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国际结算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岗位设置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结算,国际,系统,光大,管理暂行办法
光大国际结算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岗位设置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国际结算系统岗位设置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国际结算系统上线机构应按照《国际结算系统用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本机构特点和业务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用户。在完成用户设置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业务岗位。上线后的业务操作应遵照总行下发的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光大国际结算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岗位设置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
国际结算系统岗位设置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国际结算系统上线机构应按照《国际结算系统用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本机构特点和业务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用户。在完成用户设置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业务岗位。上线后的业务操作应遵照总行下发的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际结算系统中的业务操作岗位是根据业务处理的需要和国际结算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特点来进行设置的。各个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定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各个岗位之间应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办事。
各个上线分支行可根据自身的业务人员状况和业务处理规模,在保证各个岗位都能够有效运转的前提下,按照各自的管理需要合理分配或合并本办法中所列业务岗位。但单证业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监督的业务操作岗位合并;额度管理员不得与使用额度的有关业务操作岗位合并。分配与合并业务岗位应本着服务客户、安全操作和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各个上线分支行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处理的实际需要拆分或增加业务岗位。无论各个业务岗位如何配置,对各业务岗位及其岗位职责都不得进行任何缺省和削减。
一、
出口信用证业务岗位设置与操作流程
(一)
出口信用证通知经办员
负责完成出口信用证的通知(含预通知和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加保以及非我行通知信用证的补录工作。该岗位人员应负责将系统所收到的Incoming
Message报文读入相应的交易,或将信开信用证(含修改)及他行通知信用证的必要内容录入国际结算系统,并完成有关收费及面函编辑等工作。此外,还应就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审核。待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将有关面函或留底连同有关文件装订归档,对于他行通知的信用证应首先复印信用证有关内容,将系统产生的留底与信用证复印件装订后归档。
凡就信用证本身内容与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偿付行的函电联络与交涉。如信用证或其修改印押不符,应及时通知印押管理人员对外联络。此外,信用证的撤销与闭卷工作也应由该岗位人员负责完成。此外,还应负责对申请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出具审核意见。
在出口信用证撤证前,应检查Charge
Settlement中有无尚未收取的各项费用。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出口信用证通知经办员负责完成的交易包括:L/C
Preadvice/Notification、L/C
Reservation、Advice/Confirmation、Amendment、Confirmation、Cancellation、Packing
Credit、Commen
Message和Charge’s
Settlement等。
出口信用证通知经办员负责出口信用证留底卷宗的管理,打包贷款业务实行专卷管理。
(二)
出口信用证通知复核员
负责审核出口信用证通知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
(三)
出口信用证单据初审员
负责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接收、初审、不符点处理、缮制索汇面函和快邮单、寄单等工作;完成出口押汇、贴现和票据买断等业务的初步操作(此类融资业务的初步操作也可交结汇人员办理)。待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将有关单据装订后交复核人员寄单,并将有关文件及相关留底作归档处理。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出口信用证单据初审员完成的交易包括:Documents
Received、Advice
of
Discrepancies、Reject
Documents、Send
Documents、Purchase
Sight、Change
Maturity、Finance
Usance和Common
Message等。
(四)
出口信用证单据复核员
负责审核出口信用证单据初审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负责完成寄单并将审单留底(BP留底)交出口信用证结汇经办员归档。
(五)
出口信用证结汇经办员
负责出口单据的到期催收、到期索汇、出口结汇、出口融资的归还工作。对出口融资类业务应实行专卷管理,及时到期清收。在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应检查Charge
Settlement交易中有无尚未收取的费用。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出口信用证结汇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Financing
Return、Fund
Settlement、Reimbursement
Claims
、Charge
Settlement和Common
Message等。
出口信用证结汇经办员负责BP留底的卷宗管理,融资类业务实行专卷管理。
(六)
出口信用证结汇复核员
负责审核出口信用证结汇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
二、
进口信用证业务岗位设置与业务操作流程
(一)
进口开证经办员
负责对开证业务申请的各项审核;负责对外开立信用证和修改的初步录入工作;负责就信用证有关内容的对外联络与交涉;负责开立提货担保等。待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工作后,将业务归档。此外,还应负责电提不符点的处理以及信用证的撤证和闭卷工作。在办理撤证或闭卷交易时,应检查Charge
Settlement中有无尚未收取的费用。
此外,由于我行开证业务采用大集中式的业务处理模式,因此,待所开立的信用证(含修改)经总行复核并集中发送完成后,进口开证经办员应负责查询SWIFT报文的发送是否成功,如发送成功应将有关Ack报文打印后归档。如查询的返回信息为Nack,应采取措施更正并补发报文。如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未查到任何返回信息(既无Ack又无Nack),应及时向总行查询该报文下落,在未得到总行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不得补发报文。
进口开证经办员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卷宗的管理。提货担保的卷宗应交进口到单经办员实行专卷管理。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进口开证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Open
Import
L/C、Amendment、Open
Shipping
Guarantee、Document
Adviced、cancellation、Common
Message和Charge’s
Settlement等。
(二)
进口开证复核员
负责审核进口开证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
(三)
进口到单经办员
负责进口信用证下的到单登记和进口审单工作,并负责单据的拒付工作等。此外,凡与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有关的函电联络与交涉也应由进口到单经办员完成。此外,进口到单经办员还应负责提货担保签发后的管理工作以及提货担保的销保。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进口到单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Documents
Received、Reject
Documents、Utilization
Usance、Extend
Usance、Common
Message和
Cancel
Shipping
Guarantee等。
(四)
进口到单复核员
负责审核进口到单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提货担保可交由负责保函业务的复核员审核。
(五)
进口付汇经办员
负责办理进口付汇和有关进口押汇业务,并负责有关进口付汇的查询以及贸易融资的归还工作。在办理进口付汇和归还融资交易时,应检查Charge
Settlement中有无尚未收取的费用。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进口付汇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Utilization
Sight
Documents、Settlement
Usance
Documents、Charge
Settlement和
Import
Finance等。
进口付汇经办员负责付款未到期的有关业务卷宗的管理。
(六)
进口付汇复核员
负责审核进口付汇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
三、
出口托收业务岗位设置与操作流程
(一)
出口托收寄单经办员
负责对出口托收项下单据的接收、初审、缮制托收指示面函和快邮单、寄单等工作;待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将有关单据装订后交复核员寄单,并将有关留底归档。负责完成对托收指示的修改、承兑通知和拒付通知(含退单);完成出口托收押汇的初步操作(出口托收押汇也可交由结汇人员办理)。
出口托收寄单经办员负责出口托收业务卷宗的管理。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出口托收寄单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Send
Collection
Schedule、Amendment
Collection、Reject
Documents、Accept
Usance
Documents、Tracer和Common
Message等。
(二)
出口托收寄单复核员
负责审核出口托收寄单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负责完成寄单,寄单后将有关业务留底交出口托收寄单经办员管理
(三)
出口托收结汇经办员
负责出口托收单据的收汇结汇、出口托收押汇的归还工作。在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应检查Charge
Settlement交易中有无尚未收取的费用。对出口融资类业务应实行专卷管理,及时催收。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出口托收结汇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Receipt
of
Funds、Financing
Returned、Charge
Settlement和Common
Message等。
(四)
出口托收结汇复核员
负责审核出口托收结汇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
四、
进口代收业务岗位设置与操作流程
(一)
进口代收到单经办员
负责进口代收到单以及修改代收指示的登记和通知;进口代收项下提货担保的开立,开立提货担保后的跟踪管理以及提货担保的销保;负责进口代收业务的对外承兑、拒付以及催收答复;负责代收业务的退单及闭卷等。
在办理退单或闭卷交易时,应检查Charge
Settlement中有无尚未收取的费用。
进口代收到单经办员负责进口代收业务卷宗的管理,提货担保的卷宗管理应与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的卷宗管理同一进行专卷管理。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进口代收到单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Advise
Documents、Amendment
Collection、Accept
Usance
Documents、Extend
Usance、Cancellation、Charge
Settlement、Tracer和Common
Message等。
(二)
进口代收到单复核员
负责审核进口代收到单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提货担保可交由负责保函业务的复核员审核。
(三)
进口代收付汇经办员
负责进口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汇;负责办理进口代收押汇。并负责有关进口付汇的查询以及进口代收押汇的归还工作。在办理进口付汇和归还融资交易时,应检查Charge
Settlement中有无尚未收取的费用。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进口代收付汇经办员完成的交易包括:Settlement
Sight
Documents、Settlement
at
Maturity、Charge’s
Settlement、Common
Message和Import
Finance等。
(四)
进口代收付汇复核员
负责审核进口代收付汇经办员完成的有关业务操作,并打印有关传票和面函。
五、
单证业务事后监督人员
负责对发生拒付时的对外交涉和对审单人员的业务差错考核;负责对融资业务的逾期管理等。
在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国际结算系统产生的《国际结算系统业务记账明细表》的内容,负责对国际结算系统每日传票的核对、整理和归类。次日交财会部后督人员。此外,应察看国际结算系统生成的《国际结算系统与综合柜台系统对账差错明细表》的自动对账结果,如发生账务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在每日营业终了时,应对《国际结算系统与综合柜台系统对账差错明细表》进行察看,以确定本日发生的业务有无错账产生。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查证,确定确实发生错误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次日营业起始时应再次察看《国际结算系统与综合柜台系统对账差错明细表》以最终确认前日交易确实未发生错账记录。
单证业务事后监督人员负责对超出正常期限的融资类业务和存在风险的非正常业务实行专卷管理。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由单证业务事后监督人员完成或有权处理的交易包括:进出口业务中的Common
Message和业务查询等。
六、
额度管理员
参照《国际结算系统用户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额度管理员的有关规定。
额度管理员在进行录入额度、修改额度和接受临时额度请求的操作时,必须以信用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进行上述额度操作。
七、
静态数据管理员
参照《国际结算系统用户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分行静态数据管理员的有关规定。
静态数据管理员在进行静态数据维护时,应首先在综合柜台系统中查证有关已有信息,如客户代码和账号等。避免同一客户的信息在两个系统中出现不一致。
八、
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操作
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操作与出口业务关系密切,建议此项业务的处理由出口业务人员完成。考虑到各个分支机构各自的情况不同,个别分支行将部分转让信用证交进口业务人员处理。各行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转让信用证的处理模式。
由于背对背信用证所涉及的进口业务与出口业务相对分离,背对背信用证应视同进口和出口两笔业务分别交进口业务人员和出口业务人员完成。但是,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该笔业务的Completion中批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等字样或有关重要信息的提示,并将提示信息置于Display
Automatically的状态。同时,要求进口业务处理人员在办理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时,在该笔业务的Completion中批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等字样及有关重要信息(含原证参考号等)的提示,并将提示信息置于Display
Automatically的状态。
九、
对支行揽收业务的处理
(一)
出口信用证通知业务:
管辖行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完成交易,并选择后收信用证/修改通知费。完成交易后打印通知面函,连同正本信用证/修改经交换交揽收行,由揽收行通知客户并收取有关费用。
揽收行在通知信用证/修改时,应向客户收取相应通知费并主动上划管辖行,收费凭证由揽收行向客户出具。
管辖行凭辖内清算报单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完成补收通知费和相关帐务处理。
(二)
出口信用证议付业务:
揽收行对揽收单据进行初审后,将全套单证和客户“交单联系”单或“交单委托书”(视各行实际做法而定)交管辖行复审。完成复审后,有关业务记录将被录入国际结算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将按客户归属选择相应支行为委办行而产生对应业务编号,并自动完成有关或有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
议付费和邮电费采用收汇后扣收,在国际结算系统寄单交易中选择下收方式。如果发生国外退单等特殊情况,管辖行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退单交易并通过清算向揽收行扣收。揽收行凭清算报文向客户收取费用并出具回单。
业务正本卷宗由管辖行建立、归档和保管。议付业务项下的函电处理和催收等也由管辖行操作,揽收行协助管辖行做好联络客户、转递信息与文件等工作。揽收行可通过本地终端,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查询有关业务处理情况及收费详情,并可补打会计传票及面函。
(三)
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
出口信用证项下揽收业务的收汇和结汇由管辖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操作完成。客户在揽收行开户的,将通过清算将资金划付给揽收行,揽收行负责办理入帐。
1、
结汇方式:
管辖行收到清算部门开出的收汇报单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收汇交易(Funds
Settlement),扣除所有我行费用后结成人民币,生成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买卖水单。结汇后款项通过清算划付给揽收行,揽收行凭清算报文为客户办理入帐并向客户出具收帐通知回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外汇买卖水单由管辖行打印和加盖出口核销专用章和业务章,并通过交换交揽收行,由揽收行交客户。
2、
原币方式:
管辖行收到清算部门开出的收汇报单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收汇交易(Funds
Settlement),扣除所有我行费用后原币入辖内清算科目,生成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帐通知。通过清算部门划付给揽收行,揽收行凭清算报文为客户办理入帐。收帐通知由管辖行打印,通过交换转揽收行,由揽收行在办妥入帐后加盖业务章交客户作回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由管辖行打印和加盖出口核销专用章和业务章,通过交换经揽收行交客户。
(四)
出口押汇与贴现:
贸易融资业务将全部集中在管辖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处理。揽收行应将经批准的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或贸易融资合同正本或经揽收行证实的复印件交管辖行。管辖行凭此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开立出口押汇与贴现额度台帐。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向揽收行提交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书,由揽收行核符客户印鉴,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管辖行审批核准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Purchase
Sight或Finance
Usance交易,并比照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的程序将押汇融资款(人民币或原币)下划揽收行。押汇或贴现时系统生成并由揽收行保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实际收汇后结算差额,由系统生成差额部分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与押汇时已生成的核销联一起经揽收行盖章出具。押汇/贴现科目帐务处理由国际结算系统自动处理,反映在管辖行帐上,利息也由管辖行收取。
(五)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比照出口信用证业务处理。
(六)
进口信用证开证:
1、
揽收行负责初步审核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并完成资金落实后。填制“进口开证备查表”(编号栏为空),标明资金落实情况后将整套开证申请所需文件送至管辖行即可。揽收行负责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2、
管辖行在系统中作开证交易时选择对应揽收行为委办行,系统自动生成相应业务编号、登记开证授信额度账、自动进行或有资产负债科目和开证授信额度表外科目的账务处理并收取手续费、电报费。管辖行通过清算向支行扣收费用,揽收行凭清算报文向客户收费并出具回单。
(七)
进口信用证来单:
管辖行将对信用证来单进行处理,生成我行来单通知书经揽收行送递至客户并索回回执,回执应及时转交管辖行保管和进行后续操作。
(八)
进口信用证付款:
由管辖行在国际结算系统完成付款交易,并通过清算与揽收行结算。揽收行凭清算报文作相应帐务处理。付款项下的手续费(不符点费、外扣修改费等)和电报费亦由系统自动在对外付款项中扣收。
(九)
进口项下代收:
由管辖行进行到单处理,到单通知经揽收行交客户。付款时由揽收行主动上划代收款项。其余同信用证开证手续。
对于支行揽收业务的处理,各上线机构可在上述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确保揽收业务的有序、高效处理。此外,各上线机构应充分利用国际结算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业务国际业务揽收的绩效考核,保护并提高各分支机构的揽收积极性。
中国光大银行国际部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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