1周内打印密封。
(三)试卷由教务处指定的各校区试卷印刷点负责印刷。
第十三条
试卷保管
(一)各课程试卷在考核前后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在联网电脑上进行试卷的编制、打印工作,以防泄密。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学院和教务处,迅速采取措施,变更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评阅后的试卷(含电子版),应交开课院系教务管理部门登记封存,保存期5年。
(三)教务处、各院系应组织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定期抽查,以便了解课程考核情况。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有1次补考机会。全校性“四统一”课程及部分学科基础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补考。参加其它课程补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选课,此时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补考,也可以选择放弃补考、直接参加课程重修。凡选择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参加课程的修读,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实验考核等,不缴纳重修费,补考合格的,成绩记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选择课程重修的学生经重修后所获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六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到课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比例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确定(一般不低于总评的20%),并在考前公布。
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一般应该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后1周内必须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安排补考的课程须在考后1天内完成评卷与成绩录入工作。总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打印一式2份并签名,一份交开课学院本科教育办公室存档(附该课程的学生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单及成绩分配比例),另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教务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本人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允许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院系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管理部门核查试卷。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核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二十条
评卷确有差错需修改成绩,由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向所属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填写《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更正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