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务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及变更
第三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6周岁以下提供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四条
学生由学校在每年9月1日至30日携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和《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同时提供电子表格),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需以企业为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职工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特殊人员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保对象(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二)重度残疾人员执行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的界定标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相关等级证明;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困难居民执行省民政会同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界定标准,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
第七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核定缴费标准,开具缴费单,参保人员持缴费单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的城镇居民、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按学年(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见下表)
(元/人·年)
城镇居民类别
城镇居民类别
缴费标准
(元/人·年)
个人缴纳
(元/人·年)
政府补助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
130
50
80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130
10
120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
“三无”人员
130
0
130
非就业城镇居民
非从业城镇居民
180
100
80
非就业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困难居民
180
10
170
非就业城镇居民
“三无”人员
180
0
180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出现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人员,从缴费之月起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和学生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和学生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住院标准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急救医疗费。
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等病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最高医院类别支付)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由个人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下列表中所列比例报销。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院
500元
50%
二级定点医院
300元
60%
一级定点医院
100元
70%
医院级别执行卫生部门认定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指99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的各类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连续缴费参保,从连续参保的第二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每年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最高为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必须使用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或因抢救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产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20%,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的各类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18周岁以下居民个人先自付10%,然后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增加10%。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大病需在门诊检查治疗的,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验(查)报告单和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所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只能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按比例支付待遇,报销时不设起付线。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实行定点就医和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原则上首先在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就医,符合住院标准的由医生开具住院证,持《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就诊医院指定的机构)办理住院手续,预交自付费用(金额根据医院等级和人员类别合理确定)后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由医院保管。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必须将参保人员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双向转诊的原则。转往市外上级医院的必须有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填报《六盘水市社会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审批后(危重病人可先转,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方可转院,原则上转西南地区上级医院。
第二十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必须填报《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在居住地选定两家医疗机构,发生疾病后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入院后3日内(可电话申报)向所属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不按时申报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12月25日前结清。
第二十二条
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有效发票、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医院等级证明到所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除上述资料外,转诊转院须提供《六盘水市社会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住须提供《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急诊就医须提供医院急诊证明。
第五章
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利息收入构成。
第二十四条
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市级承担55%,县级承担45%。资金的划拨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启动初期,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和结算需要,预拨启动周转金,保证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正常结算。
第二十五条
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县级不设立。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记帐,按月与所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次月用款计划,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医疗费用划拨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辖区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县区就医发生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到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支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划拨时予以平衡。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章的拟定和宣传,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督、检查。
(二)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中管理;
2.负责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的制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管;
5.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6.负责全市《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的统一制作。
(四)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核定、征缴管理;
2.负责《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的发放;
3.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4.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办理医疗保险业务和资料复核;
5.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五)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主要职责: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答咨询、参保登记和征缴;
2.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和信息采集等。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拨付,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基金专户;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学生参保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的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城镇居民基础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建立参保居民的就医档案、医疗费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医疗服务信息和报表的报送;
(四)承办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参保资格和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转借他人就医的;
(三)伪造涂改处方和医药票据,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视情节轻重取消定点资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或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的;
(三)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的;
(四)不坚持因病施治的;
(五)挂床、虚拟、冒名住院等违规行为,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使用自费药品、高额耗材等需本人自付的项目时,没有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票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服务协议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篡改参保人员信息,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的;
(二)在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时,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贪污、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待遇结算不服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新取得我市城镇户籍2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按《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思辨青春感悟人生”辩论赛策划方案
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思辨青春感悟人生”辩论赛策划方案 本文关键词:思辨,辩论赛,实验中学,策划方案,感悟
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思辨青春感悟人生”辩论赛策划方案 本文简介: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辩论赛策划方案为了充分展示我校学生风采,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政治组特向学校申请举办本次辩论赛,具体方案如下: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30日二、参赛对象:高二年级文科班、高二(7)班三、活动地点艺术综合楼一楼阶梯教室四、主办与承办主
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思辨青春感悟人生”辩论赛策划方案 本文内容:
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辩论赛策划方案
为了充分展示我校学生风采,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政治组特向学校申请举办本次辩论赛,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11月30日
二、参赛对象:
高二年级文科班、高二(7)班
三、活动地点
艺术综合楼一楼阶梯教室
四、主办与承办
主办: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
承办: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政治组
五、活动目的
辩论赛是辩手的道德修养、文化积累、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仪表仪态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较量。
通过本次活动,培养和提升同学们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等能力;同时希望通过活动使同学们了解什么是辩论、什么是辩论赛与辩论赛的整个过程,丰富相关知识;并且让同学们通过本次活动培养和巩固彼此之间的友谊、增强信任、加深了解、提升整体的凝聚力,发扬集体主义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健康积极的阅读习惯,增强有效阅读能力;培养同学的社会适应能力,增进同学们的文化交流,从而进一步营造学习型校园文化氛围,展现我校学子的智慧和风采。
六、赛制
本次比赛不设预赛、复赛、直接进行决赛。
七、组队要求
1、高二年级文科班各班选一支参赛队、理科班联合组一队。
2、每个参赛队伍4名参赛队员组成。
3、比赛时各队队员应统一着装。
八、辩题:
第一场:正方:高二(6)班、现代社会更需要通才
第一场:反方:高二(7)班、现代社会更需要专才
第二场:正方:高二(2)班、知识扶贫比经济扶贫更重要
第二场:反方:高二(5)班、经济扶贫比知识扶贫更重要
第三场:正方:高二(4)班、挫折有利于成才
第三场:反方:高二(1)班、挫折不利于成才
第四场:正方:高二(13)班、社会安定主要靠法律维持
第四场:反方:高二(3)班、社会安定主要靠到的维持
六、各班辩手:
高二(1)班:一辩:戴坤檗[bò];二辩:李琼;三辩:李睿;四辩:吴勇强。
高二(2)班:一辩:周欢;二辩:罗云霞;三辩:邓文刚;四辩:石晓瑶。
高二(3)班:一辩:把润华;二辩:付莉;三辩:于婷;四辩:邱红艳。
高二(4)班:一辩:刘驰宇;二辩:陈果;三辩:胡浪;四辩:黄东东。
高二(5)班:一辩:汤添;二辩:段思柒;三辩:牟苏红;四辩:王思迪。
高二(6)班:一辩:曹沛云;二辩:廖倩;三辩:赵添斌;四辩:赵丹(廖晓)。
高二(7)班:一辩:梁仪;二辩:孙虹;三辩:候祥利;四辩:谢礼勇。
高二(13)班:一辩:吴强强;二辩:夏玉坚;三辩:洪源键;四辩:秦研。
七、奖项设置
1、团体奖:设冠军队1支、亚军队2支、季军2名
2、个人奖:本届比赛设最佳辩手1名。
附件:
1、实验二中辩论赛竞赛规程
2、实验二中辩论赛评分细则
实验二中政治组
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实验二中辩论赛竞赛规程
本次比赛由队员陈词、自由辩论、总结陈词等部分组成。要求采用普通话表述。
一、
比赛程序(由辩论赛主席执行)
选手入场(正方先入场,反方后入场)
1、领导讲话并宣布辩论赛开始
2、宣布辩题
3、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
4、介绍参赛队员
5、介绍评委及点评嘉宾
6、辩论比赛
7、评委递交评分表,评委及点评嘉宾退席评议
8、评委入席,点评嘉宾评析发言
9、宣布比赛结果
10、辩论赛结束
二、辩论程序
(一)陈词阶段(用时18分钟):
1、正方一辩陈述观点,时间3分钟;
2、反方一辩陈述观点,时间3分钟;
3、正方二辩陈述观点,时间3分钟;
4、反方二辩陈述观点,时间3分钟;
5、正方三辩陈述观点,时间3分钟;
6、反方三辩陈述观点,时间3分钟。
在每位辩手陈词时间剩下半分钟时,计时员给予提示,时间到,计时员提示时间到。
(二)自由辩论阶段(用时8分钟):
由正方首先发言,然后反方发言,依次由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各队累计用时4分钟。当各队用时到3分钟时,计时员给予提示,到4分钟时,计时员提示时间到,该方必须停止发言。
(三)总结陈词阶段(用时8分钟):
1、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4分钟;
2、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4分钟。
在辩手陈词时间剩下,30秒钟时,计时员给予提示,时间到,计时员提示时间到,该方必须停止发言。
三、自由辩论规则
1、自由辩论时间总共为8分钟,每队各占4分钟;
2、自由辩论必须交替进行。当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的任何一位队员起立发言;
3、正方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队员应立即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4、在自由辩论时间里,每一位辩论队员的发言次序、次数和时间均不受限制;
5、当一队的发言时间只剩30秒钟时,计时员给予提示,时间到,计时员提示时间到,该方必须停止发言。
6、如果一队的发言时间已用尽,另一队还有时间,则该队的一名和多名队员可以继续发言,直到该队的时间用完为止;
7、辩论员应充分利用自由辩论这段时间,简洁明了的加强自己的论点,反驳对方论点。如进行空洞无物的进攻,有意回避对方的质询,发生言语混乱,将影响到该队成绩。
四、评判规则
(一)主办单位将邀请7位教师组成评判团对本次比赛进行全程评议;
(二)评分办法
1、评分包括团体分和个人分两部分;
2、团体得分项目(满分:100分):
审题
20分
论证
20分
辩驳
20分
配合
20分
辩风
20分
3、个人得分项目(满分50分):
论
25分
辩
25分
4、扣分
凡审题、论证、辩驳、配合、辩风项目中,不符合评判要求和违反规则的,均应酌情扣分。由于参赛队自身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影响比赛的,扣除责任方10-20分。
五、评判标准依据
(一)团体部分
1、审题
对所持立场能否从逻辑、理论、事实等多层次、多角度理解,论据是否充足,推理关系是否明晰,对本方的难点是否有较好的处理方法;
2、论证
论证是否有说服力,论据是否充分,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事实引用是否得当。
3、辩驳
提问能否抓住对方的要害,问题简单明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问题或提问不清,应适当扣分。是否正面回答对方的问题,能否给人以有理有据的感觉。不回答或不正面回答问题应相应扣分。
4、配合
是否有团队精神,能否相互扶持,论辩衔接是否流畅,自由辩论发言是否错落有致。问答是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给对方有力打击。
5、辩风
语言是否流畅,用词得当、语调抑扬顿挫、语速适中,是否尊重对方辩友、尊重评委、尊重观众;表演是否得当,落落大方且有幽默感。
(二)个人部分
1、论
陈词是否流畅,说理是否透彻,逻辑性是否强,引用实例是否得当。
2、辩
提问是否合适,回答是否中肯,反驳是否有力、有理,反应是否机敏,用语是否得体。
六、胜负判断
每位评委给分最高的为冠军,依次评出亚军、季军。个人在所参加的各场比赛中的累计得分作为评判最佳辩手的依据。
七、工作人员安排:
主席:谭代练
评委:何发良、谢荣、陈樱桃、黄荣昌、杨晓军、汪娜、赵彪。
计时员:孟赐将(正方)、陈朝云(反方)
记分员:孟赐将(正方)、陈朝云(反方)
后勤工作人员:钟长清
附件2:
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辩论赛团体评分细则
班级:高二(
)班
项目
标准及分值
得分
审题
对所持立场能否从逻辑、理论、事实等多层次、多角度理解(8分)
论据是否充足(5分)
推理关系是否明晰(5分)
对本方的难点是否有较好的处理方法(2分)
论证
论证是否有说服力(5分)
论据是否充分(5分)
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5分)
事实引用是否得当(5分)
辩驳
提问能否抓住对方的要害,问题简单明了(4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问题或提问不清(4分)
是否正面回答对方的问题(4分)
能否给人以有理有据的感觉(4分)
不回答或不正面回答问题(4分)
配合
是否有团队精神(5分)
能否相互扶持(5分)
论辩衔接是否流畅,自由辩论发言是否错落有致(5分)
问答是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给对方有力打击(5分)
辩风
语言是否流畅,用词得当、语调抑扬顿挫、语速适中(8分)
是否尊重对方辩友、尊重评委、尊重观众(8分)
表演是否得当,落落大方且有幽默感(4分)
总分
六盘水市第二实验中学辩论赛辩手评分细则
班级:高二(
)班
姓名:
项目
标准及分值
得分
论
陈词是否流畅(7分)
说理是否透彻(6分)
逻辑性是否强(6分)
引用实例是否得当(6分)
辩
提问是否合适(5分)
回答是否中肯(5分)
反驳是否有力、有理(5分)
反应是否机敏(5分)
用语是否得体(5分)
总分