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本文关键词:检查,食品安全,行政,保护,信息
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本文简介: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摘要: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行政机关公开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信息是保障被检查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而公开被检查人信息的行为如违法或不当,就有可能侵害被检查人的权利,给被检查人带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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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摘
要: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行政机关公开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信息是保障被检查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而公开被检查人信息的行为如违法或不当,就有可能侵害被检查人的权利,给被检查人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在相关立法中确立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中赋予被检查人程序性权利的同时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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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被检查人;信息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4-0078-04
收稿日期:2012-11-13
作者简介:康贞花(1974—),女,朝鲜族,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实践中,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为了完成行政任务,保证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效率性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如仅仅追求效率又势必会侵犯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获取的信息必须公开,因为“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必要基础和前提。”[1]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公开,往往涉及到被检查人的个人信息,如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对于这些信息如不履行保密义务,势必会侵犯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做到两者的平衡,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检查人的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需要
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一个依据,是指由个人自己决定个人信息的公开或利用与否的权利。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是由德国宪法法院在1983年的判决中确立的。在这一判决中宪法裁判所宣言,基本法第2条第1项的人格的自由发展里包括信息独自决定权,使个人对其信息的公开与否及能否以其他目的使用的决定权得到肯定。德国联邦、州的多个个别法中均有关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相应法律依据,使得个人信息自决权可以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后来成为不少国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基础,一些国家也在宪法法院的判决中承认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如韩国宪法法院也在2005年5月26日的判决中认定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认定为宪法未明确宣示的国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法理,行政机关收集被检查人信息,原则上应得到被检查人的同意。而对于不需要得到被检查人的同意即可以收集的行政信息,为了保障其正当性,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被检查人信息往往在无需得到被检查人的同意即可进行收集的情况下更容易被侵犯。实践中,行政机关进行的日常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和专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一般都无需征得被检查人的同意即可主动实施。而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理考虑,未征得被检查人的同意而公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行为,就是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侵害。因而,对于被检查人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从其收集、储存、利用、公开等所有环节给予保护。
(二)规范和控制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行为的需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一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职权性的特点。因此,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虽不直接改变被检查人的权利义务,但会对被检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随着行政信息网的构建,被检查人的信息可以为行政机关共同利用,其中就蕴含着被检查人的信息被泄露的潜在危险。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收集到大量的信息,在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等环节,都有可能侵犯被检查人的权利。如果信息处理或公开行为违法或不当,被检查人的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均有可能受到侵害,从而给被检查人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对接受检查的企业来说,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
[3]对于接受检查的公民来说,如果相关立法没有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的信息处理和公开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未赋予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权利,那么其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完全泄露,有此可能导致个人尊严和隐私权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相关立法中如有完善的被检查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会促使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视对被检查人信息的保护,从而避免其违法或不当地泄露被检查人的信息。
(三)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信息的重要性不能与过去同日而语。因而,电子政务被视为建设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措施。随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建设,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可以被所有的行政机关共同利用。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果与行政信息共同利用体系连接,就意味着个人信息可能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被流通或被恶意利用。目前,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实践中频繁出现不当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如处理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利用网络以买卖的方式提供给其他主体或者利用个人信息做广告。这些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成为阻碍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因而,为了促进食品安全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急需采取措施对被检查人的信息加以保护。
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在我国,关于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问题,主要是由民法学领域的学者进行研究。近年来虽然行政法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往往是在探讨行政检查实施中,将保护被检查人信息问题当作保护被检查人权利的一个方面,对于专门对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少之又少。这是因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整个行政检查的理论研究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因而还谈不上将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作为一个独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层面来看,我国既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办法》,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更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还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只是零散地规定在一些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之中。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上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其规定一般也只限于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泄露被检查人信息时的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而对如何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手段、程序环节及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结束后的保护等方面全方位保护被调查人信息的规定仍是空白。
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践层面来看,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头脑中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而且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规定对于被检查人的信息应如何加以保护,因而不注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保护,从而导致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过程中,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检查,忽视对被检查人信息的保护,侵犯被检查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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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路径
信息社会,由于信息体系的多样化和信息处理技术日益发达,行政信息的流通会更加顺畅。因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所收集信息的公开与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会越来越激烈。这种冲突实际上就是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权实现与被检查人信息自决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这一冲突,应是今后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
⒈应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从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外的立法来看,主要有美国1974年的“个人隐私法”和1988年的“电脑连接及个人隐私保护法”、英国1984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2003年的“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韩国2011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早在2003年就开始研究制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也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除了纳入我国立法规划以外,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地方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
年4
月正式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进行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它顺应了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必将推动和加深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视角研究保护个人信息问题的深入,并为修改我国单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⒉应确立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具体指导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行为。在这里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作法。如韩国于2011年3月29日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⑴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应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标,并对实现目的必要的最小范围内适法、正当地收集个人信息。⑵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范围内,适当处理个人信息,不能以目的外的用途使用。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处理个人信息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保证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最新性。⑷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方法及种类等,考虑信息主体权利受侵害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安全管理个人信息。⑸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事项,并保障阅览请求权等信息主体的权利。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以对信息主体私生活的侵害最小化的方法处理个人信息。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个人信息的匿名处理可能的情况下,应做到匿名处理。⑻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通过遵守和实践本法和相关法令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致力于得到信息主体的信赖。”具体来说,主要应参考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上述规定,确立如下基本原则。一是目的拘束性原则。即对于被检查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信息,只能在特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不能在检查目的之外使用。行政机关不得将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被检查人的信息以检查目的以外的理由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二是比例原则。即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所收集的信息必须是实现检查目的必要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的信息收集,应以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和私生活的侵害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三是直接性原则。对于被检查人信息,应直接从当事人那里获取,在具体收集信息时应向当事人或第三人以适合的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根据、信息提供义务的有无及信息的利用目的等。四是安全保护原则。即“行政主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灭失和不正当使用”。
[4]五是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机关通过合法、适当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得到被检查人的信赖,促使被检查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检查,并加强被检查人的自律,协助行政机关完成检查任务,从而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效。
⒊应制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办法”,修改各单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对于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问题还未引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足够重视,这缘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即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基本原则、主体、权限、程序等问题,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规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立法带有强烈的管制性,保护被检查人权利的立法理念欠缺。因而,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单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如可以参考《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办法》,出台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办法”。在统一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立法中,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原则、主体、权限、程序、方式等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并针对被检查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删除等每一个环节作出保护规定。在这一基础上修改各单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中赋予被检查人程序性权利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侵害被检查人的信息,应规范和控制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因为被检查人的信息就是行政机关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施过程中获取的。因此在被检查人信息的收集阶段就应注重对其加以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信息的泄露。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中除了注意规范和控制行政机关的检查权,还应赋予被检查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实践中启动程序不规范是导致食品安全行政检查随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启动环节上应赋予被检查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记载检查目的、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时间、被检查人的权利等事项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事先通知书,从而使被检查人充分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事先不出示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人应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赋予被检查人拒绝提供与检查目的不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如接受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公民可以拒绝提供可能严重影响到其基本人权的信息,以此来控制行政机关超出检查目的而收集被检查人的信息。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结束、行政机关已完成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任务的,还应赋予被检查人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三)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
凡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否则权利就有名无实。被检查人虽然具有信息自决权,但是其信息自决权受到侵害时无救济可寻,这一权利则形同虚设。“常态下的行政监管制度往往无法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问题,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实际弥补。”
[5]因此,必须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到的信息涉及到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如果不慎泄露,侵犯被检查人权利的,被检查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违法或不当泄露信息的行为,给被检查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被检查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总之,应在公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被检查人信息的意识,加大对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从而使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公开与被检查人信息保护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这也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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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群众路线党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
群众路线党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 本文关键词:对照,群众路线,检查,党员个人,材料
群众路线党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 本文简介:群众路线党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在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理党的方针,引导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通过学习,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认真解决当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
群众路线党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 本文内容:
群众路线党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
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在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理党的方针,引导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通过学习,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认真解决当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党性分析,继而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达到自我提高,自我教育,自我整改的目的,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实际,从思想和工作两方面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参加工作以来,本人虽然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人们警察的要求。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了,满足现状,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比如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还很肤浅,一些劳教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业务技能还没有完全掌握。同时,我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甚至不学。学习停留一般化,学习专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不分层次,一般通读多,重点精读少,虽然能完成读书笔记,但不够主动认真。平时虽然经常学习一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的书籍,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脱钩,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有机联系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够牢固。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认为共产党人要为人民服务,但不可能全心全意,更不会是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认为自己虽然是一名共产党员,但能力有限,职位有限,只能过一种平平静静、平平安安、平平淡淡的日子,只能是既没有大作为,也不会轰轰烈烈。政治思想认识不能紧跟形势的要求。每次除了参加上级和单位组织的学习外,只是看文件,连报纸,电视新闻等也很少顾及,更谈不上学习政治理论书籍。因而,世界观的改造也就不能及时与党的理论要求相结合,存在的私心杂念也就不能及时清除。因此,在工作生活中虽然与民警职工们有一定感情,但亲民爱民的思想树立得并不牢固。不能始终与群众心贴心,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不能牢记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变成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工具,时不时也在想着用自己这点权力为个人和亲戚朋友办点事,为单位谋点利。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不够,领导艺术有待进一步提高。本人以前往往是领导安排什么工作就干什么,临时性的工作和活动较多,主动考虑工作还有欠缺,对自己的工作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研究;在处理领导与同志们的关系方面,为顾及面子往往自我批评多一些,忽视对同志的批评,存在“老好人”思想;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
二、存在问题的根源
考虑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思想根源,其中有客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更没有掌握邓小平同志强有力的理论武器,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致是理论水平还达不到时代要求。提高马列主义的思想理论水平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思想理论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水平。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满足于一知半解,在系统学、深入学、广泛学和联系实际学方面还不够。正是因为这样,才使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做的不够,在工作的开拓进取上也就存在着差距,这是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和差距的一个重要根源。
2、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一名人民警察的根本要求。具体到自己身上,就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地做好所担负的工作,并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改进、提高自己工作的标准。但是自己的这种观念树立的并不牢靠,在工作上、学习上、作风上不能高标准、严要求,提高自己、改进工作的紧迫感、责任心还不够强,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3、工作方法简单,创新意识不够。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来处理工作,不能勇于打破老框框、老套路,胆子不够大。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还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意识和其他同志相比还有差距,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
三、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使自己看清了自己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关键不是查找了问题,分析了原因就行了,关键是今后怎样按照《党章》的要求,按照党性的要求,特别是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在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督促自己拿出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始终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
1、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党员干部如果不保持政治上的警惕,不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是非常危险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体系,只有全面、系统、准确地学习和领会,才能融会贯通,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将继续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做到政治上更加成熟,理想信念更加坚定。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党的劳教事业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纪观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工作中,我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同时我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高科技知识。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的扎实工作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多动脑子想办法,敢于管理,大胆管理,坚持原则,不做“老好人”。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胜利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多和同事交朋友,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3、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法》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座右铭,争做一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锻炼意志品质,提高思想境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以上是我在本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自身存在问题和以后的改进措施,将以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提高和完善自己,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为身边的老百姓服好务、站好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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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浦发重庆个贷检查报告0924(范)
浦发重庆个贷检查报告0924(范) 本文关键词:重庆,检查,报告
浦发重庆个贷检查报告0924(范) 本文简介:关于对重庆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调研的专项报告2004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本人参加了个人银行总部组织的调研小组,对重庆分行本部及部分支行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抽样检查,现将本人检查的信贷业务情况报告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共检查个人贷款69笔,贷款金额为2409万元。涉及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购房贷款、个人生
浦发重庆个贷检查报告0924(范) 本文内容:
关于对重庆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调研的专项报告
2004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本人参加了个人银行总部组织的调研小组,对重庆分行本部及部分支行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抽样检查,现将本人检查的信贷业务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共检查个人贷款69笔,贷款金额为2409万元。涉及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购房贷款、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支行包括分行营销一部和高新支行。
二、检查方式
贷款档案的样本抽查和部分信贷人员座谈的方式
三、检查情况
(一)重庆互惠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汽车消费贷款情况
1、重庆互惠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是2001年1月11日获得重庆市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01年1
月18日获得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资金218万元,法人代表高桂英,1930年生人。
该公司与分行建立业务联系的相关记录如下:
2001年2月15日,分行第六次贷审会同意向互惠公司提供500万元,8成2年的按揭贷款额度。
2001年2月16日,
分行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2001年5月30日,分行第十六次贷审会同意新增贷款500万元,成数8成2年。该公司同时在我行办理了585万元的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432万元票据贴现、汽车消费贷款余额496万元。
2001年7月12日,分行第二十一次贷审会同意新增贷款500万元,成数8成2年。已累计发放汽车消费贷款986万元。
2001年10月19日,我行第三十次贷审会同意新增贷款5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792万元,余额1487万元,归还305万元。
2001年11月7日,支行申请退减协议中约定的按贷款余额的10%已收取的保证金,只保留100万元的余额,其余退还给互惠公司。理由是随着贷款余额的增加,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分行审批同意。
2002年2月10日,分行第四次贷审会同意给予互惠公司2000万元的贷款额度,7成2年,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717万元。
2002年6月21日,分行第十八次贷审会同意新增贷款1000万元,7成2年。
2002年10月30日,支行申请,分行审批同意将授信额度改为8成3年。
2003年2月9日,
个金部同意将保证金比例降为3%。
2003年7月23日,
支行申请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分行批复是同意3500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期限1年,3年8成。保证金比例降为3%,可不再办理履约保险。同时同意重庆互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余额2682万元。
截止到2004年8月,贷款余额3100万元。每月还本息金额191.7万元。目前,还没有出现逾期等情况。由于公路运输加强了对超载车辆的管理,收入状况受到影响。平均每位借款人每月收入下降3000元。目前已向我行申请办理展期,三年期展期一年,两年期展期半年。
在贷款档案资料中发现以下情况:
1、公司营业执照2001年1月批准,该公司2000年11月16日和28日分别与十通汽车公司重庆销售部和四川汽车制造厂红岩汽车重庆销售公司签订了供销协议,并要求对方积极支持信贷消费业务。价值总计4200万元。公司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已有该公司的公章。
2、贷款档案中保存的公司财务报表部分数据如下:
公司的财务状况:
年份
销售收入
利润
固定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长期投资
应付票据
应付
账款
其他应付款
2001年末
2562
76.3
7.7
245
48.7
92.3
145
0
111
0
123.6
2002年末
4433
84.09
24.7
1064
297
111.3
37.7
100
801
362
193
2003.6
2814
142
23
1838
421
303
37.7
100
1910
326
15.2
通过与客户经理交流得知:
分行给予重庆互惠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的承兑汇票额度,保证方式为汽车合格证质押。目前余额500万元,没有收取保证金。
2、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情况:
分行营业一部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的授信客户只有重庆互惠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总计238笔,金额3124.7
万元。我们抽查了43笔,金额1509.6万元。贷款调查人:余雷,审核:罗毅,支行负责人:朱文兴。在检查中我们发现:
1、借款人的收入证明按照所购汽车挂靠的公司不同,分别由重庆互惠汽车运输公司、华茂公司、鸿源公司、繁荣公司、金马公司、稳达公司、远志达公司、大江公司、祥捷公司公司、内引燃料公司、恒通公司及尚华公司等12家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均在1—2万元之间。相同型号的汽车、同在互惠公司,收入差距相差1万元左右。
2、首付款证明由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或挂靠的其他相关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不能与重庆互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我行现金缴款情况相对应,经销商解释现金量较大,存入我行路途不方便,首付款的真实性很难确认。
3、借款人购买车辆的销售合同中,卖方为重庆互惠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方为借款人个人和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或为挂靠的其他公司)。借款人与重庆互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中,有一句话,借款人同意将所购汽车抵押给销售公司,并签订抵押协议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但是贷款档案中没有相关的复印件。向客户经理索要,不能提供。由于借款人支付了20%的保证金,又与我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又同意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汽车销售公司,办理分期付款,汽车的产权归属问题不清楚。
4、销售合同买车人为个人和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挂靠公司,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只是个人。
5、抵押合同中,抵押人为个人和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
6、少部分档案中有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按照贷审会批复,取消履约保险后,该公司均应提供担保。
7、互惠汽车运输公司、个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与我行共同办理抵押强制执行的公正手续。
8、抵押登记手续由汽车经销商办理,抵押人为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登记原件在互惠汽车运输公司保管。我行保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部分登记证书中复印件上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痕迹,没有标明抵押权人为银行。后期办理的车辆抵押登记,抵押人仍为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是标明了债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9、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受益人为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或挂靠的其他公司。
10、在贷款档案中有一份挂户单位声明书,其中写到我重庆互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借款人在重庆互惠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在重庆互惠汽车运输公司挂户。同时该单位承诺在用户未交清所有分期购车欠款期间,不为该用户提供办理过户买卖手续,并与之造成的损失由该单位承担。
11、借款人在财产及固定收入声明中,固定收入均为所挂靠公司出据的收入证明中的收入水平。借款人绝大多数来自郊县,以往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不理想,对于外地借款人借款,没有增加其他保证条款或保证方式。
12、挂靠其他公司的车辆在首付款收据、购销合同、办理抵押、保险和担保时均由该公司签章。并且这11家公司均未在我行开立企业账户。借款人还款时将资金先集中到挂靠公司再汇集到互惠公司,再代发还款。
13、分行保管的合同是借款人与我行鉴定,交通登记管理部门保管的借款合同为互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对应的借款合同我行没有,借款借据没有。
14、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合同与实际借款合同分离,所以在贷款档案中出现抵押登记日期为2003年11月11日,贷款合同日期2004年6月,贷款审批及发放日期2004.7月。首付款日期2003年11月20日,发票日期2003年11月3日。(谢义华)营销一部在贷款合同管理和签章管理方面有待规范。
15、汽车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要素填写不完整,该表格不是信贷人员填写,交给互惠公司。
从2004年8月开始,分行停止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每月收回贷款本息191.7万元。
通过与客户经理交谈获知:
1、
客户的选择,客户资料的采集全部交给汽车经销商完成。
2、
信贷人员到现场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是不能做到全
部借款人的签字面签。
3、
出现过借款人无力偿还的现象,我行申请强制执行。针对以公司名义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单的受益人为公司的情况,交通登记部门及保险公司均未提出疑义,我行保全了资产。
4、
建议:
重庆分行应加强房产开发商及汽车经销商的资质审查,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与总分行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二、奎星楼贷款项目
奎星楼贷款按揭共计141笔,金额4901万元。我们抽查了16笔,金额978万元。其中三笔谭斌59万元,陈建洪95万元,项锦荣71万元,为奎星楼高管借款,收入证明是奎星楼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相对较高。经与客户经理交流,目前贷款正常常还,但是存在虚假按揭的情况。
三、高新支行
经营性贷款6笔,金额164万元。在贷款调查、评估计价、贷款成数方面做的比较规范。但是在借款人收入证明中,固定收入较少,其他项目数额较大。可确定的数额不足以偿还,过多的依赖于不确定的还款来源,整体情况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