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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考试新规定

日期:2020-05-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驾驶证考试新规定 本文关键词:驾驶证,新规定,考试

驾驶证考试新规定 本文简介: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元旦开始实施。想拿到驾驶证,都要通过科目一、二、三的考试,新规修改后三科考试都有很大改变,很多人看后都认为“拿证更难了”。驾考:拿证更难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元旦开始实施。想拿到驾驶证,都要通过科目一、二、三的考试,新规修改后三科考试都有很大改变

驾驶证考试新规定 本文内容: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元旦开始实施。想拿到驾驶证,都要通过科目一、二、三的考试,新规修改后三科考试都有很大改变,很多人看后都认为“拿证更难了”。

驾考:拿证更难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元旦开始实施。想拿到驾驶证,都要通过科目一、二、三的考试,新规修改后三科考试都有很大改变,很多人看后都认为“拿证更难了”。市车管所车驾科的邓科长昨天就此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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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考(科目一)

第二部分不及格,补考从路考开始

目前,科目一主要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事故急救和危险物品等内容。由于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对车辆驾驶和道路通行没有实际认知,对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等知识点只能靠死记硬背,理解不深,影响了培训和考试的效果。同时,原来设置的客货车专用试题数量少,需增加考点,丰富题型,以全面考核驾驶人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技能。

新规实施后,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

考虑到学员考试科目一时基本没有实际驾驶操作经验,此时适宜考一些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通行规则、交通信号等知识,待学员考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驾驶操作有了直观认识,此时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可以使学员结合驾驶培训考试经历进一步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90分合格。

交巡警提醒:第二部分的文考成绩,作为科目三考试的一部分,而不是科目一的成绩。也就是说,如果第二部分文考不及格,学员就需要重新考试科目三的全部项目,即从路考开始。

场考(科目二)

大车新增模拟路况,小车取消5项

在科目二考试项目的变化中可以发现,新规强化了对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而优化了小型车的考试项目。

新规中对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增设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调整后,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对于小型车,原规定,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位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考试其中的4项,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位停车3项,其他项目中随机选考1项。

通过调研发现,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存在部分考试项目针对性不强,如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已不常用,学员大多靠背口诀应试。为提高小型汽车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新规中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位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

交巡警提醒:大中型客货车新增考试项目,目前新的考场正在完善相关的模拟设施,例如模拟400米长的一段高速路,或是增加“行人横穿马路”等紧急情况处置。

路考(科目三)

增加3个项目,小车考试里程至少3公里

目前,科目三考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新规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个项目,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

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要考核驾驶人驾驶技能是否合格,必须有一定的考试距离,多数国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一定的考试量化指标,如英国规定实际道路考试不得少于45分钟,加拿大规定驾驶人实际道路考试每次40分钟,大约行驶5至10公里。但是,原规定对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没有规定。

新规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闯红灯:

一次扣6分

新规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遮挡车牌一次扣12分……许多司机看后心里打鼓:“难道车牌上沾了泥也算遮挡车牌?”“看着前面是黄灯,冲过去就变成红灯了,这算是闯红灯吗?”市交巡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大车遮挡

前面有大车,应保持一定车距

这是大家反映得最强烈的情况。有的私家车司机,开车紧跟在大货车或大客车之后,前方大车遮挡了视线,使得小车司机无法看到交通信号灯。“跟着大车开过去,刚好变成红灯,前面的车不算闯红灯,我的车算闯红灯了,这时刹车也来不及了!”

交巡警解释:如果驾驶员遇到前方有大车的情况,应当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距,以便看清交通信号灯。如果司机还是无法识别,就应当在红灯前停下,等看清过后再通行。

树叶遮挡

拍照当证据,向交管部门解释

特别在夏天,有的行道树枝叶繁茂,遮挡住了红绿灯,使得司机无法看清红绿灯,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交巡警解释:对于有司机反映的遮挡信号灯的情况,他们都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清理遮挡的树叶或广告牌。如果有司机因此误闯红灯,可采取拍照等取证的形式,向交管部门解释。

黄灯变红灯

绿灯时越过停车线,不算闯红灯

到路口时还是黄灯。加大油门冲过去时,信号灯已经变红灯了,这样算是闯红灯吗?

交巡警解释:按照交规,当车辆还在停车线以内,信号灯已经成黄灯时,车辆就应该停下,等待红灯。如果在越过停车线时信号灯仍是绿灯,那么即使在通过路口时绿灯变红灯,司机也不算闯红灯。

交警指挥

交巡警喊你闯红灯,不算闯红灯

部分司机反映称,有时有民警在路口指挥交通,红灯时让通行,绿灯时却让停下,这到底该“听”谁的,交巡警还是红绿灯?

交巡警解释:在这样的情况下,民警的优先权是高于信号灯的,司机应该听从民警的指挥。

紧急情况

送急诊病人就医,不算闯红灯

如果有人患病,急需送往医院就诊,那送伤员的车可以闯红灯吗?这样会被扣分吗?

交巡警解释:这样的情况下,运送伤员的司机可以报警,寻求交巡警帮助。如果闯红灯的行为被扣分,司机可以拿着病员的病历及其他证据,向交管部门解释。必须是急需送医的紧急情况下。如果只是个感冒,去医院就闯红灯,这就说不过去了。

遮车牌:

一次扣12分

故意的才算,泥水遮不算

号牌处贴喜庆字,是故意

同样是在公安部组织的调查中,有82.2%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机动车不挂号牌、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应该从严查处、从严记分。由此看来,遮挡车牌的行为,比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民愤更大。

市交巡警总队秩序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许多市民,包括很多司机,都没有理解不挂号牌、遮挡号牌的严重性。“有的司机看到其他车没有挂牌照,自己的车也不挂牌照。如果大家都这样,道路上全是无牌的车,不就乱了吗!”这样的违法行为,有两大危害:首先是司机的违法行为逃避电子警察的抓拍;其次在交通事故中,无牌车辆会对事故的查处带来很大的不便。

新规规定,对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

警方解释说,这一项处罚规定中,以“故意”两字最为关键。有的车辆遇上雨天,泥水溅到了车牌上,这样的情况就不算故意遮挡号牌。同样,有的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这也不算“故意”。

针对有的情况,民警特别提醒司机注意。“有的婚车在车尾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喜庆的字样,这是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有的司机喜欢在车上或是车身安装一些个性化的装饰,如果这些装饰遮挡了号牌的字母数字,这也算是违法行为;有的新车领到了临时号牌,必须在前后挡风玻璃处张贴,否则就是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实习:

期限一年

高速路服务区设点检查新手

内环快速路不算高速公路

新手在领到驾照的一年以内,都算是实习期。新规规定,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看了这一新规,不少司机还是抱有幻想:“高速路上还没见过设卡检查的,你怎么知道我是新手,没有老手陪同呢?”

警方表示,相关部门会在高速路必经的服务区内设置卡点,检查是不是“菜鸟”独自开车上了高速路,希望司机们不要抱侥幸心理。

不过民警介绍,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并不算是高速公路,但是新手驾车上路时同样要小心。记者

谭遥

篇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本文关键词: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本文简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档案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照片号码住所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身份信息变化变化事项变化后内容管辖增加准驾车型*年*月*日车型*年*月*日车型*年*月*日车型*年*月*日车型证件记录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类核发日期*年*月*日经办者驾驶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本文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身份证明

名称

号码

照片

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

信息

变化

变化事项

变化后内容

管辖

增加准驾车型*年*月*日

车型*年*月*日

车型*年*月*日

车型*年*月*日

车型

准驾车类

核发日期*年*月*日

经办者

驾驶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二、“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在暂住地申请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境外人员的,分别填写入境的身份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居留证”和《居留证》证号;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

2、“住所地址”,属于境外人员的,填写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记载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其他人员,记载《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

3、“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

三、申请人应当在拍摄照片、身体条件检查合格后,携带身份证明先到本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地区(县)交巡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管辖关系确认手续,领取并正确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后,再报名参加培训。

四、驾驶人因身份信息变动需要变更驾驶证管辖关系的,应到原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抽取此表,再到转入地区交巡警支(大)队确认管辖关系后,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五、驾驶人在领取或变更驾驶证后,应在一周内将此表送至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部门。

篇3: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关键词:驾驶证,机动车,申领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简介: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

2004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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