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芜湖县,征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民
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http://www.whx.gov.cn/Nav_hudong.asp?SS_ID=266&F_ID=50479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经2010年5月23日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
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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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2010年5月23日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县、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时被依法征用土地的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各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认定上报。
第三条
参保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每满一人,参保一人。
本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该户现有人口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参保时需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必须持有本县非农业户籍。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由村(居)委会组织参加养老保险,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汇总,并经镇政府审核公示后,持以下材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芜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或《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
(三)镇政府与参保人员签订的委托参保协议;
(四)参保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60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免冠近照1张)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手续:
(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参保资格;
(二)符合参保资格的人员,准予参保,打印缴费通知单;
(三)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补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筹集。各镇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由各镇财政筹集,县政府视情给予支持。
第四章
缴费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退休前按原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至退休时终止。
第十条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缴费基数定为历年省平均工资的60%。具体操作如下:
(一)2010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代缴不超过所缴养老保险费的70%,个人缴纳不低于所缴养老保险费的30%。
(二)2010年6月30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人员,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开始,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代缴不超过所缴养老保险费的70%,个人缴纳不低于所缴养老保险费的30%,按年缴费,最多代缴15年。
(三)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参保,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开始,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逐年按应代缴标准补助给个人。
(四)2010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已自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按应代缴标准补助个人。
(五)如本人不愿补足个人缴纳部分,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不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应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清算,分5年补助给个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内(含5年)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个人承担的30%部分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后由村(居)委会申报,政府搭建融资平台帮助解决贷款。退休后用养老金分5年逐月偿还。
第十四条
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每年7月份将下一缴费年度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交入镇政府指定账户。
第五章
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前1个月内,所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参保人员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复审通过的参保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以下材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一)参保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户口簿、指定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二)拟退休人员花名册一份;
(三)一寸免冠近照1张。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按照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应类别核定和享受待遇。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实施、业务经办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国土、财政、民政、农委、地税、人行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